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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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一、前言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森林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积极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

为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检查验收内容1. 生态公益林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 生态公益林设计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3. 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生态公益林建设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检查验收程序1. 环评审批:在生态公益林选址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设计审批:在生态公益林设计阶段,需进行环保审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建设验收:在生态公益林建设完工后,需进行质量验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四、检查验收标准1. 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要求选择合适的土地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

2. 植被配置: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合适的植被种类,保证植被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

3. 水土保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4. 生态环境:生态公益林建设后,应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5. 安全卫生: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检查验收机构1. 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和设计审批工作。

2.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 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测。

六、检查验收结果处理1. 合格: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公益林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正式投入使用。

2. 不合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公益林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需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七、结语本规程是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要指导文件,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林资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稽[2008]36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对象和依据,规范省级重点公益林界定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指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后,一些生态区位相对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的区域,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并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吉林省境内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界定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目的是:加强对省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和经济功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划界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是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充和完善,并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二、区划省级重点公益林与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持相协调的原则;三、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自愿划入的原则;四、保持林班、小班完整性原则。

第六条省级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区划的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不含鹿场林、柞蚕林以及人工栽植果树等经济林)。

第七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主要依据《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吉林省水利志》,《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细则》和2007年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森林分布图,2006年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查档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为了规范和指导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保障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合理区划的原则。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两岸直观坡面及坡顶向内水平延伸十米范围内,重要水库库区周围山坡以及山脊以下的范围。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等。

依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应当划定为重点公益林的其他区域。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提出重点公益林建设初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初步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结果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最终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和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公益林应当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砍伐、征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点公益林损失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跟核查办法新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跟核查办法新
播区宜播面积内平均每亩有效苗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有苗频度大于50%。
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
(一)小班合格标准
乔木型:郁闭度(目的树种)≥0.20,或小班平均每亩目的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2004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2004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六大工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核查经费、减轻基层压力为目的,对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实绩核查、保存状况调查)、飞播造林核查(出苗情况核查、成效核查)和封山育林核查(实绩核查、成效核查)进行综合,监测和评价全国营造林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70%)为合格,84—41%(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9—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干旱、半干旱县以“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中的“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为依据确认。
经济林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乔灌草型:乔、灌、草总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核查任务:对各省营造林实绩、成效以及重点林业工程营造林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准确地提供核查结果,并进行客观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二条核查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苏林政[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政[2009]4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2001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的区划范围、标准和保护等级,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界定工作。

要统筹不同事权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坚决杜绝“一小班多事权”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区划界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说明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小班数据库(按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数据管理系统县级版生成数据上报)报送省林业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2004年修订)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核查对象 (1)第二章技术标准 (1)第三条地类划分 (1)第四条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 (1)第五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2)第六条人工造林(更新) (2)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 (2)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3)三、造林密度标准 (3)第七条飞播造林 (3)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 (4)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 (4)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 (5)第八条封山育林 (5)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5)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6)第三章调查方法 (7)第九条资料收集 (7)第十条核查单位的抽取 (7)第十一条核查面积的认定 (7)第十二条面积核查 (8)第十三条郁闭度调查 (8)第十四条人工造林(更新) (8)第十五条飞播造林 (10)第十六条封山育林 (12)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13)第十七条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13)第十八条人工造林(更新) (13)第十九条飞播造林 (14)第二十条封山育林 (17)第五章核查成果 (18)第二十一条提交成果 (18)第六章质量管理 (18)附件1:各类调查表及其填写说明 (20)一、重复上报、虚报登记表 (20)二、人工造林更新实绩、退耕还林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0)三、2000年度人工造林更新原合格面积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2)四、封山育林实绩核查小班调查表 (23)五、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调查表 (24)六、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样圆记录表 (25)七、封山育林成效调查样圆记录表 (25)八、飞播造林出苗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6)九、飞播造林成效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8)十、飞播造林小班调查表(出苗) (30)十一、飞播造林成效小班调查表 (31)十二、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出苗) (32)十三、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成效) (33)附件2:地类划分及地类代码 (34)附件3:树(草)种(组)及其代码 (35)附件4:国家I、Ⅱ级保护野生树种名录 (36)I级保护野生树种 (36)II级保护野生树种 (36)附件5:重点工程认定条件 (37)附件6:各工程所需增加的内容 (38)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核查技术细则 (38)二、退耕还林工程 (42)附件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 44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44)附件8:密度标准 (47)一、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47)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48)三、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密度表 (49)附件9:“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50)附件1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53)附件11: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54)附件12 GPS坐标系统转换参数(WGS84→BJ54) (56)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5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六大工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核查经费、减轻基层压力为目的,对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实绩核查、保存状况调查)、飞播造林核查(出苗情况核查、成效核查)和封山育林核查(实绩核查、成效核查)进行综合,监测和评价全国营造林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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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

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林种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

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第三章核查方法第十五条样本组织以省为总体组织核查样本。

核查样本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采取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加权的方法随机抽取。

各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全省抽查面积按全省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确定。

其中各生态区位应查面积在全省应查总面积的基础上,按各生态区位申报面积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指数加权确定。

核查样本分为县级样本和乡级样本。

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乡级样本由核查工组在县级样本中组织抽取(乡级单位按生态区位优先顺序及其相应申报面积大小排序,起始号、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确定),乡级样本所申报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现地全查。

第十六条核查方法核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核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与查阅需收集和查阅的资料包括:1、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森林资源与水资源情况、林地权属情况、生态区位图、林相图、小班区划图、小班卡片、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小班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县级森林分类区划承担单位资质等;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认定意见;5、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指标资料,具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要求提供;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区划界定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全面把握核查单位整体区划界定情况,确保对核查单位做出客观评价。

(二)小班实地核查1、小班区划原则上以原申报小班为基础进行核查。

对同一申报小班,当小班因子中的“工程区”或“地类”或“权属”或“林种”出现2种以上(含2种)不同情况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区划最小面积为1亩。

2、面积核实对原区划小班面积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各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面积核实可采用地形图调绘求算、遥感判读求算、GPS测量、罗盘仪测量等手段进行。

地形图调绘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应用遥感的单位,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

运用GPS测量,应根据小班形状、小班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

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原区划小班界线基本一致,且面积相差±5%以内时,认可该小班原区划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3、小班因子的核查与填写(1)有关空间位置信息:省、县、乡、村等填写具体名称,林班填写林班号,核查小班号填写核查时所编的小班号,原小班号填写原区划界定的小班号。

(2)图幅号:填写核查小班所在地形图的图幅号。

(3)生态区位:填写该小班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中对应的范围划分标准款项内容,按代码填记。

生态区位代码见附表三。

(4)区位名称: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生态区位填写核实区位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5)工程区:按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代码填写(代码见附表二,下同)。

是否属天保工程区,依据国家天保工程总体规划和各省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判定。

(6)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

(7)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8)林种: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林种填写。

宜林地、灌丛地林种参考申报材料,填写规划建设林种。

(9)申报面积:填写区划界定的小班申报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10)核实面积:小班界线基本一致,面积相差±5%以内者,认可该小班原申报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11)不核实类型:不核实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核实类型”。

凡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的小班均应填写不核实类型。

不核实类型包括:○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2缺相关必要材料(生态区位图、小班卡片、小班区划图);○3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第七条规定而划入;○4面积测算错误;○5小班区划图位置与实地明显不符;○6虚报。

(12)是否合格:按合格条件判断,分是、否填写。

(13)不合格类型:不合格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合格类型”。

不合格小班均应填写不合格类型,当同一小班同时出现几种类型时,按先后顺序确认其一。

不合格类型包括:○1工程区错;○2地类错;○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4权属错;○5林种错。

(14)与林权权利人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分是、否填写。

(15)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统计汇总第十七条统计汇总要求统一采用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汇总工作。

统计软件应包括小班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十八条统计计算方法在小班基础上,以省为总体进行省级核查结果的统计汇总,由省级汇总数据统计到全国。

主要计算公式如下:(一)核实率、合格率计算核实率=∑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抽查小班的申报面积×100%合格率=∑抽查小班的合格面积/∑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二)各生态区位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测算核实面积=申报面积×核实率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三)全省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全省测算核实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核实面积全省测算合格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合格面积第五章核查成果第十九条核查成果(一)核查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1、核查数据库文件。

2、核查报告。

省级报告除对核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核查结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全面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内容应包括:(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完成任务量、核查标准与方法、核查样本抽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核查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区划界定方法与程序、区划界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禁伐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档案建立及其管理情况、生态区域说明及区划界定结果、布局、比重等。

(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各类核查结果,对申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说明,并以典型事例和数据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根据核查情况综合核查省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保障措施、成果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省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二)为配合今后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认定核查工作结束后,各院应对以下核查成果进行存档:1、核查原始图表。

包括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记录表及其相应的小班核查图。

2、核查数据库文件。

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属性数据库文件。

3、各核查单位生态区位图。

4、县级核查报告。

各核查工组向本院提交县级核查报告,县级核查报告格式见附表四。

5、其它资料。

核查中收集的其它资料。

附表一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记录表省县乡(镇、场)单位:亩村(林班)核查小班号原小班号图幅号生态区位区位名称工程区地类林地权属林木权属林种申报面积核实面积不核实类型是否合格不合格类型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备注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申报核实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核查人员:核查日期:年月日附表二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调查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表字段名字段说明数据类型宽度小数位数内容及其代码A1 省N 2 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15-内蒙古21-辽宁22-吉林23-黑龙江31-上海32-江苏33-浙江34-安徽35-福建36-江西37-山东41-河南42-湖北43-湖南44-广东45-广西46-海南50-重庆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61-陕西62-甘肃63-青海64-宁夏65-新疆81-内蒙古森工82-吉林森工83-龙江集团84-大兴安岭林业公司8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A2 县 C 10A3 乡 C 10A4 村(林班) C 8A5 核查小班号N 4A6 原小班号N 4A7 图幅号 C 12A8 申报生态区位N 4 代码见附表五A9 核实生态区位N 4A10 区位名称 C 30 填写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A11 申报工程区N 1 1-天保工程区2-非天保工程A12 核实工程区N 1A13 申报地类N 3 110-有林地120-疏林地13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32-其它灌木林地140-未成林造林地150-苗圃地161-采伐迹地地162-火烧迹地163-其它无立木林地171-宜林荒山荒地172-宜林沙荒地173-灌丛地174-其它宜林地210-非林地A14 核实地类N 3A15 申报林地权属N 2 1-国有2-集体A16 核实林地权属N 2A17 申报林木权属N 2 1-国有2-集体3-个人4-其他A18 核实林木权属N 2A19 申报林种N 3 111-水源涵养林112-水土保持林113-防沙固沙林114-护岸林115-自然保护区林116-国防林117-其他林种A20 核实林种N 3A21 申报面积N 8A22 核实面积N 8A23 不核实类型N 1 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2-缺必要材料3-不符合区划标准4-面积测算错误5-小班位置与实地不符6-虚报A24 是否合格N 1 1-是2-否A25 不合格类型N 1 1-工程区错2-地类错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3-权属错4-林种错A26 是否签定了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N 1 1-是2-否A27 备注 C 30A28 核查人员 C 8附表三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代码表生态区位代码标准内容(一)江河源头111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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