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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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实害和危险两种情况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二)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四)自首的处罚
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总则规定了一般原理、原则
• 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 总则对分则有指导作用
第二节 犯罪分类和分则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标准——同类客体 二、分则中犯罪的排列依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第三节 罪状和罪名
一、罪状 1、简单罪状 如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如伪证罪
如非法拘禁罪
4、空白罪状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 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行为。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 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 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应视为自动投案。
(三)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交叉 (四)处罚——按吸收之罪论处
第十一章 重点 1、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 2、累犯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3、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4、立功的具体表现。
5、累犯、自首、立功的处罚。
难点: 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第十二章 重点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2、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 3、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举例说明) 4、牵连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5、连续犯的成立条件。 难点: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疑罪从宽原则(包括有罪无罪之疑和重罪轻罪之疑)
六、定罪的方法
(一)逻辑推理方法——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 所谓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而推论 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
大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行为是抢劫罪。
小前提——甲的行为表现为将乙击昏后,将其身边财物 取走 结 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的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二、假释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杀人、 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不能假释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1、撤消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撤消假释,收监执行余Biblioteka Baidu。 3、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三)法条竞合犯的表现形态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补充) (五)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竞合成因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四、连续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 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量刑的情节
第三节 累犯、自首和立功
第一节 量刑的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种类 1、法定情节;2、酌定情节
二、法定情节的种类
1、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 3、从重处罚 4、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处罚
1、从一重重处断(法律无特殊规定者) 2、数罪并罚(法律有特殊规定者) 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 走私罪 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六、吸收犯(实质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 义,仅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处断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犯罪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犯罪既遂吸收未遂)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第二节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第三节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是指一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他所犯的各个罪,分 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 刑罚。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的个数 三、数罪的种类 1、异种数罪:数罪并罚
第十三章 刑罚适用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缓 减 假 时 刑 刑 释 效
第一节 缓
一、适用条件
刑
1、处刑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2、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危害社会,
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 (1)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处罚
可以从重处罚
五、牵连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的异质性 3、数行为的牵连性
(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例如,为了诈骗钱财先行伪造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和诈骗罪两个罪名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 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自藏匿于家中,触犯 了盗窃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个罪名。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供述所知 的同案犯,主犯则应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事实。犯数罪的,仅对所交代 的罪行成立自首)
(2)如实供述与行使辩护权利的关系
(3)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只要能在一审判 决前能如实供述,就应认定为自首。
(三)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达于既遂之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 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四)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没 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样一种犯罪形态。
(五)继续犯的共同犯罪
(六)继续犯的追诉期限
二、想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 犯罪。 (二)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异种罪名
第三节 累犯、自首和立功
一、累犯 (一)概念
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人。
(二)种类 1、普通累犯 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
2、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罪质条件
三、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思考题:已过缓刑考验期的犯罪人又犯新 罪能否构成累犯?
第三节 时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
二、追诉的期限
效
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起算时间 从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时效中断 (三)时效延长
第十四章 刑法分则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犯罪分类和分则体系
罪状和罪名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定刑
定 罪
第一节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分
述
第一节 概
一、概念
述
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1)公共安全 ——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 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2)不特定 ——是指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 预料,也难以控制。 • 行为可以指向特定对象 • 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行为时判断,而不是 事后判断
第十章 刑
罚
第一节 我国刑罚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2、我国刑法中的主刑有哪几种?各自的期限是多 少?拘役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3、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哪几种? 4、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哪些控制? 5、死缓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十一章 量刑
(三)处罚
从一重重处断
三、法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
3、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4、数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
如交通肇事罪
二、罪名 1、选择性罪名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如何体现总则内容 如,故意杀人罪(中止)
第三节
一、定罪的主体
定
罪
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 二、定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 三、定罪的对象——犯罪行为 四、定罪的结论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五、定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1)“定罪活动”合法 (2)“定罪结论”合法 2、谦抑原则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 如果是过失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 重的,应按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 398条)论处。
(二)认定 1、与间谍罪的界限 明知是间谍组织,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的,以间谍罪论处 2、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的界限 如果是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分
述
第一节 概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构成特征
述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等。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2、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特殊情况除外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衷原则
第二节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第69条)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原则(第70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 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大前提必须真实。 2、小前提也必须真实。 例:甲与乙是朋友,甲想占有乙身上的5000元, 于是请乙喝酒,双方都很主动,致乙醉倒,但并未 完全醉,甲送乙到一宾馆,乙即躺下,乙让甲帮自 己拖下衣服,甲乘机取出5000元后逃走。
3、一次推理不能轻易得出无罪结论。例如,未 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并杀害人质。虽然 不构成绑架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4、如果认为行为人犯了数罪,则需要建立数个 相应的定罪三段论式。
先减后并原则(第71条)
第三节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一、继续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也叫持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 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二)特点 1、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3、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具有其他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二)重大立功 (三)立功的处罚 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同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章 数罪并罚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二、间谍罪
(一)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
分
述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
(一)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二)特征 1、主观特征: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
“同一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相同;
“概括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差异 两层含义: • 行为人自始就有连续实施数行为的总犯意; • 行为人实施每次行为还独自具有单个犯意。
2、行为特征 (1)数行为的独立性;(2)数行为的连续性; 3、罪名特征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追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