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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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第一章总说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

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中期报告。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立即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的正文字号应在6号字以上。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将中期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应当在刊登中期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中期报告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刊登的最后期限,并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延期刊登中期报告的原因及刊登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的中期报告应采用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毫米×

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中期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期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

第八条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第十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中期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段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并请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一条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5、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二条主要财务指标

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及公司上一年同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100%

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注1、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2、报告期内新上市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相应数据。

第三条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二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如实披露。

第四条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

(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内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的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以其披露情况;尚未投入使用的募股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其他投资情况

包括所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4、下半年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第五条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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