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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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浅析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认定及其规制

浅析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认定及其规制

浅析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认定及其规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在改革开放后的建立,市场竞争自然也日益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赚取额外或者非法的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腐败现象,它不仅扭曲了公平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原则背道而驰,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与社会文明格格不入,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把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作为整治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打击重点。

[关键词]商业贿赂;会计制度;举报人;认定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在我国建立和发展起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这一社会现象也逐渐出现并成为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

面对商业贿赂行为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弊端,2006年开始我国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党中央和国务院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来抓,并且强调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虽然随后我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加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的并不够彻底。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公布的腐败排行榜,我国在2006年,腐败排名70位,得分3.3分;2007年,腐败排名72位,得分3.5分;2008年,腐败排名72位,得分3.6分;2009年,腐败排名79位,得分3.6分;2010年,腐败排名78位,得分3.5分。

根据此排行榜并结合近年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商业贿赂行为仍然猖獗并进一步腐蚀着市场经济的肌体。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解读(一)商业贿赂概念界定自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来,我国学界对商业贿赂概念的探讨就没有停止过。

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学者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来看,商业贿赂其实就是法律意义中的贿赂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界定。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而使用财物或者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与实物,包含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者以报销各类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类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使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含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务必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者其他单位同意折扣的,务必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含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与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与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

浅析论商业贿赂及法律规制―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商业贿路行为是商品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的法律内涵与特征知何界定,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及产生原因有哪些,直接关系到法律怎样规制。

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见。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

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

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

”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

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具体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样,说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迫在眉捷。

本文结合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实各种表现与特征,出现原因与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公司,同时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为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并加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特别关注三个案例以加深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向他人提供钱财、性质相当于货币的物品、福利、服务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以获取事业上的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限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人也可以从事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遭到禁止,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制定打击商业贿赂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制定各国政府在法律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涵盖了行为的辨别标准、表述和惩罚。

2.禁止原则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地被普遍禁止,且充分说明,该行为受到法律制约,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非法的惩罚。

3.惩罚措施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事情出现后,相关行为人将面临信誉破坏、罚款、企业解散等严厉的惩罚措施。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规,是否销售一桶糖的罚款可能将达到如四百万美元之类的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商业行贿法规。

案例分析1.高盛贿赂案2010年,高盛公司为获得利比亚国家基金投资2000万美元,向国家基金会向性贿赂500万美元,案件曝光后高盛被罚款3500万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对商业贿赂的关注,高盛公司也遭到了严重的信誉损失。

2.大众汽车贿赂案2015年,大众汽车公司因尝试降低汽车废气排放,向美国空气质量管理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违反环境法规。

在查证过程中,大众汽车集团老板被逮捕,并在五个月后辞职。

该企业不得不支付218亿美元的罚金,并接受州政府之间的得不到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赔偿。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的严重。

本文着重从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入手,理清商业贿赂的含义之后,在法律的规定上探讨如何规制商业贿赂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附赠;法律规制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经营相对人提供报酬或者是利益,以促进交易或者是取得交易的便利,从而占据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商业贿赂立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里我们须注意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太大,有其天生的缺陷。

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界定,它仅仅限制经营者一方,而不限制受贿一方。

但是我们从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角度而言,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经营者一方。

因为贿赂行为是一个双向的行为,有行贿者则必然有受贿者。

其次,条文的规定范围过窄,仅将商业贿赂的行为限定在商品购销环节,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存在于交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商业贿赂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在商品流通中的某种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存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在购销环节。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商业贿赂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而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乃至单个自然人都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几乎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存在。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三)经济立法方面。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四)国际法方面。

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三、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

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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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贿赂形式
其他商业贿赂形式包括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车辆 等财产;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这些商业贿赂形式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需要针对 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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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受贿罪
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礼品赠送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03
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旅游接待
旅游接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免费 或以较低价格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行 为。
旅游接待通常包括接待旅游、组织旅游、出国 旅游等表现形式。
在商业贿赂中,旅游接待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 一种表现形式,因此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规范 和监管。
加强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形式和处罚措施,为治 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基础。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治,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恶 劣的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公正司法
加强司法公正性,保障司法独立性,防止权力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商业贿赂治理提 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05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国际商业贿赂案例
案例一
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IAF)受贿案。在 2007年的国际航空航天展览会上,美国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向IAF官员行贿超过 300万美元,以获取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 合同。该案最终导致该公司被罚款超过1 亿美元,并被禁止参与美国国防部主导的 武器系统竞标。
VS
案例二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 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 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商业贿赂_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商业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服务、旅游、娱乐等直接或间接利益;(二)为对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的优惠政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四)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防范措施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范机制,包括:(一)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二)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三)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销售、财务等环节的管理;(四)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经营;(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商业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禁止以下行为:(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给予公司员工贿赂;(三)员工收受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贿赂;(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商业贿赂介绍、法律规定及分析

商业贿赂介绍、法律规定及分析

一、商业贿赂来源商业贿赂最早来源于9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问题,96年国家行政工商总局制定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提出了商业贿赂的概念: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二、商业贿赂界限2007年为了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同工商总局等多家单位发布《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一)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与其他行为的界限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

第十六章 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六章 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反竞争性分析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一 种典型的、违反效能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 常运行 其次,商业贿赂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 益 最后,商业贿赂会引发和助长腐朽商风
基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世界各国的竞争 法普遍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 对商业贿赂予以法律上的禁止,可以实现对 多重利益的保护:
第一节 商业贿赂行为基本问题考察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通过给付财物或提供其他利益等手段,收买、 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以 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 2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 优势 3 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是给付财物或提供 其他利益 4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商业受贿
商业受贿是指对交易具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 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并据此为他人谋 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受贿是相对于商业行贿而言的。对于商业贿赂 来说,从行贿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行贿,从受贿 人的角度观察就是商业受贿 商业受贿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性质 从构成要件上看,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有许多共同 之处
典型案例
美国司法部诉德普诊断品(天 津)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中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概况
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 暂行规定 》 1981年《经济合同法》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 非法利益的通知 》 1994年的《公司法》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结过去经济立法的基 础上,不仅对商业贿赂从一般意义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且还具体规定了我国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形态以及与 相关经济现象的法律界限等,成为规制我国商业贿赂的 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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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构成要件(法律特征)
1、主体要件:行贿人和受贿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人”=“经营者” 如何认定受贿主体呢?
• 注意:佣金或折扣无论哪一种都应该要入 账,明示,帐外暗中的给予都是非法的, 属于商业贿赂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危害
•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 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 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
案例2: 老王儿子今年高考,老王为求保险,请当地教 委主任吃饭,希望在成绩不理想情况下,提档时能够 优先录取自己儿子。席间,老王送出2万元,教委主任 答应帮忙。老王儿子后来成为高考状元,如愿上了北 大,教委主任也并未出力。(收钱,但不用办事)
案例:如何认定法律中的“贿赂”
案例3: 老张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已接近退休年龄,在任最后3 年,一直非常“关照”某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也一直想有所表示, 老王说,“我现在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拿你们的钱,就算受贿, 而你们也算行贿,为了保护我,也保护你们,等我退休再说 吧。”3年后,老张正式退休,医药公司送他一辆汽车,外加现 金若干,老张坦然接受。(事后收钱)
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贿赂行为应如何界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取商业贿赂 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
商业贿赂的构成及立法规制
2006级法学1班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它的一般 含义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 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 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 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 为。
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 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案例:如何认定法律中的“贿赂”
案例1: 医药公司为推新药,请院长、药剂科主任吃饭, 并各送红包10000元,院长、药剂科主任收了钱,但并 未答应引进该药,事后,该新药因药厂生产原因,未 能如期推出,此事不了了之。(收了钱,未办事)
案例4: 某公司为公司产品能顺利进入市场,一直有求于某位有 审批权的官员,但该官员拒绝收取任何财物,某公司提出负责送 该官员及其家属出国旅游,官员欣然同意。(曲线收钱)
德普案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做出了一份对美国 DPC公司的处罚报告。报告指出,从1991年到2002年的 11年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 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行贿了162.3万美元的现金, 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 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定该行为触犯了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 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罚向美国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 的罚款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缴204万美元的非法所 得,并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天津德普公司 在我国行贿,逍遥于我国法律之外,最后却以被外国法律 惩处而告终,惊现我国商业贿赂监管之尴尬局面。
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对方,而是卖方返还商 品价款的一部分,这是回扣区别于一般商业贿赂的特征。
折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本规定:“折扣,即 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 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给予一定比例 的优惠。” 与回扣的本质区别: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 即为折扣,“帐外暗中”即为回扣。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 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显然是作为交 易行行为主体的对方单位、个人以及代表、代理他人实施 交易行为的个人。
• 甲医院的医生张某与乙医院私下约定,张某每介绍一名患 者到乙医院做CT检查,就支付“回扣”30元。张某向乙 医院介绍了大量的患者,收受数额较大的“回扣”款。
张某 (中间人)
乙医院
患者
结论: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并非只是“对方单位或个人”还包括交易关
____经营者承担贿赂行为责任的要件 1.职工或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职务行为 2.商业贿赂必须是代表单位实施的
如果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则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
2、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目的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存在于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活动之中,贿赂 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排挤同业竞争者,使自己取得竞争 优势。
佣金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佣金是指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 报酬。” 与折扣、回扣不同: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 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 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
1、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 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回扣“是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 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 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暗中?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 “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回击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3、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手段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表现为行贿者以提供 “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财物”
现金和实物、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
研 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佣金、报销等方式;
“其他手段”
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 物 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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