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最新研究成果与辩护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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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最新研究成果与辩护实务(课件)
一、概述
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三、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概述
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歪曲、隐瞒真相引起或维持认识错误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是诈骗罪。
诈骗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整体财产,属于被害人在行为人影响下进行的自我损害的犯罪。1、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1)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
(2)受骗人有认识错误
(3)受骗人进行财产处分
(4)受害人财产损失
(5)客观要素之间有因果关联
2、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1)故意
(2)非法获利目的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一)就事实进行欺骗:“事实”的概念
事实,指可以验证的、过去的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
(1)非事实:纯粹的价值判断和观点表达
行为人相应的表达是否产生或者包含了一定的可以客观化的事实。
(2)内在的“事实”
事实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内在的事实,包括内心的确信、认知自己主观目的等:如获取有偿服务的人,都明示或者默示自己有支付对价的意愿。
(3)过去的或者现在的事实
未来的事件欠缺确定性以及与当前状态的关联性,原则上不是诈骗罪的要素,但是科学上的、自然规律意义上的将来事实,本质上属于现在的事实。如谎称某天某地有日食而骗取游客消费的。因为这种科学意义上的未来事件是以当前的事实(相应天体的位置)为基础。
(一)就事实进行欺骗:作为的欺骗
欺骗,指有意识地对他人主观认知进行影响,只有自然人能够有主观认识被影响,机器不能被骗。
(1)作为的欺骗,表现为对事实的虚构或者歪曲
明示欺骗:行为人积极地向被害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默示欺骗:通过自己的行为隐含地虚构或者歪曲了事实。行为人的举动从社会一般
(2)单纯利用他人错误,即未引起他人的认识错误,也未对之加以强化的,不是默示的欺骗
(一)就事实进行欺骗:不作为的欺骗
负有义务说明真相的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从而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与作为的欺骗具有等价性。
(二)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指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偏离了客观真实,只有人才能陷入认识错误。
1、分类:
(1)被害人积极地形成了不同于客观事实的印象,(2)被害人潜意识里理所当然地觉得一
切正常。
被害人对行为人表达的事实将信将疑时,不能否定认识错误的存在。
刑法恰恰应当对那些欠缺生活经验、容易轻信他人甚至是智力低于常人的被害人加以保护。如以驱魔为名骗取财物的。
如果被害人对行为人所表达的“事实”的真实性漠不关心,以类似间接故意的心态容忍了相应“事实”为假的可能性时,不属于产生了认识错误。
(三)财产处分
1、概述
财产处分,指任何直接导致经济意义上的财产减少的法律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与民法上的处分有交叉,但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民法上没有处分效力的儿童对财产的事实性处分,也是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
财产处分要素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所在。在存在骗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通过被害人或其他受骗人的财产处分获取了财物,就是诈骗罪;如果是违背被害人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财物的,是盗窃罪。
2、与财产损失的关联
作为自我损害型犯罪,财产处分必须与认识错误之间存在条件因果关联(必要条件,不需要是充要条件)。
为了打发纠缠不休的假乞丐快点离开而给钱的
3、“自愿性”
(1)在错误认识的影响下处分财产
与客观归责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不同,自我答责是因为完全出于自主意志放弃了利益。(2)知道自己有选择余地
被害人如果误以为只有交付财物,此外别无选择时,只能认为被害人屈从了行为人的意志,而不是自愿做出了财物处分。如行为人假扮警察抓嫖抓赌,收取罚款的,成立招摇撞骗(或敲诈勒索)而不是诈骗罪。
4、处分意思(被害人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
(1)对有体物的处分意思
骗取有体物时,只有当被害人认识到了相应有体物的存在时,才能认定被害人对之有处分的意思。但是对于具体内容存在较大争议,如在A商品的包装中塞入B商品的,认可整体性处分的,成立诈骗罪,不认可整体处分的,成立盗窃罪。
另外,当被骗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占有了相应财物时,也无法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地铁乘客看见他人遗落的钱包,问行为人是否是他的,行为给予肯定回答,不成立诈骗罪。
(2)对无体财产性利益不需要处分意思
如行为人将免除自己债务的申明谎称为其他文件让受害人签署的。
5、直接导致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
对财产总量上的总体评价,处分行为所获得的对价也应考虑在内。
(2)直接
无须行为人采取进一步的举动就足以造成财产减损。
如果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使行为人取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机会或者可能性(占有弛缓),则不能认为被害人处分了财产。
6、三角诈骗
受害人与受骗人并不是同一人时,称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是:受骗者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是对被害人财产的处分。
阵营说:受骗人事前可以被归属于被害人的阵营,与被害人有临近关系,并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可能性,其行为就能够被认定为财产处分。对无形财产权利也可以成立三角诈骗。
雇员或者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向善意债务人收取债款的,就是受骗的债务人处分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财产损失:概念
1、不同的学说
(1)法律的财产说
财产,是财产性权利的总和,不为法律所承认的主张或者利益,不能被认定为财产。
(2)纯粹的经济财产说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者利益,即使通过非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获取的。(3)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被法秩序所承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利益。
2、判例的立场:
(1)原则上,有经济价值的物或者利益都是财产:
金钱、合法请求权、所有权、民法所承认的其他权利,对物的占有本身只要具有经济价值也是财产,一般只有当存在相应报酬才会提供的劳动或者服务,获利的预期如果已经相当确定,依照经济领域的观点足以被赋予经济价值,也属于财产(如彩票的中奖可能性)。但是国家的罚金和没收不具有财产属性,是施加报应或者进行预防。
(2)在特别场合基于法律限缩财产的范围:
不是“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尤其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偿劳动或服务,如雇凶杀人;民事法律上无效的“请求权”,如嫖债。
认可为“财产”的内容:非法获得的占有,他人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目的的财物,属于财产,如毒品交易。
(3)等同于损失的财产风险
特定条件下,当行为人导致被害人的财产陷入紧迫的具体危险时,就可以认定被害人财产受到了损失,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既遂。这种危险必须基于已经确定的事实产生,并且导致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