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会计、统计、票证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生活服务业,纳税申报,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05【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平稳、有序、顺利推进,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行业的范围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此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
上述行业的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发生上述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开始时间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经国、地税机关双方确认属于发生上述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税务登记办理事项(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国、地税机关做好自身户籍信息的核实、采集、确认工作。
试点纳税人经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后,于2016年4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
(二)对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处于报停状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且报停期限超过2016年5月1日的,待报停期结束后由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户籍信息核实、采集、确认并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会计和税务方面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会计处理(一)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3万元(含税),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借:银行存款10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贷:银行存款60000。
(3)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及会计分录(略)。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缴费额为(103000-60000)×3%=129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90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90。
(5)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90贷:银行存款1290。
(二)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6万元(含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3.6万元(含税),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支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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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旅游宣传促销
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宣传促销费征管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关于抓紧做好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7﹞384号
【发文日期】1997-11-28
【实施时间】1997-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从各地情况看,由于部分地、州征管措施不得力,政策贯彻不到位,致使组织收入工作进展缓慢。
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在今年内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地税部门主管“两费”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确保“两费”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结合1997年度税收大检查工作,加大“两费”的清理及征收工作力度,确保1997年度应纳“两费”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两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的,省局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两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五、各地应对1997年度的“两费”征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于1998年1月底报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1]4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07施行日期2001.06.07文号云地税一字[2001]41号主题类别营业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7日云地税一字[2001]41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营业税征管中,各地陆续反映了若干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认真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1、关于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概)算,但施工单位不直接收取而由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统筹后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是否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服务业”营业税的问题。
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算概算的“劳保基金”,施工单位应以含“劳保基金”的工程结算款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对主管部门统筹的“劳保基金”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统筹的“劳保基金”总额扣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后的余额。
2、关于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电讯资费等罚款和滞纳金应属邮电等部门为客户提供应税劳务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其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3、关于个人承包荒山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个人承包荒山进行绿化,对个人承包荒山绿化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调节,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财税[2016]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2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0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3]32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3】329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及有关申报的其他规定,现就云南省增值税及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自 2013年 9月 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对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和第22号,以及本通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及本通知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选报资料、备查资料)。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24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或者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全文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05.20云地税二字〔2002〕65号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理顺“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2002.11.04云地税发〔2002〕126号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7云地税二字〔2003〕144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12.08云地税二字〔2004〕92号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9.10云地税发〔2007〕152号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3.04云税二字〔2008〕19号7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05.29云税二字〔2008〕40号8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06.10云税二字〔2008〕42号9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1.08.29云税二字〔2011〕16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废止条款内容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92.07.11云税四字〔1992〕58号第一条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地税发[1997]323号
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1月7日云地税发[1997]32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娱乐业、广告业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人或承包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者上缴租金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缴费人。
第三条缴费人为个人的,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给予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费额。
起征点如下: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 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纳费额。
计算公式:应纳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应纳费额以人民币计算。
缴费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营业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 1 日的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财税[2016]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2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0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年88号文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管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申报操作手册(0827版)
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申报操作手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目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申报 (3)1.1 前置条件 (3)1.2 流程及操作说明 (3)1.2.1 登录系统 (4)1.2.2 填写报表 (8)1.2.3 申报 (11)1.2.4扣费 (12)1.2.5 打印申报表和缴款凭证 (13)1.3附录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 (15)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申报1.1 前置条件1.纳税人完成了税务登记证办理。
2.税务人员在ctais中将纳税人申报方式维护为网络申报。
3.纳税人完成《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签订,并由税务人员在ctais中完成“银行扣款资格设置”的维护。
4.税务人员在网络申报维护管理子系统(省局内网)为纳税人授权并发放用户口令。
5.纳税人必须是营改增的广告业网络申报纳税人。
6.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成功后,才可以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1.2 流程及操作说明流程图1.2.1 登录系统第一步,双击桌面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如下图所示。
打开IE浏览器第二步,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
如果浏览器弹出页面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那么在页面下方选择“继续浏览此网站(不推荐)”,如下图所示。
输入网址网络服务平台界面如下图所示。
网络服务平台界面第三步,在网络服务平台界面依次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就可以登录系统,如下图所示。
(注:用户名和密码中若有字母需区分大小写,校验码不需区分大小写。
)登录系统若纳税人是第一次登录该系统,浏览器会提示要安装插件,点击浏览器中提示的栏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为此计算机上的所有用户安装此加载项”,如下图所示。
控件安装提示点击为此计算机安装此加载项后,会弹出一个如下图所示的对话框,选择“安装”按钮完成必要插件的安装。
安装控件在安装插件过程中若浏览器弹出“提示Windows无法验证此驱动程序软件的发布者”的对话框,则选择“始终安装此驱动程序软件”项,如下图所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第四条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重大活动经费。
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1.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2.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3.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4.由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
即用于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
即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征收管理通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253号【发文日期】1998-06-11【实施时间】1998-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财税字[1997]117号)我省已于1998年6月1日以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转发各地。
为使上述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到位,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州、市必须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营业税征税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该项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营业税执法检查的重点,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摸清情况、建立健全纳税征管资料,为做好征税工作打好基础。
三、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所列“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起全面清补入库。
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征收机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的营业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分别作为各级财政收入,不得截留和混库。
省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者将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文化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在税收管理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征税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背景与意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其背景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文化政策的具体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2.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文化事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实现对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文化事业的均衡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引导各单位和个人履行文化事业建设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文化的共同繁荣。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文化单位、文化企业以及具有文化经营行为的个人。
征收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负担相应的税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金额,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标准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包括按照固定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等形式。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是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月度、季度或年度。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征收、分配和使用机制,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范征收和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12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6【实施日期】1997.06.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以下简称旅游宣传促销费)。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
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范围是:1.各类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2.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3.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4.旅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旅游商贸公司;5.旅游定点商店;6.旅游景点内及旅游度假场所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7.旅游表演娱乐场所。
第三条旅游宣传促销费按营业额的5‰缴纳,由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旅行社的计征营业额按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计算。
第四条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旅游宣传促销费(不含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
第五条缴纳的旅游宣传促销费列入缴费人的管理费用。
各缴费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提高或突破国家和省的定价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旅游宣传促销费是预算外资金,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由缴费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征收后,逐级上缴省地方税务局开设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过渡户,省地方税务局于次月10日内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12-10字体:【大】【中】【小】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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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会费收入,营业税,社会团体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7﹞214号
【发文日期】1997-07-17
【实施时间】1997-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1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6.06
【实施日期】199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
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
(以下简称旅游宣传促销费)。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
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范围是:
1.各类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
2.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
3.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
4.旅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旅游商贸公司;
5.旅游定点商店;
6.旅游景点内及旅游。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明细
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2、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等
3、2013 年 1 月缴纳 12 年 12 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没计 提,直接缴纳的分录: (1)补提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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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账务处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 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 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的 3%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增值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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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而且 应缴费额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2.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3.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 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 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5.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 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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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会计、统计、票证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322号
1997-10-1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有关会计、统计、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统计、票证处理
1.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一般缴款书”。
预算级次和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号)通知规定执行。
2.帐务处理各地在总帐科目“其它收入”下,增设“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要求和记帐办法与“教育费附加”一致。
3.报送快报数及会计、统计报表时,各地按现行的税收快报及会计、统计报表规定报送。
二、关于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会计、统计、票证的处理
(一)核算单位及开设“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的问题:
1.根据“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资金运动过程,把会计核算单位分为4个,即:征收单位,负责核算促销费的征收和上解。
县级单位,州级单位,负责核算促销费的汇集和上解。
省级单位,负责核算促销费的汇集和划入财政专户。
2.省、地、县三级分别在银行开设“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负责把征收单位征收的“旅游宣传促销费”于次月十五日前逐级上解到省级专户。
县级专户只能办理“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划入、上解和多缴促销费的退费。
州级专户只能办理“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划入和上解,不得办理其它业务。
(二)核算单位所设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1.“旅游宣传促销费”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计帐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以“权责发生制”为计帐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2.“旅游宣传促销费”的会计科目按4种核算单位分别设置如下:征收单位:类别总帐科目二级科目资金来源应征旅游宣传促销费按“户”设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待征旅游宣传促销费资金占用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待解旅游宣传促销费按“户”设减免旅游宣传促销费按
“人”设待处理损失旅游宣传促销费损失旅游宣传促销费核销县级单位:类别总帐科目二级科目资金来源暂收款按“户”设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资金占用“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按“征收单位”设州级单位:类别总帐科目二级科目资金来源暂收款资金占用“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按“县级单位”设省级单位:类别总帐科目二级科目资金来源“旅游宣传促销费”收入按“州级单位”设资金占用“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旅游宣传促销费”拨出3.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征收单位(1)收到征收人员(征收处)转来纳税申报表时,借:待征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应征旅游宣传促销费如收到的是列有减免促销费的申报表,还须按实际减免金额记借:减免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待征旅游宣传促销费(2)旅游宣传促销费缴入经收处时记借: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待征旅游宣传促销费如征收单位收入的是现金,则在缴入经收处前应先记借:待解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待征旅游宣传促销费缴入经收处后记借: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待解旅游宣传促销费(3)发生多缴促销费时记借:应征旅游宣传促销费贷: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户根据县级单位返回的多缴退费清单记借: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贷: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4)发生促销费损失时记借:待处理损失旅游宣传促销费----××人贷:待解旅游宣传促销费损失促销费核销时记借:损失旅游宣传促销费核销贷:待处理损失旅游宣传促销费县级单位(1)收到旅游宣传促销费专用收据回执联记借:“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征收单位贷:暂收款上汇州级单位时记借:暂收款贷:“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2)收到征收单位多缴退费凭证记借:暂收款贷;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退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时记借:多缴旅游宣传促销费贷:“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州级单位收到汇入的旅游宣传促销费时记借:“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县级单位贷:暂收款上汇省级单位时记借:暂收款贷:“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省级单位收到汇入的旅游宣传促销费时记借:“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州级单位贷:旅游宣传促销费收入划出旅游宣传促销费记借:旅游宣传促销费拔出贷:“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
(三)核算单位年终对帐与冲帐问题征收单位的“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应等于县级单位的“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的借方发生额核对相符后,由县级单位开据对帐签证单,征收单位据此分别用“上解旅游宣传促销费”、“核销旅游宣传促销费”、“减免旅游宣传促销费”的期未余额冲减“应征旅游宣传促销费”,冲减后的余额结转下年。
县级单位的“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与州级单位的“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的借方发生额一致。
上划上级单位后“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应为零。
州级单位的“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贷方发生额应与省级单位的借方发生额一致。
上划省级单位后“旅游宣传促销费”专户存款应为零。
(四)会计凭证应征凭证:包括《旅游宣传促销费申报表》;征收凭证:包括《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专用收据》;解缴凭证:包括各种银行信汇、电汇凭证(用于县级向州级,州级向省级的促销费汇缴);减免凭证:多缴退税凭证等可用税收会计凭证替代。
(五)帐薄设置各核算单位,必须根据总帐科目设置总分类帐,根据二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帐页各地自行解决)
(六)统计报表省级设计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分项目收入月报表》统计“促销费”收入情况,各地须在报送每月税收会、统报表时一并报送,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计算机格
式、参数由省局于11月15日统一制作下发。
(表式附后)
(七)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无论缴费人有银行帐户的或缴现金的以及汇总缴入经收处的,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专用收据》,征收印章用税收征收章代替。
此据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格式及各联的使用说明附后,请各地于11月15日到省局领取。
三、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手续费问题1.“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手续费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手续费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缴入专户的旅游宣传促销费的5%提取,再依地、州、市征收入库数和手续费分成比例,按季下拨各地。
省、地、县分成比例为3:3:4. 2.“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手续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宣传、培训、凭证印制、专业会议、表彰奖励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四、本通知内的规定有不尽完备的地方,请各地在执行中,结合实际,提出改进意见报省地方税务局,以便充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