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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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摘要:民事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无限上诉”、”终审不终”等问题都与民事上诉制度有着一定的关联。

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笔者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上诉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民事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既具有私人目的,又具有公共目的。

其私人目的在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公共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心。

因此,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论从当事人本身,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但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般而言,上诉制度的功能通过上诉法院的具体职能体现出来。

通常,上诉法院具有以下基本职能:纠正错误、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等。

上诉制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实现公正。

实际上,这一职能既是纠正错误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上诉制度的最终目的。

二、中美民事上诉制度之比较(一)中美民事上诉条件之比较1.中美民事上诉条件的差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条件,只有第147条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学者们将该条款的规定理解为民事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规定的是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的形式要件则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包括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提交上诉状等。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决定可上诉性的基本原则是终局判决规则,但同时,由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立法和判例法又创设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可上诉性原则。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观《费城故事》有感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

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

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

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

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

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

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三)可诉范围
根据美国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范围并不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都属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每部联邦环境法都在公民诉讼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是可诉的。以《清洁水法》为例,它规定的“可诉事项”有:
(1)污染者对“排放标准”、“排放限制”和联邦环保局长或州发布的相关“命令”的违反,且这种违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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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摘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本文将就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浅析,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四)法律救济
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执行,即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或命令执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民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并不包含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这是它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其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而非单纯的私益救济。
(1)针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
(2)针对联邦环境法律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的公民诉讼。
前者,是公民直接监督、督促环境污染者遵守排放标准、限制及相关命令;后者,即公民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使之有效地管制污染者的行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要件
美国联邦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和救济方式等法律要件。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国会立法目的,是公民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现就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不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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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4.初审。

法官在审查了由检察官提交来的控诉书以后,他将传嫌疑人第一次出庭。

法官在第一次出庭时告诉被指控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辩护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私人律师,法庭将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来帮助他。

纽约的曼哈顿刑事法庭的法庭上坐着三四个公共辩护人,随时等候法官安排为嫌疑人辩护。

如果指控的是轻罪,那么法官在第一次出庭时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答辩(有罪、无罪、不争辩),如果指控的是重罪则安排预审。

5.预审听证与大陪审团审议。

预审听证对被指控以重罪的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并非诉讼中的必经阶段,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预审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查被告人的逮捕和起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被告人是否就是该作案人。

预审中,控辩双方都可以出示证据,传自己的证人出庭,而且还可以对双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证人作证后,认为“合理根据”不存在,被告人将会被立即释放。

如果法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则签署同意检察官递交法庭的“控诉书”。

大陪审团审议与预审是两个并列的程序,凡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一般不再经过预审。

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检察官从有选民资格或有驾驶执照的人随机挑选产生。

其主要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审查检察官的证据,进而决定是否应该对被告人进行起诉。

纽约市的大陪审团是由检察官挑选的,人数为26人,服务时间为一个月,可以参与不同的案件,一个月更换一次,表决采用“多数决”。

这与法庭审理时的陪审团表决制有本质的区别。

6.罪状答辩程序。

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指控后,将被告带到法庭,由法官正式宣布对他起诉的罪行,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

通常有三种形式的答辩供被告人选择,即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意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如被告人选择了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承认犯有检察官指控的某一罪行。

法院可以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而不再举行复杂的对抗或审判程序。

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后,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刑罚的诉辩交易;如果被告人作出了不认罪答辩,将会引起法官和陪审团参加的正式审判;如果被告人作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在联邦法院系统一半左右的州法院里,这种答辩具有与认罪请求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在有些州,法官不接受这种答辩。

[2] (二)审判程序法庭审判程序由开庭陈述、公诉方主诉、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被告方主讼、对陪审团的最后陈述、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陪审团的评论和裁决。

这些程序最具特色的是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认定和确定有罪的职权,以及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1.陪审团审理。

陪审团审理属于美国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

当然,被告人可以请求不由陪审团审理。

刑事审判的陪审团进行审理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而美国的刑事案件中,真正由陪审团审理的占很少比例。

如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一年的刑事案件10万件左右,而由陪审团审理的仅为250件。

刑事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其职责是在审判中从头至尾听取双方证词,查看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在最后根据法官所提供的法律条文,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法庭审理时,陪审团听完控辩双方的最后陈述后,法官将向陪审团逐条宣读审定后的陪审团指示。

这种指示实际是对法律的解释。

宣读后,陪审团到陪审团评议室进行定罪讨论。

陪审团在评议室的讨论没有时间限制,据统计讨论的时间由几小时到几天,甚至十几天不等。

刑事案件中,有罪或无罪裁定要求一致同意。

如果经过反复讨论,仍不能一致通过的,这就是被律师们称为“上吊陪审团”。

这种僵局被称为“未决审判”,检察官可以重新就此案起诉,也可以放弃指控让被告获得自由。

美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能够一致通过,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的陪审团一致率达90%。

如果陪审团一致通过裁定被告人无罪的,案子到此结束,检察官不能上诉。

如果被告被认定有罪,那么法官就确定一个对被告宣判的日期。

2.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在审判之前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全部由检察官承担,所以辩护方如果认为有关指控罪名的任何基本要素的证据不足以作出有罪判决,那么他就会在此时采取行动要求撤销指控,如:他可以争辩说检察官对某些要素根本没有证明,或说检察官提供的证据的分量不足以超过“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被告方的动议被驳回,则将进入下一个阶段----被告方主讼阶段。

[3](三)审后程序1.量刑。

美国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量刑是法官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的情况下,作出如何适用刑罚的最终命令。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在有罪裁决做出的十日到三周内予以量刑。

为了防止的任意性,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量刑指南,具体规定了量刑的范围。

同时,美国也有《联邦量刑指南》。

它是由1984年的《量刑改革法》专门成立的隶属于国会的“美国量刑委员会”提供,经国会审查后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适用的量刑政策。

指南的逐步完善将进一步强化惩罚犯罪的目的、威慑犯罪、剥夺犯罪能力、公正地惩罚犯罪和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2.上诉。

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但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一般进行书面审。

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

评议后作出三种决定:维持原判;直接修改原判;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中美诉讼程序比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二者的诉讼程序差异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庭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分开,法庭集中审理制度,刑事诉讼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制度和辩诉交易最具有特色,构成美国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

本文就此与我国进行简要比较。

(一)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作为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在创设之初,其目的就在于彰显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

法国18世纪伟大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说过,陪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

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其目的就是认为吸引陪审员审理案件比职业法官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实行的陪审员制度,其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截然不同。

主要体现为:一是陪审团审理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属于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案件当事人均有权选择陪审团来审理案件。

我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仅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员,此就变相地赋予了法院对决定是否采用陪审制度进行审理的过大的权力;二是陪审员的权力不同。

美国的诉讼程序安排是在当事人与法院中间引入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把法官的权力限制在只适用法律。

在诉讼中,当事人实际上面对的是陪审团的裁判。

陪审团如同个黑盒子:法官给予最多由十二个不懂法律的人组成的陪审团以法律指示,然后由他们作出裁判。

没有人确切的知道结论是如何达成的。

但美国人相信陪审团是凭着他们的良心做出裁判的。

[6]我国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样的审判职权,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陪审员均与法官共同裁决。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陪审团与法官分享审判权,且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基本上是“不可动摇的”,刑事诉讼的无罪判决,检察官不能上诉;有罪判决的,由法官进行量刑,除非法院采纳了排除证据可能导致上诉法院返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其他的上诉法院无权改变陪审团的定罪裁决。

三是陪审制度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让最广大的普通民众能够有机会直接参与法庭的审理。

美国的陪审员都是从居民身份证、纳税名单或者驾驶证中临时随机抽选的,而且所抽选的陪审员在一个特定的案件审理完毕之后,通常就不会再次充当陪审员了。

我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陪审员的任期明确规定为5年,其弊端就是将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法官,成了专门执掌国家司法权力的一个群体,从而变相剥夺了绝大多数民众参与审理案件的机会。

(二)审前程序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美国的庭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分开,庭审程序非常集中。

审前程序非常充分,使大量的案件未经过听审程序就审结。

审前程序,刑事诉讼主要表现为诉辩交易,民事诉讼主要表现为审前会议、ADR等等,这些审前程序具有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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