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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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6.1 概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建设银行为加强信贷经营管理,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而设置的一项基础工作。

6.1.1定义6.1.1.1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建设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6.1.1.2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1.正常。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用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

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6.1.2分类范围建设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均纳入风险分类的范围。

具体包括:1.表内本外币贷款: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保理预付款、账户透支、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信用卡透支、买入企业返售证券、买入票据等,下同)。

2.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账户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该办法所附表格及其填表说明的内容较多,请各行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和汇总表时详细阅读有关填表说明。

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63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所附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信贷资产”系指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而形成的所有资产。

具体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含信用证)、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信用卡透支、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垫款、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含政策性房改信贷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应收、催收和挂账利息)等。

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

第四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为制定信贷政策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8.29•【文号】建总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建总发[1999]10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

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

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

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

建设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实施方案

建设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实施方案

建设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实施方案一、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包括以下部门或岗位:1.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统筹协调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决策重大风险事项。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

该部门应设置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模型等若干个子部门或小组,具体负责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

3.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独立审核和评估,发现并纠正风险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4.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和工作协调,提供决策和执行支持。

5. 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岗位:各业务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该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状况。

二、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要点:1. 风险评估:建设银行应制定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流程和方法,包括风险分类、风险度量和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等。

通过定期评估各项风险的程度和影响,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

2. 风险监测:建设银行应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监测体系,监测不同类型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建立风险监测指标和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3. 风险控制:建设银行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制度,以及风险限额、风险敞口和风险准备金等。

同时,建设银行应注重风险管理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4. 风险报告:建设银行应定期制作风险报告,包括风险暴露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效果等,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了解风险状况和采取相应措施。

5. 风险模型:建设银行应建立一套风险模型,用于风险度量、风险分析和风险预测等。

该模型应能够准确反映建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特征和风险敞口,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2007〕63号)、《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七级分类治理暂行方法》(粤农信联发〔20 1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信社信贷资产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七级分类(以下简称七级分类)是以风险为基础来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

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形,判定贷款的实际缺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一、正常二、关注一、关注二、次级、可疑和缺失等七类。

前四类合称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七级分类设置与监管部门(原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一)正常一、正常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二)关注一和关注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三)次级类、可疑类和缺失类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和缺失类。

第三条信贷资产七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

(一)正常一:借款人能认真履行合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正常二:借款人与农信社往来情形正常,能够履行合同,但存在阻碍借款人以后进展的不确定因素,只是目前尚未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关注一:借款人可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贷款,但已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阻碍的因素。

(四)关注二:尽管借款人目前尚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财务状况连续转差,阻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已较明显。

(五)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显现明显咨询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缺失。

(六)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确信要造成较大缺失。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三篇篇一: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建设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建设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等,下同);(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业务;(三)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贷款。

对上述业务中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中损失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各行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各行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

各行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5.11.06•【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15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6日建总发字〔1995〕第15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提高我行贷款资产质量,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总行1995年第8次行务会议正式通过。

现印发各行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学习。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具有国际经营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同时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紧迫性和复杂性兼具,各行要组织所属认真学习《办法》,搞好培训,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处理复杂多变的贷款风险问题时,应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我行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

各分行要由行领导牵头负责,明确部门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要全行动员,将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岗位。

三、抓紧实施。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要在清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存量贷款的风险界定,并按照“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在1996年6月底前先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增量实施风险管理,1996年7月开始对贷款增量、存量同时推行贷款风险管理。

各行还要按照学习动员、基础准备、全面实施的时间顺序尽快制定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将方案和实施细则于1995年底以前报送总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解读

《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解读
风险分类培训
“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解读
信贷管理部 张国广
2016年3月30日
培训内容
一、分类范围与分类原则 二、核心定义与参考特征
三、分类方法
四、分类程序
五、分类管理
六、重点工作安排
风险分类培训--《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解读
第2页
一、分类范围与分类原则
(一)分类目的
实现信贷精细化管理,促进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充分 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提高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充足依据。
风险分类培训--《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解读
第5页
中规定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局关于印发统 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中规 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划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 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其中次级1、次级2、 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第3页
1.真实性原则。根据搜集有关客户的信息,正确运用风险分类
分析工具,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准确估计信贷资产内 在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2.及时性原则。风险分类属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应及时、动 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 息,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动态进行风险认定,调 整分类结果。 3.充分性原则。应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 量化分析,结合担保因素、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 评估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根据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 风险分类。 4.审慎性原则。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 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 款和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2007〕63号)、《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七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201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信社信贷资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七级分类(以下简称七级分类)是以风险为基础来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

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一、正常二、关注一、关注二、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七类。

前四类合称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七级分类设置与监管部门(原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一)正常一、正常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二)关注一和关注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三)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 1 -第三条信贷资产七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

(一)正常一:借款人能认真履行合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正常二:借款人与农信社往来情况正常,能够履行合同,但存在影响借款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只是目前尚未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关注一:借款人可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贷款,但已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四)关注二:尽管借款人目前尚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财务状况持续转差,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已较明显。

(五)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六)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七)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十二级分类

十二级分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3]22 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 号),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标准与方法,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级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是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二个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分类范围](一)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公司类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透支、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及零售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二)表外授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帐户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第四条[风险分类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人员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客观和充分评估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风险分类应建立在债项预期损失计量基础上,结合各类风险因素,以核心定义为根本依据,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级别。

(三)重要性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影响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诸多因素进行重要性判断,确定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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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建设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建设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等,下同);(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业务;(三)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贷款。

对上述业务中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中损失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各行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各行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

各行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

各行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录入、更新客户信息,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境内机构(含各级行的本级经营部门)。

建设银行境外分行按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六条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五类信贷资产的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八条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划分为损失类:(一)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的标准之一的。

具体包括: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科目后,凡开证、承兑、被保证人和担保(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9.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信贷资产。

(二)符合财政部财债字(2000)4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卡透支。

具体包括: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2.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4.5000元(含5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5.5000元以下透支,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6.信用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7.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三)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5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

具体包括:1. 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2.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3.贷款逾期后,在合同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对重组贷款的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的贷款在实施重组前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可不列入不良贷款,但贷款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缺乏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的,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经建设银行批准,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至少分为次级类。

第十条对借款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授信余额,如借款人没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如借款人仍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则应划分为不良贷款并依法追偿,按实际偿还能力和意愿进行具体分类。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违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二)债务人通过兼并、租赁、转让、承包、分立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撤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办理表外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的顺序下调一级,已经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同时,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责任人要认定和追究责任。

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对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的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利率规定的贷款,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条件的贷款;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的授信业务;没有真实贸易、劳务背景的承兑汇票及贴现,滚动签开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贷款逾期时间应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贷款逾期90天(不含)以上,或贷款本金虽未逾期但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法的核心是按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偿还来源,以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一)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包括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二)债务人的偿还记录,包括债务人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偿还记录;(三)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四)债务担保的有效性;(五)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债务人有多笔授信业务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判断;如果担保条件不相同,则应逐笔分析担保情况,按照审慎性的原则进行分类,对于其中可以量化担保价值的部分,可根据量化价值及追偿可能性情况等分别认定信贷资产的风险类别。

第十五条对抵(质)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第十六条使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时,应在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对信贷资产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信贷资产的预期损失比率进行分析判断。

单笔信贷资产预期损失比率应考虑债务人、保证人可偿还本息额,抵(质)押物可变现价值及相应处置费用等因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类别与预期损失比率的关系为:第十七条对法人授信业务进行分类时,应检查授信业务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撰写债务人背景材料(附件一),填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1[A])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合并认定审批表》(附表1[B])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1)或《票据贴现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1[A])或《票据贴现分类合并认定审批表》(附表 2-1[B])。

第十八条对个人贷款进行分类时,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结合贷款方式和贷款到、逾期情况,采用个人贷款分类矩阵方法,按户逐笔或合并进行分类。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九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助学贷款等,应填制《个人住房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2)、《个人消费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3)、《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4)、《单位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5)、《个人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6)、《个人助学贷款分类认定审批表》(附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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