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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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建设银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建设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等,下同);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业务;

(三)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贷款。

对上述业务中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中损失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各行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各行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

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各行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各行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录入、更新客户信息,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境内机构(含各级行的本级经营部门)。建设银行境外分行按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五类信贷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八条在执行第七条定义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具体包括: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

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科目后,凡开证、承兑、被保证人和担保(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信贷资产。

(二)符合财政部财债字(2000)4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具体包括: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2.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4.5000元(含5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5.5000元以下透支,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6.信用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7.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三)符合财政部财金(2001)158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具体包括:

1. 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

2.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3.贷款逾期后,在合同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对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的贷款在实施重组前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可不列入不良贷款,但贷款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缺乏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的,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经建设银行批准,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贷款“借新还旧”,原则上至少分为次级类。

第十条对借款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授信余额,如借款人没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如借款人仍有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则应划分为不良贷款并依法追偿,按实际偿还能力和意愿进行具体分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违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债务人通过兼并、租赁、转让、承包、分立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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