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具有明显特色的技术创造,也是贯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载体。
由于计算机软件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其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以及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作用,部长们经过研究,于1991年11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历史性时刻。
《条例》是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规,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律条文。
全文共有27条,系统阐述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和海关保护等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原则、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有规定对受保护软件的侵权行为作出制裁。
首先,《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它指出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能够接受并处理信息的程序以及相关数据、文档等,其具有明显的特征,将原始信息通过系统的预先定义的运算转换成能够按照规定的途径显示、输出的信息的程序的总称。
其次,《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要求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技术手段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以保证软件的被正当使用,防止软件的侵权及盗版行为。
同时,《条例》还注重加强有关机构的日常巡查,加大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的最新修订侧重于加强相关机构、管理部门的科学监管和督察制度的设立,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条例》也指出,《实施办法》仍需完善,更具体地阐述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细节,以便全面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通过《条例》的颁布和完善,中国从而充分保护软件著作权以及促进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保护了软件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检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合同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原告企业所在地。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告不服,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法规检索为了更好地处理此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以下法律法规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仲裁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4.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某省劳动合同条例》、《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2.18•【文号】国务院令147号•【施行日期】1994.02.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廖文娟【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odif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right to modify the software.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ntroduc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regulate the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behaviors by confirming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i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修改的问题也日渐变得重要起来。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软件修改权。
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修改的立法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软件修改行为通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改编权予以规制。
【期刊名称】《农业网络信息》【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修改;著作权;改编权【作者】廖文娟【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天津 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或称“计算机程序”)逐渐从“本地”走向“云端”,软件的传播变得便捷,而对软件的修改也变得更为容易,计算机软件修改形态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20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
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究竟以何种法律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
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著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摘自:/a/jisuanjiruanjian151.html198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该条约实质内容有6条,其中对软件的定义与WIPO此前的示范条款相似;该条约核心条款是第四条,即要求要求缔约国修改国内法律达到一定的“最低要求”,其宗旨是防止和制裁一切未经许可的复制、使用或销售他人软件的行为,防止和制裁侵犯软件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该条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未经软件所有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允许任何人保存或复制尚未许可透露的软件,也不得为透露、保存或复制有关软件创造条件。
(2)不得使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软件。
(3)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的软件或说明书去制作与之相同的另一种计算机软件或程序说明书。
(4)不得将上述仿制的软件存储于计算机中,或用它来操纵计算机。
(5)不得为销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的目的提供或保存非法复制、复印或仿制的软件。
(6)保护期限至少为二十年。
该条约草案提出来后,响应的国家并不多。
原因在于,当时绝大多数国家的软件产业尚不发达,对软件的国际保护及其签署新条约并不感兴趣,且在当时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开始通过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只要在版权法国际公约中增加保护软件的条款,或者对原有条款作出保护软件的解释就能达到保护的目的。
因此,缔结这个新条约的难度较大,这一新条约没有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受到上述一系列国际立法建议的影响,在1986年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和拓展中国家经过激烈的斗争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这个协议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新的国际成果之一,它代表了世界各国关于包括软件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新、最广泛的共识。
中职计算机选择题50道测试6(附答案及少数解析)
单选题 单选题
以下关于防火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有些光盘一放入光盘驱动器中,计算机便能自动执行其 中的软件,这是因为
单选题 单选题
在保证正常使用网络的前提下,防止黑客入侵的有效方 法是 ( )不仅使得信息交流更加广泛、快捷而且也导致有 害信息的泛滥,引发网络社会的道德危机问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下面不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行为是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熊猫烧香病毒的作者被判刑,说明 ( )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 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保护软件的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某部门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如无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则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 某软件公司为防盗版,在软件中编写计算机病毒,导致 盗版者计算机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些网站强行在用户计算机上安装程序,且极不容易卸 载和清除,这可视为
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有
软件盗版是指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仿制、使用或 生产.下面不属于软件盗版的形式是
下列行为不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是 小明购买了一个具有版权的软件,他获得了这个软件的
以下属于软件盗版行为的是
单选题 单选题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PU的运算速度是指它每秒钟执行的指令数目.下面( )是提高运算速度的有效措施.(1)增加CPU中寄存器的 数目(2)提高CPU的主频(3)增加高速缓冲存储器 (Cache)的容量(4)扩充磁盘存储器的空间
操作系统中存储管理主要是指
[重大案例]解读我国首例软件捆绑销售案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13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为将其开发的应用软件捆绑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输出文件格式,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范围,被告破解该软件输出数据文件格式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本案是自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以来,第一起关于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产品捆绑销售的案件。
该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未来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自2001年7月16日起依法享有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以下称“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
由于JDPaint软件功能良好,广受用户欢迎,但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上销售,而是作为原告所销售“某CNC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
为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进而实现与雕刻机捆绑销售、使用的目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采用了专门的Eng格式,这样便能杜绝市场上其他雕刻机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
但出乎原告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开发的Ncstudio软件竟能破解并读取原告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
因而,普通雕刻机通过被告的Ncstudio软件就可以接收原告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从而使原告企图利用控制JDPaint软件使用而确保雕刻机销售的计划彻底落空。
为此,原告以被告破坏其技术保护措施、侵犯其对JDPain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万元。
此案经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本案原告从两方面对被告提出了侵权指控。
第一,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某CNC雕刻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案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
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
如果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
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文号】国务院令第63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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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来说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情简介】1984年,由中国留学生岳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UI公司”),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1992年,岳明等将UI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
关于Unidata软件的版权问题,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 公司。
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 公司的销售代理商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安装在公司电脑网络中使用。
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罚款人民币49万元。
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已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出售Uida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in公司,并索赔300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撒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賠偿责任。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美国UI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总协议》,本案诉争的Uni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属于其合法拥有。
而且,美国U公司在美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香港PU公司在中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
本案被告从无权在中国销售Unidata软件的美国Jenkin公司那里购买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和复制,而且没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
被告辩称:首先,第一原告在中国登记的是Unidata软件的汉化版本,而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英文版本,因此并无侵犯原告版权。
其次,被告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得了美国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软件的使用和备份是合理的,并未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和销售。
由于在购买Unidata软件时,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有第二版权人,因此被告最大的责任范围不过是停止使用该软件而已。
实际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雅芳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并将争议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焦点:1.原告的版权是否延及被告所购买的版本?原告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美国UI公司处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国购买并使用的是Unidata3.1.5B的版本,显然侵犯了PU公司的独家经销权被告认为:PU公司取得著作权的软件版本是2.3.2,与被告购买的3.1.5B并非同一版本,二者在内容、功能、发表时间、著作权人上都不相同。
2.被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原告认为:早在1995年1月12日,美国UⅠ公司总裁David Brunel曾致函PU公司董事长岳明,告知其属下的代理商之一Jenkin公司,获知被告想安装Unidata软件.当时美国UI公司已经回复客户:他必须向第一原告购买,但可从Jenkin公司获得技术支持。
当时美国UI公司与第一原告有过协商,探讨是否可以自行将软件卖给被告。
但协商尚未达成一致,软件已从Jenkin公司卖出,最后Jenkin公司也并未与第一原告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由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明知故犯。
被告则认为,它从经销商Jenkon处购买正版软件Unidata,该软件有合法的发票;有UI 公司的商标标识、版本号和许可号;而且在软件程序的“启动界面”上还有UI公司的版权声明,如果雅芳公司所买软件是不合法的,UI公司和Jenkin公司为何还会派员工上门安装调试,并帮助培训呢?至于UI与PU、京延之间的关系,作为最终用户的被告事前不可能获悉,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3.软件使用权是否需要书面形式来确保它的合法性?原告认为,合法的软件许可使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是我国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19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转让也应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而被告从始至终也拿不出相关的软件购买书面合同。
因此,被告没有合法的软件使用权。
而被告认为,是否需要书面形式涉及到应当适用中国还是美国法律的问题。
由于被告的软件是在美国境内购买,因此应当适用美国版权法。
根据该法规定,非排他性的软件许可买卖不要求出具书面合同形式。
另外,根据美国统一商典法(UCC)规定,软件“视同普通商品”,毋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卖家自动对出卖物的权利的完整性承担担保责任。
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得到了美国版权人的技术支持,这比签订书面协议更加可靠。
4.备份复制=侵权复制?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对软件进行多次复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被告承认对软件进行了备份复制,但辩称这是软件这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做法,不应构成侵权,被告复制的目的是为了保存资料,与“侵权复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而且,软件自身带有自测、限制许可使用功能,当用户不符合授权许可,或没有授权代码时,软件将自动停止运行,在使用过程中,雅芳公司曾改变过运行该软件的电脑硬件结构,每次变动都重新获得PU公司的授权5.原告索赔金额3000万美元是否合理?原告认为,第一原告已经把自己在中国登记的Unidata软件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于第二原告,第二原告又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中国地区内的独家使用权卖给中国凯利公司。
由于雅芳公司未经版权人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Unidata软件,致使京延公司的5000万美元的合同不能履行。
因此,损失额即赔偿额以该5000万美元为基准。
被告认为,第二原告与凯利公司的协议是不真实的。
5000万美元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Unidata软件在美国花几万美元就可以买到,凯利公司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花如此大笔的“冤枉钱”去购买这样一套办公软件的“独家使用权”。
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复制、使用软件的时间和程度,利用该软件经营的规模和效益,因侵权行为导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协议被终止履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判令雅芳公司停止使用Unidata软件,向PU和京延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万美元,部分负担诉讼费75万元人民币。
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0年10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裁定追加Ardent公司(本案诉争软件美国版权人UI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和软件销售商美国Jenkin公司为第三人。
开庭后,两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Ardent公司与雅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Ardent公司与雅芳作为共同侵权者共同向京延公司赔偿2600万美元;雅芳向PU赔偿400美元。
由于原告临时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与第三人都要求休庭以进行诉讼准备工作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法庭同意另行开庭审理,最终,本案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法院准许当事人报回起诉了结。
【案例评析】一、关于被告的责任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本案中,雅芳公司作为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从经销商Jom处购买正版软件Unidata,该软件有合法的发票;有UI公司的商标标识、版本号和许可号;而且在软件程序的“启动界面”上还有UI公司的版权声明。
同时,作为Unidata软件原有著作权人的U公司和合法代理商Jenkin公司还派员工上门提供了安装调试,培训服务。
雅芳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UI与PU、京延之间的关系,作为最终用户的被告事前不可能获悉,也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雅芳公司作为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因不知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使用、销毁复制品的责任。
雅芳公司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停止使用并将正义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
因此,,雅芳公司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问题本案中,对于原告的诉讼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是颇值得探讨的。
原告索赔3000万美元是否合理?原告认为,第一原告已经把自己在中国登记的Unidata软件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于第二原告,第二原告又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中中国地区内的独家使用权卖给中国凯利公司。
由于雅芳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Unidata软件,致使京延公司的5000万美元的合同不能履行。
因此,损失额即赔偿额,应该以5000美元为基础。
原告的这种主张有失合理性和真实性。
法院应该审查独家授权使用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该审查第二原告与中国凯利公司的独家使用权授权协议是否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应该提供付款凭证和发票,如果没有履行,则应该考虑协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诉讼需要而签订。
这需要考虑该软件的使用价值是否值5000万美元,这种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被告质疑,5000万美元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Unidata软件在美国花季万美元就可以买到,中国凯利公司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花如此大笔的“冤枉钱”去购买这样一套办公软件的“独家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一个生产性很强的软件,一般用户不会花巨额资金购买软件的独家使用权,除非这种独家使用权能给用户带来垄断性收入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