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2020年第二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混肥料
年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0实施细则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检验依据、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第三章第二节执行。
本次样品全部在江苏省内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抽样机构需携带装有“抽检系统APP”的安卓系统手机或平板电脑,及具有蓝牙连接功能的便携式打印机。
抽样过程使用“抽检系统APP”进行信息录入和拍照,使用蓝牙打印机打印抽样单,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含成品存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由承检机构到企业抽样的日期倒推)。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且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3时,抽样袋数按表512袋数小(为总的包装袋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51时,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表3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
3.检验依据3.1 检验方法及依据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20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总钾含量》《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1-2004.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GB/T 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肥)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肥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随机数生成程序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BB肥)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执行GB/T 15063-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抽查对象1.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复混肥料销售企业: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销售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抽查内容1.包装和标识: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实标识上是否包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2.成分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氮、磷、钾等营养元素的含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3.杂质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中的杂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是否超过限值。
4.湿度和颗粒度: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湿度和颗粒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湿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颗粒度是否均匀一致。
5.包装形式: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是否采用透气性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四、抽查方法1.随机抽样:根据抽查计划,通过随机数表或抽签等方法,从抽查对象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
2.实地检查:对抽样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包装和标识情况,取样进行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检测。
3.实验室检测:将所取得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如果抽查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均在合理范围内,视为合格。
2.不合格:如果抽查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重新抽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若确认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对相应企业进行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将进行临时停产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复混肥料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氮肥——发布——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 32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表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按照各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肥料检验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吨,最大批量为吨。
抽样数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别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每个浓度规格各抽取个,抽取库存浓度规格相近存量最大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若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若同一个生产企业有多种化肥产品,则分别按上述要求抽样。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袋时,抽样袋数按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袋时,按×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确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3N(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 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干燥洁净的袋子中。
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 200g 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 4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掺混肥料的样品缩分则必须使用格栅式缩分器,严格按掺混肥料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是由多种不同的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混合而成的肥料,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必不可少。
以下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一般框架,供参考。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安全。
2.任务:通过市级监督抽查,检验复合肥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高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范围1.内容:抽查复合肥料产品的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含量、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2.范围:市级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复合肥料产品进行抽查,并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取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的方式和程序1.抽样方式: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保障抽样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2.抽查程序:(1)确定抽查对象: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择抽查对象。
(2)确定抽查指标和方法:明确复合肥料产品的抽查指标和检测方法。
(3)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指标,编制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4)实施抽查: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抽查工作,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分析:将采集的样品送往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6)结果评价和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评价抽查对象的质量状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评价和处理1.评价:根据抽查结果,评价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公示和信息发布1.结果公示:及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让消费者了解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信息发布:将抽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媒体等,提高公众对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六、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效果评估1.频次:市级监督抽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农业生产季节的变化,合理确定抽查的频次。
2020年四川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四川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602—20201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15063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2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3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GB/T 150634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B/T 150635 包装标识GB/T 15063 GB 18382备注:同时检测表6中相关项目表2 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21633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2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3 粒度(2.00mm~4.00mm)GB/T 150634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B/T 150635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a GB/T 192036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b GB/T 14540表2 (续)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8 包装标识GB/T 21633 GB/T 21633 GB 18582备注:同时检测表6中相关项目a包装同期表明含有改、镁、硫时检测本项目b包装同期表明含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本项目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GB/T 18877 GB/T 17767.1 GB/T 8573 GB/T 17767.32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GB/T 188773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GB/T 248914 酸碱度(pH)GB/T 188775 蛔虫卵死亡率GB/T 19524.26 粪大肠菌群数GB/T 19524.17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GB/T 233498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GB/T 233499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GB/T 2334910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GB/T 2334911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GB/T 2334912 包装标识GB/T 18877 GB 18382备注:同时检测表6中相关项目表4 硝基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HG/T 4851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2 硝态氮(NO3--N)的质量分数GB/T 3597 NY/T 1116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4 粒度(1.00mm~4.75mm)GB/T 248915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B/T 248906 硫(S)的质量分数GB/T 192037 包装标识HG/T 4851 GB 18382备注:同时检测表6中相关项目表5 腐植酸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HG/T 5046 GB/T 17767.1 GB/T 8573 GB/T 17767.32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GB/T 85733 活化腐植酸含量(以质量分数计)HG/T 50464 总腐植酸含量(以质量分数计)HG/T 50465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GB/T 248916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B/T 248907 包装标识HG/T 5046 GB 18382备注:同时检测表6中相关项目表6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 总砷GB 38400 GB 384002 总铬GB 384003 总铅GB 384004 总镉GB 384005 总汞GB 384006 总鉈GB 384007 缩二脲GB 384008 蛔虫卵GB 384009 大肠杆菌GB 38400备注1除无机肥料以外的肥料,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以烘干基计。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化肥编制:审核:批准: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脲胺氮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硫酸铵。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种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按养分总类分2.2.1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2.2.2单一肥料可分为尿素、脲铵氮肥、硫酸铵,3术语和定义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单一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和钾肥的通称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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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表2 掺混肥料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