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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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矛盾纠纷处理紧急预案

民族矛盾纠纷处理紧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民族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 依法依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民族矛盾纠纷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族矛盾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等工作。

组长:XXX(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XXX(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XXX(相关部门负责人)2. 成立民族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XXX(相关部门负责人)副主任:XXX(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XXX(相关部门工作人员)3.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民族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四、预警机制1. 建立民族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络,全面掌握各类民族矛盾纠纷动态。

2. 对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纠纷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3. 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矛盾纠纷。

五、应急处置流程1. 信息报告:发现民族矛盾纠纷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紧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 现场处置: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采取以下措施:(1)安抚群众:对涉事群众进行安抚,稳定情绪,防止事态升级。

(2)调查取证:对矛盾纠纷的起因、经过、后果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3)调解处理: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4)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社会秩序。

4. 信息发布:根据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 后期处置:对已处理的民族矛盾纠纷进行跟踪回访,巩固处理成果。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2019-09-05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讼”理念深⼊⼈⼼,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给⾃⾜的状态。

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在中国,民间普通⼈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伦理的⼈物却从此找到了⼀种新的保障。

”过去很长⼀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们根据习惯法的⾃觉遵守以及权威⼈⼠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这仅仅能在⼈⼝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

相应的,原先⾃给⾃⾜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临着危机。

“现⾏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了很特殊的副作⽤,他破坏了原有的礼制秩序,但⼜不能有效的建⽴起法治秩序。

如果这些⽅⾯不加改⾰,单把法律和法庭推⾏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了。

”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呢?第⼀点,诉讼成本较⾼。

民事诉讼⾸先要缴纳诉讼费⽤,尤其在涉及⾦额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也很可观。

第⼆,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

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三,诉讼程序复杂。

当事⼈⼤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拒之门外。

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法形成⼀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

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

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

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
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是指为解决少数民族之间或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少数民族的权益和纠纷调解程序,确保少数民族在矛盾调解中得到平等对待。

2. 调解机构:建立少数民族矛盾调解机构,包括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族团结促进组织等,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

3. 调解程序:制定规范的调解程序,包括矛盾登记、调解协议的签订以及执行等,确保矛盾调解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调解人员:培养和选拔专门的调解人员,特别是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人员,能够理解和熟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特点。

5. 宣传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效用。

少数民族矛盾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化解和预防因民族矛盾而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促进多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

民族风俗调解方案

民族风俗调解方案

民族风俗调解方案一、背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语言、宗教等差异较大,也因此在生活、工作、恋爱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摩擦和矛盾。

传统的法律体系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很多矛盾和纠纷涉及到民族风俗、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更为灵活、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调解原则1.尊重民族风俗:在调解中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以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对方。

例如,少数民族的结婚方式、葬礼习俗等都和汉族不同,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民族传统来进行调解。

2.宽容包容:调解工作中不应该凭借个人的看法、价值观念和偏见来判断双方的行为是否正确,而是要以宽容和包容的态度来做出决策。

3.公正公平:调解工作是公正公平的,不应该偏袒一方。

当一个争端有利于一方而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时,调解员应该通过协商、调解双方的关系,以达到公平的目标。

三、调解流程1.双方自愿:调解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性地进行。

调解员应该在了解双方意愿之后,给双方介绍调解的流程和作用,介绍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

2.充分沟通: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先让双方叙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了解争端的起因和各自的要求,然后对双方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分析、判断,沟通双方、避免争端升级。

3.综合考虑:在双方的意愿和要求有不同的时候,调解员应该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尊重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协助双方寻找最优解,达到协商一致的目标。

4.签订协议: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应该拟订调解协议,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

四、调解工作的重点1.争端预防:调解员应该通过宣传民族风俗、传统文化等方式,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民族习惯、风俗的理解,以预防民族矛盾的发生。

2.敏感案件处理:对于敏感案件,调解员应该更为谨慎和细致地处理。

例如,涉及宗教信仰等问题的案件,调解员应该更加注重对法律、文化等背景的分析和判断,更加尊重当事人的信仰和习惯。

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与重构

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与重构

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现状与重构一、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提出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它又常被称为冲突、争议或争执,其本质可归结为利益冲突,即有限的利益在社会主体间分配时,因出现不该破获不合理而产生的一种对立不和谐状态,包括紧张、敌意、竞争、暴力冲突以及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等表现形式。

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特别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

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对纠纷及其解决体系/机制的研究,近年来成果比较丰富。

但是,结合民族地区纠纷的特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切入的研究成果不多。

而笔者认为,构建有效的合理的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认识到民族地区纠纷及其解纷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因此,笔者拟首先考察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然后结合民族地区纠纷的特点,指出现存纠纷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理念上的不足以及具体制度设计/演变上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言。

二、特点与问题:对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对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可以从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描述。

(一)非正式性: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1.解纷依据的“民间法”性质。

民族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后,各类解纷主体较多运用各种非法律的依据、手段和方式。

如广西金秀大瑶山的村民对石牌和村规民约的依赖。

民族纠纷紧急预案

民族纠纷紧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民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预防和减少民族纠纷的发生,保障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及时、有效地处理民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 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民族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纠纷、资源纠纷、宗教信仰纠纷、民族歧视纠纷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族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民族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1)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2)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3)成员:由公安、民政、司法、统战、宗教、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设立民族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组成人员:(1)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2)副指挥长:由公安、民政、司法、统战、宗教、信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3)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程序1. 预警阶段(1)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2)密切关注民族关系动态,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对已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和化解。

2. 应急响应阶段(1)接到民族纠纷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处置小组;(2)现场处置小组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发展;(3)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安抚,防止事态升级;(4)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依法调查纠纷原因,查明事实真相。

3. 应急处置阶段(1)根据纠纷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化解矛盾;(2)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增进各族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4)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西南少数民族独特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推荐下载】

西南少数民族独特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推荐下载】

西南少数民族独特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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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内部产生的一般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审判,还是民间的调解,至关重要莫过于第三者参与。

西南少数民族社会的纠纷解决者一般由村里头人、长老、宗教人物、家族的长辈等担任,有的民族还有专职的调解人,例如四川凉山彝自治州的德古,藏族部落中的老民,川康牧区的速巴,苗族的寨老、理老,纳西族的师公等等。

在西南少数民族社会,虽然是普通的纠纷,但只要通过纠纷双方自身努力仍无法获得妥善解决的,在多数情况下特定的第三人将会从共同体、有秩序与价值观念维系出发,主动参与纠纷过程中去,因此使纠纷解决兼备了调解与审判的双重性质。

西藏民主改革前没有自已超越血缘地区首领,但是总须要有人在各个血缘集团之间介绍婚姻,尤其是在不同血缘集团发生纠纷时,必须有人解决,因而。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的机制与途径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的机制与途径
CATALOGUE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途径
民间调解途径
民间调解组织
设立专门的民族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由各民族代表组成 ,负责调解民族之间的纠纷。
民间调解程序
纠纷双方自愿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陈述和调 查核实情况后,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民间调解效力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 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宽各民族沟通渠道
拓宽各民族之间的沟通渠道,如设立专门的民族事 务机构、搭建交流平台等,为民族纠纷的协商解决 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各民族共同参与社会 治理
鼓励各民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社 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 共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
调解方式
可以采取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方 式,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 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仲裁机制
仲裁机构
设立专门的民族纠纷仲裁 委员会或者指定现有仲裁 机构负责民族纠纷仲裁工 作。
仲裁原则
独立、公正、专业、高效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 纷的机制与途径
contents
目录
• 民族法概述 • 民族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机制 •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途径 • 民族法在解决民族纠纷中作用评价 • 完善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建议与措施
01
CATALOGUE
民族法概述
民族法定义与作用
民族法定义
民族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族法鼓励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 互了解和尊重,促进民族团结。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融合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融合

137党的建设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融合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聚集地除了适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仲裁、复议、信访、人民调解等法律明文规定或行政文件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外,还存在包括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

这种情况符合近年来被反复提起的“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观点,或者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来就是已经形成的社会现象。

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其实是建立在各民族文化、宗教的长期浸染下形成的社会习惯或者说文化符号,其中的部分解决机制与国家的法律相偏离的,这其实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我国文化的多样性,现行法律的建立是在大文化背景下的公序良俗或者说最低的道德底线,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序良俗或者道德水平与大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各民族在时间的长河中自然会形成不同的文化习惯,从而导致超越、偏离甚至抵触国家法预期的群体性诉求[1],这种群体性诉求因为基于共同的文化基础,在少数民族地方反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关系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有宗教信仰,这些宗教教义都是以和平、行善等为宗旨,受同种宗教教义的影响,如双方当事人发生刑事案件,是非常容易达成和解协议的。

即使没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因为生活在同一地区,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会形成盘错交织的血缘关系,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相互熟悉。

民族法与民族纠纷解决

民族法与民族纠纷解决
诉讼机制的定义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 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诉讼机制在民族纠纷中的优势
诉讼机制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终局性等特点,能够为当事人提供 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诉讼机制的实施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 理和判决。
01
协商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
交流、谈判等方式,寻求纠纷的和平解决。
协商机制在民族纠纷中的优势
02
协商机制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性,有利于维护民
族关系和地区稳定。
协商机制的实施方式
03
可以通过民间协商、政府协调、第三方斡旋等方式进行。
调解机制在民族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实施效果
通过多元文化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缓解了民族文化冲突,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与文化交流 。
06
完善民族法与民族纠纷解决的建议与展望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民族法律法规
针对民族特点和地区实际,制定专门的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事 务的管理和民族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接受性。
调解程序
民族法规定了调解民族纠纷的具 体程序,包括调解申请、受理、 调查、协商和达成协议等环节, 确保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调解效力
民族法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 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民族法对民族纠纷的仲裁作用
仲裁机构
民族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民族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裁决民 族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完善民族法体系

民族纠纷化解工作预案范文

民族纠纷化解工作预案范文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族地区在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不断出现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着民族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民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预防和控制民族纠纷的发生,减少民族矛盾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2. 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纠纷,防止事态扩大。

3. 妥善处理民族纠纷,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民族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民族纠纷化解工作。

2. 设立民族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民族纠纷化解工作。

3. 建立民族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民族纠纷信息。

四、预案内容1. 预防措施(1)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各族群众对民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2)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条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4)建立健全民族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定期对民族地区进行矛盾纠纷排查。

2. 发现与报告(1)发现民族纠纷,及时上报民族纠纷调解中心。

(2)民族纠纷调解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3)对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纠纷性质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3. 调解与处理(1)对一般性民族纠纷,由基层民族工作部门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对重大民族纠纷,由民族纠纷调解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解。

(3)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各族群众意愿,依法依规处理纠纷。

(4)调解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4. 后期处置(1)对已化解的民族纠纷,进行跟踪回访,确保纠纷不再复发。

(2)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预案,完善工作机制。

(3)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民族纠纷化解能力。

五、预案实施与保障1. 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提高各族群众法治意识。

民族纠纷实施方案

民族纠纷实施方案

民族纠纷实施方案民族纠纷是指不同民族之间因历史、宗教、文化等原因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解决民族纠纷,既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化解民族纠纷,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

加强对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挖掘和宣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各民族的文化自信心和认同感。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各民族增强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认同感,增进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减少民族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

加强对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鼓励各民族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民族团结建设,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同时,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提高民族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因经济原因引发的民族纠纷。

三、加强民族宗教领域的管理。

加强对民族宗教领域的管理,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

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煽动民族仇恨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四、加强民族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民族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对民族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民族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民族纠纷,防止民族矛盾激化。

同时,加强对民族纠纷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民族纠纷的成因和特点,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加强对民族纠纷实施方案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形成多部门、多层次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纠纷化解工作,加强对民族纠纷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民族纠纷化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民族纠纷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广。

加强对民族纠纷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对民族纠纷化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对民族纠纷化解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预案

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民族文化的多元发展,民族关系日益密切,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民族关系问题尤为重要。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校民族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坚持民族团结、共同进步的原则,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尊重、和谐相处。

2.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学校民族纠纷,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3. 增强全校师生的民族意识,提高民族纠纷应对能力。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民族纠纷工作。

2. 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民族纠纷工作。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提高师生民族意识。

2. 深入了解学生:关注各民族学生生活、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

3.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举办民族文化艺术活动,增进各民族学生间的了解与交流。

4.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设立民族纠纷举报箱,鼓励学生反映问题,及时掌握校园民族关系动态。

五、处理程序1. 发现民族纠纷:各班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上报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领导小组。

2. 调查核实: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原因、涉及人员及影响范围。

3. 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包括调解、教育、处罚等措施。

4. 实施处理方案:学校民族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处理方案,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5. 总结经验:对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原因,完善预案。

六、应急措施1. 紧急疏散:如遇民族纠纷引发暴力事件,立即启动紧急疏散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2. 保卫措施:加强校园安保力量,维护校园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3. 协调沟通:加强与上级部门、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民族纠纷。

七、责任追究1.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民族纠纷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

本文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就如何创新发展法院解决机制提出见解。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录一、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含义 (1)二、对当前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1)三、基层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一)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2)(二)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2)(三)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2)(四)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2)四、创新发展解决纠纷机制的对策 (3)(一)深化认识,摆正法院调解工作的位置 (3)(二)健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3)(三)以构建“大调解”平台为切入点,大力推进民事审判调解工作 (4)参考文献 (6)致谢 (7)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处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更加肩负着促进地区各民族间的和睦团结、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而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法院长期适用的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结合笔者所在地区云南省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本文就如何保持法院调解这一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并对此提出解决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对策以作交流。

处置涉及民族因素工作制度

处置涉及民族因素工作制度

处置涉及民族因素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规范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3.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依法、就地解决的原则,防止矛盾升级、扩大事态。

4.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1. 设立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

2. 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民政部门等应当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

4.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民族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民政部门等是直接责任人。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1.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监测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社会动态。

2.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民政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信息。

3. 发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各级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四、处置程序1.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责任人和专业力量进行处置。

2.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应当采取调解、协商、教育、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3. 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方案

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方案

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方案背景分析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

尤其是在一些地区,民族问题比较突出,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处置方案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民族教育,普及民族文化知识,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尊重其他民族的意识,特别是推广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互相理解和尊重,减少民族差异性的矛盾。

2. 维护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民族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控制民族矛盾纠纷的发展。

设立专门的民族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组织,具有专业素质的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能够给予民族矛盾双方中立公正的审核、调解和妥善处理。

3. 优化办案流程对于发生的重大民族矛盾纠纷,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领导部门和法制机关的作用,采取审慎、公正、合理、灵活的办案方式,在法制和政策的约束下,充分考虑社会各层面的心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建立起长效的政策、法律和非正式制度的协同,避免出现极端事件的发生。

4. 积极开展社会信任建设民族矛盾纠纷的排解和解决需要依靠所有民族的共同理解、信任和支持。

因此,需要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联谊和互相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尊重和理解的良好关系,发挥正能量。

引导宗教界和民族团体积极参与和支持民族矛盾纠纷的排解和处理,构建良好的民族和谐环境。

结语通过有效的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处置方案,可以减少民族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

因此,政府、法律、社会、个人都需要积极参与到发展多民族国家的事业中来,促进民族融合,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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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据此,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中央 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著作权纠纷,做出认定《乌苏里船歌》 品著作权纠纷,做出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根据 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一审判决。判决主要 内容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 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 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 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 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 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 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 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 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终审维持了二中院 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终审维持了二中院 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是 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 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 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 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原告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 哥回来了》 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 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形式。《乌苏里船歌》 作品形式。《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 家喻户晓的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 家喻户晓的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主曲 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 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 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 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 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 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 改编的作品。
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 想情郎》 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并没有歌 词,而《乌苏里船歌》 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 又有歌词。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 又有歌词。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是其 创作的歌曲,不同意原告的侵权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 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 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 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 情郎》 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结论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 告结论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 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 成。
民族纠纷解决机制
田 艳 2009年 2009年9月
一、国家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诉讼 (二)调解 (三)协商
A《乌苏里船歌》案 乌苏里船歌》 该案的原告是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 政府;被告是郭颂、中央电视台和北京北辰购物 中心。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 想情郎》 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 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 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 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 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 哥哥回来了》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 哥哥回来了》。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 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 集到了包括《想情郎》 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 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 成了《乌苏里船歌》 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
赫哲族文化权利的主体问题 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原告是否有权代表赫哲 族来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赫哲族人是赫哲族 民歌《想情郎》 民歌《想情郎》事实上的权利主体。在本案中, 原告根据《宪法》 119条、《民族区域自治法》 原告根据《宪法》第119条、《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民族乡条例》的相关规定,代表少数民族利益 民族乡条例》 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乡有管理、保护民族 文化遗产的权利,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为的,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 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 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 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 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原告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 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 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狩猎的哥哥回来了》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 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 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 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 里船歌》 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 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 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 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 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 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 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 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 族人的传统民歌。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 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 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 里船歌》 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 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是基于赫 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 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曲调 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 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 的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
第20个问题是“您知道《乌苏里船歌》署名为 20个问题是“您知道《乌苏里船歌》 ‘汪云才、郭颂作曲’时的感受如何?”,有三 汪云才、郭颂作曲’时的感受如何?” 人认为“ 人认为“不应该起诉,郭颂对赫哲族是有贡献 的”,有一人认为“无所谓”,其余的十五人都 ,有一人认为“无所谓” 觉得很气人或很气愤,应该起诉他们。在我解释 了案件的整个起诉过程后,有一人认为“ 了案件的整个起诉过程后,有一人认为“将《乌 苏里船歌》认定为民歌缺乏依据” 苏里船歌》认定为民歌缺乏依据”,其余的两个 人改变了看法,认为郭颂做的很不应该。 第23个问题是“您认为郭颂和中央电视台等应该对 23个问题是“ 赫哲族进行赔偿吗?”,有五人认为“ 赫哲族进行赔偿吗?”,有五人认为“不应该赔 偿,我们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只要法院判 决这首歌是我们赫哲族的就可以了” 决这首歌是我们赫哲族的就可以了”。
我们对渔业村的约20%的住户(共19户)进行了 我们对渔业村的约20%的住户(共19户)进行了 入户访谈,这19户是根据渔业村的实际情况进行 入户访谈,这19户是根据渔业村的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选择的,年龄层次涵盖了老年、中年和青年; 包含了村里比较有影响的、有威望的人;民族传 统手工艺的主要传承者;妇女;女婿户等。下面 是其中与该案有关的问题的访谈结果: 本人访谈的第19个问题是“您知道‘ 本人访谈的第19个问题是“您知道‘乌苏里船歌 案’吗?”,有15人回答“知道”,这表明他们 吗?”,有15人回答“知道” 对本民族的切身利益非常关注,而且本人调查中 得知,当地人曾自发地组织过关于该案的辩论, 气氛非常热烈。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故 诉至法院明其为赫哲族民歌, 乌苏里船歌》 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做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是郭颂、胡小石、汪 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该作 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的民族为世界所了 解。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三个,原 告只是其中之一,他们无资格和理由代表全体赫 哲族人提起诉讼。
B 宣科案
2003年 月,《艺术评论》 2003年9月,《艺术评论》创刊号刊登了云南音乐 理论家吴学源的文章“‘纳西古乐’ 理论家吴学源的文章“‘纳西古乐’是什么东 西?” 西?”。文章对丽江县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与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纳西古乐” 物质文化遗产的“纳西古乐”进行了学术考证, 认为“申遗”所谓的“纳西古乐” 认为“申遗”所谓的“纳西古乐”,“谎言十分 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是“ 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一种欺骗”,是“毫无音 乐常识的胡言乱语” 乐常识的胡言乱语”,“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 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 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 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蒙蔽了国外 一些国家的高层官员”,提出“ 一些国家的高层官员”,提出“文化打假势在必 行,这样的国际玩笑应该收场了”,因为它“ 行,这样的国际玩笑应该收场了”,因为它“完 全是商业抄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全是商业抄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并忠告“纳西古乐”的宣传者宣科“ 并忠告“纳西古乐”的宣传者宣科“切切不可利 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也有相反的观点存在,例如,李卫红。2003 也有相反的观点存在,例如,李卫红。2003 年1月26日,中国轻音乐学会和黑龙江省音乐家协 26日,中国轻音乐学会和黑龙江省音乐家协 会特就“ 乌苏里船歌》是改编还是创作” 会特就“《乌苏里船歌》是改编还是创作”这一 焦点问题组织音乐界的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讨论。 出席这次“继承发展民族民间音乐创作研讨会” 出席这次“继承发展民族民间音乐创作研讨会” 的专家中有不但有音乐理论家还有音乐作曲家。 吴祖强、时乐濛、苏夏、杜鸣心、石夫、汪立三、 张丕基、徐沛东、胡小石、沈尊光及王羊均发表 了各自的意见。与会专家认为:《乌苏里船歌》 了各自的意见。与会专家认为:《乌苏里船歌》 是创作而非改编。另外,从国内外音乐创作发展 的角度来看,《乌苏里船歌》 的角度来看,《乌苏里船歌》是创作而非编曲。 作曲家贝多芬的第九交响乐“欢乐颂” 作曲家贝多芬的第九交响乐“欢乐颂” 采用了法 国民歌还吸收了法国革命歌曲。俄罗斯交响乐之 父格林卡取两首民歌为主题写了30多个变奏的 父格林卡取两首民歌为主题写了30多个变奏的 “卡玛林斯卡亚” 幻想曲。中国作曲家也有类似 卡玛林斯卡亚” 的典范之作。马可、瞿维、张鲁作曲的“白毛女” 的典范之作。马可、瞿维、张鲁作曲的“白毛女” 歌剧采用河北民歌“小白菜” 歌剧采用河北民歌“小白菜”等作为主题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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