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

读《古代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摘要:《古代法》是英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著作。
梅因在该书中讨论了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我读完《古代法》对于历史学派和法的一些知识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研究方法自然法罗马法法律制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是出自于梅因《古代法》的名言。
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一句的话。
在大一的时候,我曾细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自然法学的一些思想,我质疑一部分也接受一部分。
老师说到历史法学派的时候,我在怀疑原先那些我接受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是否都是错的。
带着这种疑问和期待的心情,我读了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的《古代法》。
在写《古代法》的书评之前,我想先对它的作者——梅因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
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他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
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_李丹

2011年5月(总第27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5,2011(Cumulatively,NO.275)[摘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公式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历史意义。
分析这一论断,并据此考察我国法治建设的传统、变革和现代发展,对于我们认识法治文明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的研究方法;从身份到契约在距今一个半世纪的1861年,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撰写了享誉后世的法学经典著作《古代法》。
人们对于这位法学大师及其著作的崇敬通过无数的溢美之词表露无遗。
在法学家Carleton Kemp Allen在为《古代法》所作的导言中写到:“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
”读完此书,印象最为深刻的依然是书中被后世引用最多的经典之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正如达尔文伟大的进化论揭示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发展衍生的过程一样,梅因的这个论断则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所经历的一个有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
“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书的核心观点贯彻于通篇脉络之中。
因而本文主要针对这一论断,浅谈自己的几点感受体会。
一、对于自然法思想的批判及其方法论梅因之前的17、18世纪,自然法学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在自然法学中,又以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最大,在那个时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理解法律的唯一路径,即认为国家和法律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
无疑,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革命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对于振奋人心,鼓舞人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且由社会契约论者所设计出来的一整套政治法律方案也相继为后来大多数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所采纳,影响深远。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篇一:梅因《古代法》读后感龙源期刊网.cn梅因《古代法》读后感作者:叶振华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古代法制史学家,19 世纪历史法学重要代表。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
《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
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
《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
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
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古代法》是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经典著作。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阅读之后,让我深受启发。
梅因在书中通过对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演变的规律和趋势。
他以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法律从古代简单形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复杂体系的生动画卷。
在书中,梅因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论断。
他指出,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身份而定的,比如奴隶和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等等。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地通过契约来确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社会逐渐从等级森严、身份固定的状态向更加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时,法律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和需求。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条文和规定,更注重探究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他通过对罗马法、古代印度法等多种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法律在不同文明中的共性和差异。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也会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此外,梅因对于法律发展的阶段性的阐述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地美士第”(即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中逐渐演变而来的。
最初的法律可能只是一些零散的判决和习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这些零散的规则逐渐被整合、规范,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思考起当今社会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但梅因的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比如,在面对社会的快速变化和新的问题时,我们的法律如何能够及时做出回应,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比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何相互借鉴、融合,以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同时,梅因的研究方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作者:叶振华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古代法制史学家,19 世纪历史法学重要代表。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
《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
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
《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
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
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浅析“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理再认识……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标新立异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几乎无法抗拒“真理“之魅力并阐述难以辩驳的逻辑思维结论。
(略)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梅因这句话只所以最有力量是无穷尽的终止即: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加上一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这句名言被认为是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无庸置疑梅因这句话已经超越的法理本身,对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出的最杰出贡献。
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人的社会身份决定的,这种制度必然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进步的桎梏;财产私有,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
信托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最大的贡献之一,也被公认为衡平法上的产物,而英国的契约法是普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信托法并不被视为契约法的一部分。
从功能上,契约法可以建构信托法,信托法与契约法的分野是仅仅历史的原因,还是信托法本身具有效率上的不可替代性,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分析,认为现代的信托法有自身效率上的优势。
在英美法上,传统的观点一直坚持“信托非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托的契约性。
本文认为,在传统信托中一直存在契约性的成分,随着现代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分析了基金受托人的主要责任。
通过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通过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能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市场尚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弱化了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梅因在书中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探讨,那叫一个深入。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以前看过的一些古装剧,里面的各种律法和判案情节,当时看就觉得挺有意思,可也没深究。
读了《古代法》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大了去了。
比如说,书里提到的身份在古代法律中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一个人的身份那几乎就决定了一切,什么贵族、平民、奴隶,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待遇。
这让我想到了曾经看过的一部电视剧,剧里有个平民不小心冲撞了贵族的马车,结果就被抓起来要治重罪。
当时还觉得这情节太夸张,现在想来,也许在那个时代,这种身份差异导致的法律不公是真实存在的。
还有古代法律对于家族关系的重视。
梅因指出,家族在古代法律中有着核心地位。
这让我想起了老家村里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村里,过去家族的规矩那也是相当严格的。
长辈说的话,晚辈不敢不听;家族里有什么重要的事情,都是长辈们商量着决定。
这和古代法律中强调家族的权威性倒是有几分相似之处。
再说说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
梅因详细阐述了从最初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变。
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听爷爷讲的故事。
爷爷说他们那时候,村里解决纠纷很多时候靠的是大家公认的一些老规矩,没有什么明确的条文。
但后来,慢慢地也有了一些简单的约定和规定。
这似乎和整个社会法律的发展有着某种微妙的呼应。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还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就是古代法律很多时候和宗教、道德是紧密相连的。
在古代,人们对神灵的敬畏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这让我想起了村里的那座老庙,每逢重要节日,大家都会去庙里拜拜,祈求平安。
那时候觉得这只是一种传统习俗,现在想来,这背后也许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敬畏,而这种敬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
梅因在书中对于古代契约法的分析也让我印象深刻。
他说在早期,契约的形式和仪式往往比契约的内容更重要。
这让我想到了在一些古装剧里看到的,签订契约的时候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又是签字画押,又是焚香祷告的。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古代法》是法国法学家梅因的著作之一,该书是一部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文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笔记的过程中,我深感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及其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的深刻思考。
梅因在书中首先明确了他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并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
梅因认为,只有当观察者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联系时,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他通过考察古埃及、巴比伦、中国、古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揭示了不同文明背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价值观。
他指出,每个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特点。
例如,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财产权保护和契约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契约权益的保护。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梅因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的。
他通过分析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随着帝国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统一而完善的体系,为帝国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深入挖掘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研究方法,启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梅因的《古代法》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不可忽视,儒家的中庸思想和亲和之治的理念为现代法律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店铺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古代法一书古代西方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

古代法一书古代西方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古代法律这玩意儿,就像是那条老旧的街道,表面看起来没什么特别的,但只要一细看,哇,那可真是一段历史的沉淀啊。
尤其是西方的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简直就像一部跌宕起伏的电视剧,让人欲罢不能。
说起身份,咱们就得从古希腊那会儿聊起。
那时候,身份就像是一个人的名片,哦不,是他的“生存证明”。
贵族、平民、奴隶,天壤之别,身份决定了你能喝什么酒、能吃什么饭,甚至能不能参加城里的聚会。
哎,听着就觉得不公平是吧?其实也是,当时的法律简直就是一位偏心的裁判,谁出身高贵,谁就能站在聚光灯下,真是让人心塞。
再说到罗马,哎呀,那可是法律的“开创者”!罗马人可不是等闲之辈,他们把身份的概念发展得更深入,制定了很多法律,甚至开始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虽然听起来很理想,可实际上,还是有许多“潜规则”的。
比方说,贵族们的身份依然高高在上,而平民嘛,还是得低头做人。
咱们的“契约”这个概念,也是在那时慢慢冒头的,大家发现,口头约定不靠谱,纸上写写更有保障。
于是,人们开始签字、盖章,连个小买卖也讲究个正式。
想象一下,两个伙计在街边打赌,结果一拍脑袋,嘿,咱们还是写个契约吧,免得将来翻脸不认人。
到了中世纪,法律变得更复杂了,教会的影响力一发不可收拾,哎,教士们简直像个大佬。
他们掌握了很多权力,很多事情得先问过教会,甚至连法律问题也不例外。
于是,身份又加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信仰成了新身份的标签。
人们开始在法律中寻找公正,而契约则变成了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
想想吧,那个时候的买卖就像是打游戏,合同就是你的“装备”,越正式越靠谱。
可惜,有时候签了约,心里还是有点虚,生怕对方玩失踪。
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法律又发生了大变样。
人们开始思考“人”这个概念,身份不再是唯一的标签。
法律逐渐从对身份的强调转向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说白了,大家开始意识到,自己也是有价值的,谁都不能随便欺负谁。
契约从这个时候开始被认为是平等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摘要】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
《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法学方法历史法学历史方法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
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
《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
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
《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
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
“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
”[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
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我偶然翻开了梅因的《古代法》这本书,本以为会是一场枯燥的学术之旅,没想到却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神秘和趣味的历史大观园。
梅因在书中所展现的古代法的世界,让我仿佛穿越时空,亲眼目睹了那些古老社会的法律如何诞生、演变。
他对于各种法律现象的剖析,就像是一位资深的侦探,一点点揭开隐藏在岁月尘埃下的真相。
书中提到的古代社会的法律,很多都与我们现代的观念大相径庭。
比如说,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力远远超过了个人。
这让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部古装剧,里面的家族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晚辈们的婚姻、职业选择都要受到家族的严格控制。
当时只觉得是剧情的夸张,现在才明白,那或许是古代法律中家族观念的一种体现。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过程的阐述,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他指出,早期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而定的。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古代中国的世袭制度,贵族的子弟生来就享有特权,而平民百姓则很难有改变命运的机会。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逐渐成为了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在古代某些地区,土地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买卖和拥有的,而是归整个部落或者家族共同所有。
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我们现代社会中强调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想象一下,那时候的人们想要开垦一块新的土地,需要经过整个家族或者部落的同意,而且收获的成果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这与我们现在只要有钱就能买到心仪的房产和土地的情况,简直是天壤之别。
还有古代的婚姻法律,也是十分有趣。
在某些古代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婚姻的条件、仪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有时候离婚都不是个人能够轻易决定的。
这让我想起了那些古装剧中的政治联姻,公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得不远嫁他乡,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爱情的权利。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将古代法与现代法进行对比。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摘要】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
《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法学方法历史法学历史方法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
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
《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
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
《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
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
“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
”[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
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深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不仅对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法》中,梅因详细地探讨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梅因在书中明确地否定了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这无疑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律观念。
他主张,“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这也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同时,梅因在书中表现出的对法律历史的理解和尊重,也让人深感敬佩。
他不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而且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古代法律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断,力图引导人们去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
他的这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启发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历史。
总的来说,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法学著作。
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视角,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本书的价值和影响,值得我们持续地研究和探讨。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

份到契约”的论断之中,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个人人格状态的一种根 本性变化。 “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不断走向自由和 独立的过程。 这里值得再次提出的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实现是一 个过程。 正如梅因说的:“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的社会之间存在 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这也就 是说,我们在看到“身份”与“契约”之差别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们 本是在同一个社会形态内共生的事实。
思政探讨
社会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源自李朋来 (安阳工学院 艺术设计学院 安阳 455000)
摘要: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就历史事实而作的一个总结,而没有看到造成“身份”和“契约”的原因即贫富两极分 化。 真正的契约社会体现着平等原则,要实现之就须消除贫富两极分化。
关键词:身份 契约 贫富差距
“从身份到契约”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物亨利.梅因的 名言。 “从身份到契约”学说无疑是梅因对法理学的最杰出的贡献, 而且这种贡献对我们今天的意义已经完全超出了法理学本身。 因 此重新审视这个学说就是为了加深我们对它的理解, 并在此基础 上对它的抽象性也作一番揭示。
一、“身份”和“契约”的涵义 “从身份到契约” 是梅因发现的法律演进的一般规律之一,正 如他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说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 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那么究竟他所谓的“身份”和 “契约”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我们又该怎样去理解它们在梅因学说 中的地位或意义? 这里梅因所指的“身份”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一个人在“家族” 中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来源。 “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 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 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 所出生的场所, 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 令”。 而且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自由合意” 而产生的。 至于个人的这些关系为什么不是由他们自己的“自由合 意”而产生,梅因只是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而已,他说: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 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 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 这也是我们在他的 《古代 法》一书中所找到的最好的答案了。 简言之,“身份”在梅因的研究 中是作为逻辑起点来对待的, 也可以把它当作是梅因发现的历史 事实,而不是像自然法哲学家们想象出来的理性的产物。 所以仅就 这一点,可以看出梅因把对法律研究基于对历史事实的思考,在方 法论上也对后来的研究者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而后来的马克思 也正是沿着这条路找到他的法律理论基础的。 “契约” 是对一种新秩序下的个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概 括,它是相对“身份”来说的。 “用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 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 用以 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 ……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 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身 份”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 任何人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都不能摆脱这种来自家庭和群体的束 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而“契约”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 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 “旧的法律是在人 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现代法律则允许 他用协议的方法来喂起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承认过去和现在 之间存在这种差别,是最著名的现代思想的实质。 ”因此,在“从身
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

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2011年5月(总第27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5,2011(Cumulatively,NO.275)[摘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公式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历史意义。
分析这一论断,并据此考察我国法治建设的传统、变革和现代发展,对于我们认识法治文明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的研究方法;从身份到契约在距今一个半世纪的1861年,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撰写了享誉后世的法学经典著作《古代法》。
人们对于这位法学大师及其著作的崇敬通过无数的溢美之词表露无遗。
在法学家Carleton Kemp Allen在为《古代法》所作的导言中写到:“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
”读完此书,印象最为深刻的依然是书中被后世引用最多的经典之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正如达尔文伟大的进化论揭示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发展衍生的过程一样,梅因的这个论断则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所经历的一个有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
“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书的核心观点贯彻于通篇脉络之中。
因而本文主要针对这一论断,浅谈自己的几点感受体会。
一、对于自然法思想的批判及其方法论梅因之前的17、18世纪,自然法学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在自然法学中,又以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最大,在那个时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理解法律的唯一路径,即认为国家和法律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
无疑,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革命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对于振奋人心,鼓舞人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且由社会契约论者所设计出来的一整套政治法律方案也相继为后来大多数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所采纳,影响深远。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_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店铺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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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总第27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5,2011(Cumulatively,NO.275)[摘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公式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历史意义。
分析这一论断,并据此考察我国法治建设的传统、变革和现代发展,对于我们认识法治文明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的研究方法;从身份到契约在距今一个半世纪的1861年,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撰写了享誉后世的法学经典著作《古代法》。
人们对于这位法学大师及其著作的崇敬通过无数的溢美之词表露无遗。
在法学家Carleton Kemp Allen在为《古代法》所作的导言中写到:“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
”读完此书,印象最为深刻的依然是书中被后世引用最多的经典之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正如达尔文伟大的进化论揭示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发展衍生的过程一样,梅因的这个论断则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所经历的一个有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
“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书的核心观点贯彻于通篇脉络之中。
因而本文主要针对这一论断,浅谈自己的几点感受体会。
一、对于自然法思想的批判及其方法论梅因之前的17、18世纪,自然法学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在自然法学中,又以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最大,在那个时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理解法律的唯一路径,即认为国家和法律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
无疑,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革命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对于振奋人心,鼓舞人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且由社会契约论者所设计出来的一整套政治法律方案也相继为后来大多数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所采纳,影响深远。
但社会契约论作为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而言,这套理论自身却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尤其是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缺陷。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我们应当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
而社会契约论却存在着一个先天的理论缺陷,即它杜撰了某种“自然状态”作为前提,以先验的、主观的逻辑推理来取代历史的真实进程。
这些自然法学理论家们尽管对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不尽相同,但他们大都一致认为最初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后来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而交出自己的权利,遵从订约的义务,与政治共同体和他人之间订立契约,人们服从于公意,于是法治国家产生了。
在本书中,梅因则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梅因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着人们订立的“契约”,这种观点没有任何历史证据加以支撑,“在原始社会组织中,必须首先了解的一点是,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
在这样制度下,就很少有‘契约’活动的余地。
同一家族成员之间(我们得这样来解释证据)是完全不能相互缔结契约的,对于其从属成员中任何一个人企图拘束家族而做出的合意,家族有权置之不理。
诚然,家族得与其他家族缔结契约,族长得与族长缔结契约,但这种交易在性质上和财产上的让与相同,并同样地有许多繁文缛节,只要在履行时忽略其中一个细节就足以使义务归于无效”。
而社会契约论者杜撰某种“自然状态”,并据此推论该状态曾一度由“自然法”所支配,这实际上是把“过去”与“现在”混淆起来了,是虚幻不实的。
这恰如梅因所言:“人类在原始状态中所做的也许并不是毫无办法加以研究的主题,但对于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动因,则可能就无法知道了。
”言至此处,不得不提及梅因所倡导的历史研究方法。
梅因直接指出了自然法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梅因主张,法律的研究必须以历史的研究为前提,而这一历史的研究必须以真切的材料作为基础,并且,这一历史的研究应当阐明法律制度的来源及其发展,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进而发现“可以促使法律改进的有力因素”。
总之,梅因从历史法学派的基本立场出发,不满足于社会契约论者把社会和国家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起源归于一个原初的社会契约的假说,极力倡导用“从身份到契约”论断“从身份到契约”———读梅因《古代法》所感李丹(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83--取而代之,这就从方法论的高度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失误及其原因,从而打破了唯理论主义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垄断地位,引发了一场法学方法论的革命,也为他重新对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予以解释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从身份到契约”一个公式的探究首先,梅因对罗马法的起源进行了大量的历史史料考证和探究,并以此为例证,提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过程。
梅因指出近代契约社会或法典化社会是古代法经由“地美士第”时代发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的产物和结果。
“地美士第”指的是一种信念,在这个时代,法以神谕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动。
因为“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严格说来,这还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萌芽,所谓“习惯法”,指的是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不成文法,其解释权和行使权都操之于少数特权者之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显然,习惯法时代仍不具备法治的性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伴随着“法典”时代的到来开始产生的。
所谓“法典”,指的是通过文字记录下来,并向人民公布,为公众所知晓的法律。
故梅因指出,只有法典时代的到来,才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即法治新纪元。
其次,梅因列述了详尽的古代法律制度内容。
这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载述史料,就其实质而言,是为了探明其中的“进步社会的运动”的法律意义和内涵。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的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滞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
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转,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最后,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论断中的“身份”,指的就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
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住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网络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
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这个社会制度的特点是个人自由。
显然,在梅因看来,由以氏族家族团体为本位的身份社会状态进到以自由权的个人为本位的契约社会状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近代法治社会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三、“从身份到契约”论断的中国思考当我们将视角转回我们自己的国家,再来考虑这个经典的公式,它是否还是一个延续的真理呢?中国的社会发展是否也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阅读了梅因的《古代法》后,对于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这本书也带给了笔者新的思索和启发。
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身份社会。
个人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依附于家族和宗族的,个人也并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受制于整个由血缘关系连结而成家族宗族之网。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一切的经济、政治资源都由整个国家的“大家长”即国君来进行分配,而他分配的依据则恰是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在社会成员中,处于不同血缘亲疏程度关系的群体在各自“身份”位阶的分配里获得权力,权力也就成为了人们追求的最高的政治目标,拥有了权力同时也标榜着人们不同的“身份”,即一种获取特权的资格和条件。
这也就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维系整个社会脉络,维护森严的社会等级秩序的等级身份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开始转变。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而也是一种外向经济,即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品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展,使毫不相关的陌生人发生联系,因而它斩断了束缚人的血缘亲情纽带。
商品经济作为一种交换经济,也是一种动态开放的经济,而一个开放的流动的社会,身份只是在特定制度下才成为获取特权和财富的手段,并且是间接的手段。
这样,商品经济最终打破了人们对身份的崇拜。
可以说,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变化表明传统的“伦理”身份及“计划”身份正在逐步被削弱,中国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
[参考文献][1][英]亚伦.<古代法>导言[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2][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3]邱本.从身份到契约———中国的法治化进程.[4]唐志荣.从身份到契约新读.[作者简介]李丹,女,新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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