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古代法》与当代中国户籍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 c , w nd t n u gse w n M o r z La a he Ce s s Re it r La i f de n Chi a n
Ⅳ a =n G Z n eg f A s at h ae d cs s er S a eS ni t a , se ayt e i fh o fm S t o・ bt c: ippr i us n .M i ’ A cn Lw e c l em a n o t w r r tu t Cn r Ts s eH y n e p il h n g e d“ o a so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大 家 弗 里 德 利 希 ・ 格 尔 在 其 名 黑 著 — — 《 哲 学 原 理 》 书 的 序 言 中 写 道 : 个 人 而 法 一 就
言 , 个人 都是 他那 个 时代 的产 儿 。 每 … 此言不虚 , 为 1 作 9世 纪 英 国 历 史 法 学 派 的 奠 基 人 、 津 大 学 比较 法 理 学 第 一 任 教 授 亨 利 ・ 因 牛 梅 爵 士 ( ny S Man 1 2 ~ 1 8 He r . ie, 8 2 8 8)亦 不 例 外 。 16 8 1年 , 因 爵 士 在 潜 心 研 究 了 罗 马 法 、 腊 法 、 梅 希 希
研究路径 , 尝试 对 当代 中国户籍制度进行 法理释 义。
关键 词 : 户籍 ; 份 ; 约 ; 身 契 法理 释 义
中图分类 号 : 90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4 7 2 1 )2— 0 7—0 1 — 8 (0 1 0 0 1 5
Fr m t t st n r c : n y S o S a u o Co t a t He r .M an ’ ieS
的 理 论 根 基 建 立 在 对 当 代 印 度 本 土 制 度 , 及 罗 以 马 、 腊 、 经 和 其 他 古 代 法 的 某 种 程 度 的 了 解 希 圣
上 ①, 首 先 提 出 了 如 下 观 念 : 要 谈 到 其 法 律 史 , 并 只 所 有 类 型 的 社 会 都 倾 向 于 经 历 同 样 的 阶 段 。 梅 因 认 为 体 现 在 荷 马 史 诗 中 的 人 类 最 初 阶 段 是 某 种 意
21 年 6 01 月 第 2 卷 第 2期 7
田一球谱 学玩 学招( 哲社 版 ) Jun l f i u nIt nt nl tde nvri ( oi c n eE io ) ora o c a e a o a Su i
Ke r s Ce s sRe itr tt s y wo d : n u gse ;S au ;C n r c ;J rs r d n ay i o ta t u ip u e tAn l s s
一
、
梅 因 《古 代 法 》的 启 示
径 是 : 管 其 时 空 的距 离 足 以 排 除 外 来 启 示 的 可 能 尽 性 , 所 有 制 度 的 成 长 模 式 还 是 表 现 出 统 一 性 。他 但
Jn , 0 l u. 21 V 1 7 o2 o 2 N . .
从 身份 到 契 约
梅 因《 代 法》 当代 中 国户籍 制度 古 与
王赞锋
( 东 省 劳 动教 养 工 作 管 理 干 部学 校 , 东 佛 山 5 8 3 广 广 2 1 6)
提
要 : 文以梅 因 爵士《 本 古代 法》 的启示为开 导, 意欲 参 酌“ 身份 到契 约” 一进步社 会之运 动规律 , 以之 为 从 这 并
相 反 。 第 三 个 阶 段 与 打 破 寡 头 政 治 法 律 解 释 权 垄
断 的 多 少 具 有 民 主 性 的 运 动 相 关 , 是 法 典 阶 段 就
此 寡 头 政 治 取 代 君 主 政 体 成 为 管 理 人 : 决 先 于 习 判
惯 这 一 顺 序 可 能 与 未 得 到 指 导 的 外 行 人 所 设 想 的
除 了作 为 一 名 法 学 家 之 外 , 因 爵 士 还 担 任 过 梅
印 度 总 督 的 法 律 顾 问 , 以 称 得 上 是 一 位 潜 心 致 力 可 于 学术 的法 学 家 , 外 , 还 写 作 了关 于 当 代 政 治 此 他 和 经济 问题 的诸 多文 章 。
伯 来 法 等 古 4 社 会 的 法 律 之 后 , 成 了 《古 代 法 》 2 完 ( c n a An i t w,1 6 )的 著 述 , 出 了 “从 身 份 到 契 e L 81 提
约 ” 法 的 进 化 模 式 , 予 法 学 界 很 大 震 动 , 对 以 的 给 并 后 的 学 术 研 究 产 生 了深 远 而 恒 久 的影 响 。
t c”i .T e e a to is Og eajr p e t n ls nteC nu e i e a d m h a r t ni h n t u r r i i md n a a i o e s sR gs r w i Mo e C i . a t h h te t v us ys h t L n n
义 上 的 前 法 律 阶 段 。 国王 就 事 实 纠 纷 作 出 裁 决 , 而 某 种神 启 , 以及 国 王 判 决 的 神 圣 性 的 因 素 徘 徊 在 这
些 孤 立 的 判 决 (te se , 德 语 中 与 之 对 应 的 h mi s 或 t “ o ms 中 。 下 一 个 阶 段 是 巩 固 这 些 判 决 的 阶 段 , d o ”) 大 概是 在重 复和 模式 使之 可 能 成 为 习惯 的时候 , 由
Ⅳ a =n G Z n eg f A s at h ae d cs s er S a eS ni t a , se ayt e i fh o fm S t o・ bt c: ippr i us n .M i ’ A cn Lw e c l em a n o t w r r tu t Cn r Ts s eH y n e p il h n g e d“ o a so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大 家 弗 里 德 利 希 ・ 格 尔 在 其 名 黑 著 — — 《 哲 学 原 理 》 书 的 序 言 中 写 道 : 个 人 而 法 一 就
言 , 个人 都是 他那 个 时代 的产 儿 。 每 … 此言不虚 , 为 1 作 9世 纪 英 国 历 史 法 学 派 的 奠 基 人 、 津 大 学 比较 法 理 学 第 一 任 教 授 亨 利 ・ 因 牛 梅 爵 士 ( ny S Man 1 2 ~ 1 8 He r . ie, 8 2 8 8)亦 不 例 外 。 16 8 1年 , 因 爵 士 在 潜 心 研 究 了 罗 马 法 、 腊 法 、 梅 希 希
研究路径 , 尝试 对 当代 中国户籍制度进行 法理释 义。
关键 词 : 户籍 ; 份 ; 约 ; 身 契 法理 释 义
中图分类 号 : 90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4 7 2 1 )2— 0 7—0 1 — 8 (0 1 0 0 1 5
Fr m t t st n r c : n y S o S a u o Co t a t He r .M an ’ ieS
的 理 论 根 基 建 立 在 对 当 代 印 度 本 土 制 度 , 及 罗 以 马 、 腊 、 经 和 其 他 古 代 法 的 某 种 程 度 的 了 解 希 圣
上 ①, 首 先 提 出 了 如 下 观 念 : 要 谈 到 其 法 律 史 , 并 只 所 有 类 型 的 社 会 都 倾 向 于 经 历 同 样 的 阶 段 。 梅 因 认 为 体 现 在 荷 马 史 诗 中 的 人 类 最 初 阶 段 是 某 种 意
21 年 6 01 月 第 2 卷 第 2期 7
田一球谱 学玩 学招( 哲社 版 ) Jun l f i u nIt nt nl tde nvri ( oi c n eE io ) ora o c a e a o a Su i
Ke r s Ce s sRe itr tt s y wo d : n u gse ;S au ;C n r c ;J rs r d n ay i o ta t u ip u e tAn l s s
一
、
梅 因 《古 代 法 》的 启 示
径 是 : 管 其 时 空 的距 离 足 以 排 除 外 来 启 示 的 可 能 尽 性 , 所 有 制 度 的 成 长 模 式 还 是 表 现 出 统 一 性 。他 但
Jn , 0 l u. 21 V 1 7 o2 o 2 N . .
从 身份 到 契 约
梅 因《 代 法》 当代 中 国户籍 制度 古 与
王赞锋
( 东 省 劳 动教 养 工 作 管 理 干 部学 校 , 东 佛 山 5 8 3 广 广 2 1 6)
提
要 : 文以梅 因 爵士《 本 古代 法》 的启示为开 导, 意欲 参 酌“ 身份 到契 约” 一进步社 会之运 动规律 , 以之 为 从 这 并
相 反 。 第 三 个 阶 段 与 打 破 寡 头 政 治 法 律 解 释 权 垄
断 的 多 少 具 有 民 主 性 的 运 动 相 关 , 是 法 典 阶 段 就
此 寡 头 政 治 取 代 君 主 政 体 成 为 管 理 人 : 决 先 于 习 判
惯 这 一 顺 序 可 能 与 未 得 到 指 导 的 外 行 人 所 设 想 的
除 了作 为 一 名 法 学 家 之 外 , 因 爵 士 还 担 任 过 梅
印 度 总 督 的 法 律 顾 问 , 以 称 得 上 是 一 位 潜 心 致 力 可 于 学术 的法 学 家 , 外 , 还 写 作 了关 于 当 代 政 治 此 他 和 经济 问题 的诸 多文 章 。
伯 来 法 等 古 4 社 会 的 法 律 之 后 , 成 了 《古 代 法 》 2 完 ( c n a An i t w,1 6 )的 著 述 , 出 了 “从 身 份 到 契 e L 81 提
约 ” 法 的 进 化 模 式 , 予 法 学 界 很 大 震 动 , 对 以 的 给 并 后 的 学 术 研 究 产 生 了深 远 而 恒 久 的影 响 。
t c”i .T e e a to is Og eajr p e t n ls nteC nu e i e a d m h a r t ni h n t u r r i i md n a a i o e s sR gs r w i Mo e C i . a t h h te t v us ys h t L n n
义 上 的 前 法 律 阶 段 。 国王 就 事 实 纠 纷 作 出 裁 决 , 而 某 种神 启 , 以及 国 王 判 决 的 神 圣 性 的 因 素 徘 徊 在 这
些 孤 立 的 判 决 (te se , 德 语 中 与 之 对 应 的 h mi s 或 t “ o ms 中 。 下 一 个 阶 段 是 巩 固 这 些 判 决 的 阶 段 , d o ”) 大 概是 在重 复和 模式 使之 可 能 成 为 习惯 的时候 ,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