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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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

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

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从身份到契约——一个伙计的变迁伙计,这个词汇表示的是一个人,一般是与另外一个或几个人共同创业或搞一些任务或工作。

在现代社会中,伙计可能会有多种角色,如同事、朋友、生意伙伴等等。

通过一些变化,伙计的身份和角色也在不断变化中。

身份的变迁当一个人成为伙计,意味着他已经与他的伙伴建立了一种合作的关系。

这种合作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或长期的。

在开始这个合作之前,这个人可能会有一些自己的职业或个人身份。

但是当他成为伙计之后,他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

1.成为同事的伙计当一个人进入一个公司或机构工作时,他可能会遇到一些同事,这些同事可能会在某些任务上共同协作。

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成为了同事的伙计。

他们之间大概有相似的职业身份,但是在一个团队中,他们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他们开始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努力完成任务。

2.成为车站的伙计在某些社区,有些人可能会把他们的时间投入到社区的建设中。

他们有时会在车站工作,为大家提供帮助和信息,成为旅行者和车站之间的桥梁。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成为车站的伙计。

虽然他们没有正式的工作身份,但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满足感和某些奖励。

3.成为朋友的伙计在某些情况下,朋友之间可能会合作做一些事情,例如旅游、夜店、足球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成为了朋友的伙计。

每个人都能观察到对方的长处,并协力让每个人都表现最佳。

他们以自己的强大和工作倾向鼓励对方,寻找创造性的方法、关于如何让他们的任务更好执行,创建彼此之间的共同体。

4.成为生意伙伴的伙计在创业或经商的领域,伙计可能也有很多变化。

公司或组织可能需要找到某个领域的专家,以填补他们内部的某些空缺,因此他们会寻找专业人才加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成为了生意伙伴的伙计。

每个人都负责一些任务,但是协同工作以获得各种业务因素。

契约的变迁除了身份的变迁,伙计还需要签订一些协议或契约来确保他们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的平等。

在合作的过程中,这些契约也可能会出现变化。

学生王子:身份还是契约

学生王子:身份还是契约

学生王子:身份还是契约作者:瞿见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1期“从身份到契约”,是亨利·梅因爵士在其《古代法》中所提出的经典公式。

这一公式所回答的问题是,现代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来自于对先验世界的抽象演绎,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累积?显然,从历史到今天,这种“身份的人”与“契约的人”之间的颉颃往复一直都不曾停歇。

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学生王子》都堪称经典。

电影的情节其实并不复杂,甚至有些老套:古老的卡尔斯堡王国陷入财政危机,亟需通过一场联姻纾解国库空虚。

在老国王的安排下,卡尔王子和公主在舞会上相见,但王子那种卡尔斯堡式“精确而训练有素”的行事风格却并不令公主满意,公主渴望的是一个充满“热情与魅力”的男子。

于是,老国王命令王子的随身教授尤特纳博士教授王子“生活的艺术”。

但教授认为,“真正的教育来自人群”,想要拥有“热情与魅力”,王子应当离开王宫到海德堡大学去。

老国王不解,大学有那么多,为什么一定是海德堡?教授的回答骄傲而直率:“因为对我而言,只有一所大学。

”于是,王子以一个学生的身份,在海德堡的热烈夏日里开始了他关于青春与爱情的美妙旅程。

他与酒馆的女侍凯茜坠入爱河,甚至打定主意一同私奔去巴黎。

然而,老国王病重的消息恰时地传来,王子只好离开爱人返回卡尔斯堡。

如同片名所喻示的一样,学生与王子的双重身份集于同一个人身上。

于后者而言,他的权利义务都约束于身份;而于前者而言,他的行为举止都得以仅基于契约。

从卡尔斯堡到海德堡,王子经历了一个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迅疾转变。

在这里,身份与契约的历史矛盾被戏剧化地集中于个人命运之上。

无论福斯特是否意识到了这二者之间的暗合,它们都正回应着同样一个叩问:我们,以及我们的社会,将如何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蜕变?《学生王子》可能恰好提供了一种解释。

故事的结局并不离奇,当王子宣称他愿意为了爱情放弃王位时,老国王一如既往地扮演了爱情美梦“终结者”的角色,然而,却是以全然不同以往的理由——这个理由并不是为国为民的家族责任或国家传统,而是一种无可选择且无可逃避的宿命——“要么成为国王,要么什么也不是”。

“从身份到契约”与民法本位的变迁

“从身份到契约”与民法本位的变迁

份” 都起源于古代属 于“ 家族 ” 所有的权力 与特权 , 并且在某 种程度上 , 到现在仍 旧带有这种色彩。个人是没有独立地位 的, 个人的一切都依 附于家族 中的“ 家长 ” 为此对个人 而言 , 也就无所谓权利 , 的就是服从 。个人 的选择必须根据家族 有 的地位和利益来取舍 , 只有符合家族利益和规范的事务 才可 以进入个人权利的视野 。个人在社会中各有不 同的身份 , 不 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法律就是 通过对不 同身份 的人 安排不同的义务 , 确认他们 的不 同身 份和等级 。因此 , 来 古 代的义务本位 就是身份本位 、 等级本位 。罗马私法上 的契约 的真正主体是家长 , 从本质上讲 , 以家长为代表的家庭 , 是 因 此, 罗马法上的契约 制度从根本上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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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 到契 约 " 民法 本 位 的变 迁 ‘ 从 与
天 吴 彬
( 江 农林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江 杭 州 3 10 ) 浙 浙 130
摘 要 : 律 随着 它 所 调 整 的那 个 社 会 运 动 的 主 流 向前 发 展 , 法 每个 时代 都有 它 自 己 的通 过 法 律 力 图 实 现 的 目标 而
是一个 ‘ 身份 到 契约 ’ 从 的运 动 。 这 些文 句在 它写成 的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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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自由合意而产 生 的。 英 国历 史法 学派 的奠 基 的 ” 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 ・ 因在 他的代 表作《 梅 古代 法》 中将
个 “ 身份到契约” 运动。 从 的 ”

论“人权—契约—身份”型社会对中国的要求

论“人权—契约—身份”型社会对中国的要求
当时 的 中 国而 言 , 就是 最 大 的人 权 。
改革开放到现在 , 中国经济 出现令 人惊 奇的发 展 , 但 改革属于“ 政治不改 的情况下发生了经济变迁 ” 即政 治主 , 导下 的经济变革 , 它一方面整体 上为国家带来 巨大 的国力 增长 , 另一方面为通过政治 ( 身份 ) 获取不正当的资源提供 方便 , 此使得财富分配严重不均衡 , 阶层划分 突出 , 下层 人 士通 过正 当的契约和人权途径进入上层社 会的几率变小 , 主要 的权 力与大量 的社 会资 源在上层 社会 中进行 内部 分 配, 政治精英与经 济精英相 互融 合 , 甚至互 换角 色。这 就
到复杂 、 从一元到多元 、 从野蛮到文 明, 不断趋向于人的平
约、 、 人权 身份 的先后 次序性状 ; 直到社 会发展 至今天 , 三 者的位阶层次呈现 出人权 、 身份 、 契约并直 至将 来转 变为 人权 、 契约 、 身份的合理 排列 , 即人权 的位阶最 高 , 契约次
之, 身份最低。在所有 的进化阶段 中, 人权 一契约 一身份 型的社会形态最为合理和理想 。
等、 自由、 正义等价值观的实现的历程。 第三种命题 , 主要说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标准具有
多元性 , 而不是一种标准 。如果按 照马克思的阶级区分标 准对应历史发展 的各形 态, 我们 大体 可 以这样 对应 , 奴隶
[ 作者简介] 军(9 9 ) 男, 易 17一 , 云南永善人 , 北方民族 大学法学院讲 师。
此, 人权的价值追求 要大于契约 的价值追求 , 契约 的价值
三种命题中 , 种命题主要针对社会发展过程 中的 第一
单线进化的局限而言, 更加全面考察社会发展过程 中人 的
追求要大于身份 的价值 追求。但 是 , 在任何 社会 中, 他们 总是在 同时状 态下表现出这种情 势的 , 三者之间并没有单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一、契约与身份:民法与经济法产生的比较一百多年以前,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梅因在其经典著作《古代法》中精辟地指出:“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认为,在古代社会的体制之下,个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家族中的身份,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取决于他的家族的意志而不是自己的意志。

与古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基本元素是个人,个人取代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人们用“协议”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在法律上,“从身份到契约”的结果,是个人从事实上的人上升到法律上的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一员,带来了近代民法平等与契约思想的张扬,实现了民事关系对社会生活的普遍调整。

然而,梅因笔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20世纪表现出“从契约到身份”的背离。

具体而言,所谓“身份”并不是一种具有浓厚人身依附色彩的“身份”,而是基于一种社会地位或强势利益而获取的特殊身份。

一方面,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经济交易重大的改变,大企业成为整个社会交易的对象,为了在实际交易中追求效率、节约成本,大量的标准化契约开始取代先前的需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条款的合同,从而限制了契约自由。

另一方面,政府开始从“守夜人”角色里蜕变,国家干预主义突起。

同时,传统民法在现代复杂的经济关系中软弱乏力,急需国家充当有权力的第三人来规制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标准化合同的广泛运用,其弊端为人们所日益注重,开始对其进行规制。

如建立对于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明确合同提供方的特别提醒义务、推广各行各业中的合同范文等。

另外,民法主体理论开始扩张并试图把国家的行为进行区分,以尽力纳入民法体系的规制范围。

浅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浅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浅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生产工具简陋,单个人不足有足够的能力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获取生活资料料.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延续则需要越来越多的食物的支持,集体劳动应运而生.因此,依据血缘关系走向的联合不可避免的产生。

由此产生了所谓的“身份”。

氏族是其主要的表达形式。

原始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联盟,同时也是全体氏族成员进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

有全体氏族成员组成的氏族议事会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他决定.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共同参与氏族事物的管理。

而氏族首领则有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

如公元前10世纪前后,罗马已成为拉丁姆地区许多氏族公社中主要的一个.传说它分为三个部落,每个部落有十个胞族,每个胞族又由十个氏族组成,他们均依靠自然的血缘关系巩固和发展.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靠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氏族习惯来维持。

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在罗马公元前7世纪以后,氏族内部出现了财产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现象,出现了“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依附贵族的贫困破产之家族)。

后者从前者取得分地并为之服役,遇战争则须作亲兵出征.原始的氏族之间的关系遭到破坏.且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集体劳动的必要性降低,人们开始有能力依靠独立生产、自由劳作,对氏族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同时劳动能力的提升使得人们对自身的自信大大加强,在满足简单的食物需求之后,在政治生活中对于权力的追求逐渐增多。

人们渴望得到更多的权力、荣誉和利益。

同时如在罗马,平民阶层的产生及壮大以及一些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不能享有与罗马人平等的权利知识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公元前6世纪左右,出现了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这次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居住地区把罗马城分为四个部落,居民就所在部落登记户口和财产,确定权利与义务.在原始社会组织中,个人很少或者从来不为自己设定权利,也很少或者从来为自己设定义务。

乡土中国每章摘抄笔记(3篇)

乡土中国每章摘抄笔记(3篇)

第1篇第一章:乡土本色摘抄笔记:1. “乡土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深厚的国家,其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特色。

”2. “乡土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土地是人们生活的根基。

”3. “乡土社会中的家族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社会地位。

”4. “乡土社会中的道德观念以‘孝’为核心,强调家庭和家族的和谐。

”第二章:文字下乡摘抄笔记:1. “文字是乡土社会的一种重要工具,它有助于记录和传承乡土文化。

”2. “文字下乡的过程,实际上是乡土文化向城市文化渗透的过程。

”3. “乡土社会中的文字主要是口头传承,而不是书面传承。

”4. “文字下乡使得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

”第三章:差序格局摘抄笔记:1. “差序格局是乡土社会的一种社会结构,它以家族为单位,形成一种等级制度。

”2. “差序格局中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

”3. “差序格局使得乡土社会中的权力分配具有明显的家族色彩。

”4. “差序格局的存在,使得乡土社会中的社会流动相对困难。

”第四章:男女有别摘抄笔记:1. “男女有别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文化传统,它规定了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

”2. “男女有别体现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主要负责家务,男性则承担家庭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3. “男女有别也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4. “男女有别是社会分工的一种体现,也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文化特征。

”第五章:家族摘抄笔记:1. “家族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由共同的祖先和后代组成。

”2. “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决定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和权力。

”3. “家族制度是乡土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4. “家族的延续和发展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文化追求,也是人们维护家族荣誉的方式。

”第六章:血缘和地缘摘抄笔记:1. “血缘和地缘是乡土社会中的两种重要社会关系。

[身份,契约,法学,其他论文文档]从身份到契约(5)法学理论论文(1)

[身份,契约,法学,其他论文文档]从身份到契约(5)法学理论论文(1)

从身份到契约(5)法学理论论文(1)与这种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表现和实现个人本位要求的契约应运而生了。

契约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契约是个人独立自主、意思自治的,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自己为自己作主。

在”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都是法律的主体,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人们不再是束缚在”家族”内听任”家长”的支配,而是处于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中,受契约调整,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不是由”家长”代为确立的,而是由每一个人根据契约而形成的。

契约成为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这正如梅因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

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而产生的。

”〔16〕(三)”从身分到契约”—从”人治”到”法治”。

“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

在这种社会中,由于”身分社会”处于人类社会的落后时期,人类处于”法学的童年”,因而在这个时期也是法律很不健全的时期,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身分关系的维持主要不是靠法律而是靠道德与习俗。

另一方面,一个,”身分社会”必然是刑法主治的社会,因为要维护一种建立在身分基础之上的极不合理也是人们广为反抗的社会制度只能依靠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在这种社会,有法律也主要是刑法,这正如梅因所指出:”法典愈古老,它的刑事立法就愈详细、愈完备。

”〔17〕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财富不丰裕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刑法必然是严刑峻法,刑法的本质决定了依刑法而治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

梅因最有力量的一句话:“从身份到契约……”是这么说的

梅因最有力量的一句话:“从身份到契约……”是这么说的

梅因最有⼒量的⼀句话:“从⾝份到契约……”是这么说的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场从⾝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罗马⼀家⼈起初,⼀切国家的实在法均以⽗系社会头⼈之判决的⾯貌现⾝,⽽吾⼈还发觉,这般判决兴许只是由不计后果的命令所演化⽽成,此时⼈类尚且稚弱,各家各户暌隔不闻,家长会对其妻妾、⼦⼥或奴⾪发号施令。

不过,即便建⽴了国家,法的适⽤还是极端受限。

法是维持判决之原貌也好,是发展成习惯法或成⽂法典也好,其约束的不是个⼈,⽽是家庭。

若是引⼊⼀种或具有误导性的类⽐⽅法,古代法好⽐是国际法,它⾝⽆⼨功,只好填补作为社会之原⼦的众多庞⼤群体所形成的裂缝。

在这般社圈,议会之⽴法权和法院之管辖权均只可触及家庭⾸脑,⽽规范家庭其他⼈员的⾏为规则乃是家法,家⽗就是家法的⽴法者。

实在法的体积起初还很弱⼩,不过却稳步增⼤。

法(跟上社会演化之脚步)的变化⼯具,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直接⽴法,次第得以借⽤,对古代法施加影响。

△查⼠丁尼⼀世社会每前⾏⼀⼩步,就会有更多⼈⾝权和财产权从亲属会议中脱⾝,进⼊法院的管辖权。

就国家⽽⾔,政府的律法⼀步⼀步地取得了(跟家长)对私⼈权利之关切度相等的效⼒,安坐于壁炉旁的家长喝斥再三,却也于事⽆补了。

通过对罗马法材料的重⾏拼凑,我们基本上获得了⼀部砸烂旧法统、建⽴新秩序的完整史;当于这新秩序中,⼀部分乃是毫发⽆损并沉降⾄今的,另⼀部分虽然在⿊暗岁⽉触碰了化外之治,被捣毁或侵蚀,但其终究为世⼈所重构。

在查⼠丁尼⼤帝所复建的制度中,吾⼈觅不得家长权之古制的半⽚⾐⾓,唯见到他所保留的⼀个孤零零的条款,家长还挽住了宽泛的权⼒。

△罗马的家庭聚会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点上是⼀致的。

纵观社会运动的整体进程,进步社会矫矫不群,其对家庭的依存在缓缓消融,⽽个⼈之间债的关系在慢慢滋长。

个⼈稳步代替家庭作为实在法所调整的单元。

这个进程快慢不⼀;⽽某些社会也不是绝对的静态,原始社会结构的⼟崩⽡解只能透过细细地研究其表象⽅可推测出来。

从身份到契约(2)

从身份到契约(2)

从身份到契约(2)而"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正是因为是一个平等社会,因而又是一个交往的社会,"契约社会"作为一个平等交往的社会具有比封闭的"身分社会"无比的优越性:在"身分社会"中,名分已定,恒常不变,这种社会阻塞了人们自动升降的社会变迁机制,人们要改变不合理的身分地位,没有正常的社会变迁机制,只能通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战争,中国历史上每次农民起义为什么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均贫富、等贵贱",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契约社会"为社会提供理顺了社会交往、变迁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取代了论资排辈、先天注定,在"身分社会",定名分,守本分,结果没有职业自由、没有迁徙自由。

在"契约社会",要求实现和保障职业自由、迁徙自由,职业自由和迁徙自由实质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去寻找最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在"契约社会",人们地位平等,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往往有大致一样的思想、感情和认识,契约是人们心灵的通约、契约是社会联结的纽带。

契约具有社会亲和力,因而"契约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是人们在分工基础上基本的交往方式,因而"契约社会"又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剂",因而"契约社会"还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

"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1)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契约化其实也就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人的身分色彩的消失,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梁治平《法辩》读书心得

梁治平《法辩》读书心得

梁治平《法辩》读书报告这部书向我们讲述了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法的思想存在至今日,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在历史的长河里,法学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形态,不断适应世界环境和局势的变化,不断在不同的国家展现出不同的特色。

《法辨》收录了梁老师1985年到1987年间的大部分文章,一共是十九篇。

其中有十三篇都刊发在充满思辨与呐喊的《读书》杂志上。

集子的名字来源于书中很精彩的一篇文章——《“法”辨》,文章讲了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过程与特点,是表现文集主题的点睛之笔。

梁老师将《法辨》划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概说、中国法、西方法和中西法律传统之比较。

他试图用这四部分的有机组合,揭示文集的主题——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

梁治平以其锐利的思想和清新而质朴的文风开辟了一种法学研究新方式——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法律。

这也无疑是中国法学研究里程碑式的拓展。

这本书是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编写的,在写本读后感时,我也顺应目录的顺序,按照从头到尾的顺序进行叙述我的感想和想法。

1.比较法与比较文化在比较法和比较文化的段落中,作者提到了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法律、艺术、道德和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其他的任何习惯,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中题应有之义。

这本书最核心的一句话莫过于“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起初我并不理解,在看完全书之后,则有了新的体会。

之前只看法条的我固不能理解,但从法律与历史、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角度上看,不是“纯思辨”的,就能明白这一切的来龙去脉了。

这本书精彩之处在于,用具体的实例说明原本抽象的道理,一方面引起读者的兴趣,另一方面,又能更好地诠释主题。

“单就形式着眼,法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学门类),其次是法律制度。

他说,观念指导制度,但二者有差距,且集中表现在个人的行为方式上。

作者举了例子,“孝”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高于法,所以为父报仇杀人者却能得赞许甚至免罚。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内容提要」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转变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确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这样一种“新身份”,成为第三法域的显著特点。

这种新身份的形成,导致新的法律调整原则、新型的权益观以及新型的法律调整模式等一整套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契约/身份/社会法梅因在1861年发表的《古代法》一书中有一段著名的论断:“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自此,讨论身份或者契约问题便几乎注定无法绕开梅因。

但是“到此处为止”又给后人留下无限的遐想。

三个视角:抽象、历史、现实当今社会,工人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妇女运动等社会运动风起云涌。

在社会压力下及人类理性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具有“身份”调整色彩的社会立法纷纷出现。

很多学者提出了“从契约到身份”反向运动的观点。

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学界争论不休。

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可以归纳为三个视角。

如果以梅因的视角为中线,另两个视角可以形容为一左一右,一个更抽象、更应然,让我们离现实生活更远,另一个则更具体、更实然,也离现实生活更近。

我们将其分别概括为历史、抽象、现实的视角。

(一)历史的视角:拘泥于梅因的“历史观”,对契约和身份作类似的解释从社会结构的变迁出发,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特征或实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注:朱光磊:《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特征与性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8年第1期。

)也有学者从社会契约理论层面利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如何规制的理论解释近代和现代社会已经或正在“从身份到契约”,并没有出现相反的运动。

有的学者在解释梅因观点时认为:“英国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正是从这一点敏锐地捕捉到现代社会与以往各个时代的基本区别,他以个人权利的变化来划分时代,……。

”“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以什么作保证?40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只有确立了个人权利,才谈得上自由、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

契约社会的矫正——从契约到身份

契约社会的矫正——从契约到身份

2006.12契约社会的矫正——从契约到身份□贾远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与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相一致,人类实现了由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

而面对契约社会自身难以调和的矛盾,人们开始对契约社会进行矫正的探索。

可以说从契约到身份是对契约社会的进一步矫正,是让契约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是对契约社会自身缺陷的弥补。

社会法的规范理念为“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身份契约契约社会的矫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8-02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两次转型: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

看似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循环,但事实上这代表着社会制度和社会理念的巨大变革。

19世纪,英国历史学派的奠基人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精辟地概括了法律从古代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大量的世俗化的契约交易活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到了20世纪,契约社会结构存在的弊端逐渐显露。

即契约社会建立在每一个参与契约的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这一假定的前提下。

然而契约关系中的各方并不绝对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参加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平等的参加社会活动的法律关系。

这种假定与事实的不对称造成了契约社会利益协调的失衡,因而人们开始探讨“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

①一、概念界定——身份概念的变化身份社会中的“身份”就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

依附性的身份地位是由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基础造成的。

在这种身份社会里,人们很少有契约活动的余地,身份是一种常驻不变的“人格状态”,是赖以确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

②也就是说身份是跟血缘和宗族有着密切关系的,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外化为社会的制度结构,家族身份转变成一种社会等级,因而这种等级关系依附于血缘关系,是固有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身份、契约、人权-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身份、契约、人权-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二、从身份到契约
• 1、梅因(S.H.S.MAINE 1822-1888) 1822-1888) 梅因(
•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 份到契约’的运动” 份到契约’的运动”。 •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 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 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是社会和以前历 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 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 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 “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 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 旧的法律是在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 会地位, 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它用协议的方法为其自己创 设社会地位。 设社会地位。”
• 3、从契约到人权 • (1)从契约自由到国家适度干预 • A、反对经济垄断;限制契约自由;采取福利 反对经济垄断;限制契约自由; 政策,增加社会救济, 政策,增加社会救济,减少和消灭社会贫困 • B、反对财阀政治,政治权利平等;尊重少数 反对财阀政治,政治权利平等; 派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健全法制, 派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健全法制, 实行法治 • (2)从“优胜劣汰”到“优胜劣存”,发展 优胜劣汰” 优胜劣存” 权和生存权兼顾 • (3)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政治经济制度 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的安排从个别和部分人的本位到全社会每个人 的本位
身份、契约、 身份、契约、人权 ——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 一、法律发展的多种解释 • 1、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法、社会主义法 • 2、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制度、 • 3、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习惯、习惯法、 • 4、法制、法治 法制、 • 5、民族法、全球法 民族法、 • 6、简单法、复杂法 简单法、 • 7、诸法合一、诸法分立 诸法合一、 • 8、宗教法(神法)、世俗法(人法) 宗教法(神法)、世俗法(人法) )、世俗法 • 9、义务主体的法、权利主体的法 义务主体的法、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契约和身份是民法和经济法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体现了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而身份则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本文将对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契约与身份的概念和特点契约的概念和特点契约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契约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契约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契约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强制性。

2.平等性:契约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议价权。

3.约束力:契约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契约的约定。

身份的概念和特点身份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身份与契约有着密切的关联,它决定了个人或法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身份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身份是独立于契约存在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在契约之前已经存在。

2.有限性:身份决定了个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3.不可变性:身份通常是不可改变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稳定。

契约与身份的差异分析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地位的不同在民法中,契约作为合同的基本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契约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的约定行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身份则是个人或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身份与契约的关系是一种辅助性关系,不能取代契约的法律地位。

在经济法中,身份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经济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其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在经济法中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和交换的工具。

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契约的约定来确定的,当事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

份到契约”的论断之中,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个人人格状态的一种根 本性变化。 “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不断走向自由和 独立的过程。 这里值得再次提出的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实现是一 个过程。 正如梅因说的:“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的社会之间存在 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这也就 是说,我们在看到“身份”与“契约”之差别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们 本是在同一个社会形态内共生的事实。
思政探讨
社会
浅评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源自李朋来 (安阳工学院 艺术设计学院 安阳 455000)
摘要: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就历史事实而作的一个总结,而没有看到造成“身份”和“契约”的原因即贫富两极分 化。 真正的契约社会体现着平等原则,要实现之就须消除贫富两极分化。
关键词:身份 契约 贫富差距
“从身份到契约”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物亨利.梅因的 名言。 “从身份到契约”学说无疑是梅因对法理学的最杰出的贡献, 而且这种贡献对我们今天的意义已经完全超出了法理学本身。 因 此重新审视这个学说就是为了加深我们对它的理解, 并在此基础 上对它的抽象性也作一番揭示。
一、“身份”和“契约”的涵义 “从身份到契约” 是梅因发现的法律演进的一般规律之一,正 如他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说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 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那么究竟他所谓的“身份”和 “契约”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我们又该怎样去理解它们在梅因学说 中的地位或意义? 这里梅因所指的“身份”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一个人在“家族” 中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来源。 “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 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 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 所出生的场所, 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 令”。 而且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自由合意” 而产生的。 至于个人的这些关系为什么不是由他们自己的“自由合 意”而产生,梅因只是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而已,他说: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 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 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 这也是我们在他的 《古代 法》一书中所找到的最好的答案了。 简言之,“身份”在梅因的研究 中是作为逻辑起点来对待的, 也可以把它当作是梅因发现的历史 事实,而不是像自然法哲学家们想象出来的理性的产物。 所以仅就 这一点,可以看出梅因把对法律研究基于对历史事实的思考,在方 法论上也对后来的研究者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而后来的马克思 也正是沿着这条路找到他的法律理论基础的。 “契约” 是对一种新秩序下的个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概 括,它是相对“身份”来说的。 “用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 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 用以 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 ……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 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身 份”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 任何人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都不能摆脱这种来自家庭和群体的束 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而“契约”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 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 “旧的法律是在人 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现代法律则允许 他用协议的方法来喂起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承认过去和现在 之间存在这种差别,是最著名的现代思想的实质。 ”因此,在“从身

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杨立新讲演录

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杨立新讲演录

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法学家讲演录)杨立新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主持人:非常感谢大家在今天晚上参加我们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晚上,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杨立新老师。

杨老师演讲的题目是《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一一身份权若干前沿问题之探讨》。

我们感谢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的支持。

关于杨老师,我就不用多做介绍,大家都已经非常熟悉了。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杨老师,我觉得杨老师是一位能够自由地游走于民商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两者之间的当代著名法学家。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精彩的讲座。

(掌声)杨:各位同学,晚上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一一身份权若干前沿问题之探讨》,我就把关于身份权的一些研究看法向大家做一个介绍.关于身份权,我研究的时间很长。

在最近这半年左右的时间,我集中精力考虑了亲属法的问题,是从身份权的角度对亲属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这就涉及对身份权一些问题的总结,包括对亲属法的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回顾和总结。

我发现,亲属法实际上主要是讲身份权的问题,但又不绝对都是身份权的问题。

从对身份权研究的问题开始,我又产生一些新的想法,今天就这些新的看法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这些新想法可以归结为,梅因时代强调“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今天,在身份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革命性的改变之后,还应当有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

这就是我今天讲座的主题。

我主要分四个问题说明,希望和同学们对身份权的问题进行共同探讨。

一、中国的身份权为什么会遭受冷遇?(一)中国身份权遭受冷遇的表现在我们的民商法研究中,特别是传统的民法研究中,身份权不是受到特别重视的一个权利。

在现行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我国对身份权都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

我仔细检索、检查了一下,除了我在鼓吹身份权以外,多数的学者对身份权的问题都不是很待见。

关于身份权遭受冷遇的表现,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第一,很多民法学者,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民法学者反对身份权,认为中国现行的立法当中没有对身份权做出规定,中国民法也不应该规定身份权。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 出现了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这一发展现象 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 出现了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这一发展现象 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这一发展现象谈谈对这句话的
理解
“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的发展现象,是指法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从以身份为基础转向以契约为基础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法律主要是以身份为基础的。

身份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角色和身份关系,例如家族、阶级、职业等。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往往是由其身份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其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决定的。

例如,在封建社会中,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契约的概念逐渐兴起。

契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再仅仅由其身份所决定,而是由其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决定的。

例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的发展现象,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的发展。

在契约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

这有助于促进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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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身份——现代民法之重要课题柳经纬邓小荣引言一百三十多年前,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将法律从古代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

六十多年前,亚伦在为《古代法》一书所作的导言中饶有趣味地提出了“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发生过”的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纵观二十世纪民法的发展,那些影响最为深远的变化便是体现为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过程。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断言这一运动过程也象“从身份到契约”那样,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法律制度的根本变迁,但它至少反映了二十世纪以来民法一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将“身份”因素导入民法,用以规范市场行为,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完善民商法制的要求,我国法律既存在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问题,也存在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问题。

因此,探讨二十世纪以来民法“从契约到身份”的变迁,于我国民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于我国民法理论的丰富,均不无积极意义。

一、从身份到契约与从契约到身份(一)从身份到契约“从身份到契约”是十九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梅因(Henry Maine)关于法律发展史的一个著名命题。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指出,古代社会不是一个个人的集合体,而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家族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古代社会,人的一切关系都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作为个人的身份地位是依附于家族的。

正如他在“契约的早期史”的研究中所指出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

这种不平等身份充斥着社会的各个领域。

而在现代社会(梅因所处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

在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家族的依附关系逐渐消灭,代之而起的是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替代了“家族”,而成为社会的单位。

在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现代社会,用以取代源自家族的社会关系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这些关系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人们用“协议的办法”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契约成了构造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

在分析了社会发展的这一变化之后,梅因精辟地总结道:“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命题,揭示了到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为止人类法律发展史的一个侧面,阐明了人类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意义。

这无疑是梅因对法律史学说的重大贡献。

①“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命题还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的私有制社会的本质特征所在。

这就是契约的普遍化和契约至上的观念。

资本主义的生产是普遍化了的商品生产,资本主义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②契约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且是唯一的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普遍化而被推及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不仅物质财富的生产与交换本身契约化,而且商品浪潮所波及的身份领域也契约化。

梅因在谈到这一点时指出,“奴隶的身份被消灭了——它已为主体的契约关系所代替了”,妇女的身份地位“从她成年以至结婚,凡是她能形成的一切关系都是契约关系”。

至于古代社会“父权下之子”的身份,梅因指出,“也是如此”。

①契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随之而确立的是契约至上的观念,与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思潮相呼应,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私法自治等成为私法发展的根本精神。

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对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的经典性诠释是《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等于法律且优于法律的观念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民法的基础。

整个民法体系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它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他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创设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契约应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按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条件对其产生约束力。

契约一经成立,在某种状态下,每一当事人均有权排除和拒绝公共权力的干预。

既然契约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官就没有任何权力对契约进行修改,甚至于当契约由于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相互的给付出现严重不平衡时,法官也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司法对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和意思表示加以极大的强调,以致十九世纪的法官们确信,契约法中极其大量的规则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为根据的。

换言之,在当事人为合同发生争议时,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常常将它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了争议来解决。

由此,法①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6年版,第3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页。

院认为他们不是把法律规定强加于双方当事人,而只是在找出双方当事人自己所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契约自由成了契约法的灵魂,而契约法则成了十九世纪私法发展的核心。

不仅如此,在十九世纪,契约的观念波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诸如婚姻、收养、劳动等过去不曾为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现在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合同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而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为合同法所规定,成为合同关系的一部分。

契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要利用它、依靠它,由于有了明示或默示的、宣告或意会的契约,才产生了所有的权利、所有的义务和所有的法律”。

③契约自由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基础,“契约标志着社会在实现文明和繁荣方面获得的进展、。

契约自由、契约神一方面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利器,另一方面又成为以身份平等为特征的进步社会的鲜明标志。

(二)从契约到身份近代民法以契约自由为核心构筑起它那完整的体系。

契约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缔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协商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以及选择裁判的自由等。

“自由意味着平等”④,在民法领域,上述契约的自由则是以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为前提条件的。

因为,只有缔约人之间的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互不支配,缔约人才可能自由地表达其意思,进而才能谈得上其间的契约自由。

反之,如果缔约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一方有权支配另一方,那么其间即使订立了契约,也不过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的结果,根本谈不上契约的自由。

在近代民法上,当事人地位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

⑤民法赋予每一个人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契约自由奠定了法的基础。

同时,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民法的法律行为和契约制度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法的规范。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契约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过是缔约双方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的结果。

按照法律行为制度,通常只有在契约是由于存在胁迫或欺诈或重大误解等影响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情况下,法律才采取措施(宣布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予以补救。

如不存在这些影响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极端情形,法律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并尊重当事人在自由状态下缔结的契约,赋予它法律的效力。

但是,必须指出,民法上的当事人地位平等,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平等,一种舍弃了不同①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6-97页。

②P.D.Marsh: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England、France、Germany”, Gower 1994, P22-23.③[美]帕森斯:《合同法》,转引自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65页。

④[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页。

⑤也有学者指出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和互换性。

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当事人之间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差别的平等,即一种无“身份”差别的平等,而非指缔约人之间真实的平等。

事实上,即使是在高唱“自由、平等、博爱”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人与人的差别和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而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

资本家与工人、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其间的经济地位是明显存在差别的。

这种经济地位的差别,在抽象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民法中均被抹去。

这种经济地位的差别虽不致否定民法的平等原则,但却意味着平等这一原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种脱节,从而使其作为契约自由的基础条件发生偏差,最终导致契约自由一定程度上丧失其真实性。

这是因为,在普遍化的商品社会里,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增强了,其间产生了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

这种经济支配关系并不否定被支配的一方仍然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因此支配关系的双方缔结契约完全可以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必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因而也不致于被法律所否定。

但是,在这种经济支配关系下,对于处在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契约自由是真实的、充分的;但对于被支配的一方而言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很难说他有真正的契约自由。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时指出:“这种法律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不过是劳动契约中经济较强的一方——雇主的自由,他借此获得他方提供的劳动,对于经济弱者——饥肠辘辘、两手空空,必须寻找工作的雇员,则毫无自由可言。

他唯有接受他能找到的雇主向他提出的劳动条件,而不论好恶”。

①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如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

契约自由以及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民法,从某种意义上看,实际上成为经济上强者凌弱经济上弱者的法律工具。

正是由于近代民法把所有当事人都假定为地位平等的人,不问当事人处于何种经济环境,拥有何种经济实力,因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给资产阶级带来了广泛的、为所欲为的权利,使资产阶级可以在契约自由、竞争自由的口号下,自由地凭借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和其他经济上的弱者。

“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

①契约的扩大、契约自由的确立在推动社会前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严中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在积累、在深化。

二十世纪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世纪,同时也是契约自由不断暴露出其消极面和局限性的时代。

契约自由的基础正受到不断的侵蚀,作为契约自由最重要的前提即缔约当事人地位平等,与社会现实脱节愈益严重。

因为伴随着二十世纪科学技术的惊人进步,各种科技成果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①[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的推广运动,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则造成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局面;从事生产和交换的主体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现代化的各种企业逐渐代替了十九世纪的小业主、小作坊主等;绝大多数的合同不是在个人之间签订,而是在两个组织或者以组织为一方和以个人为另一方而签订,在这些合同中,不仅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雇工与雇主在经济实力上不断扩大差距,即便是在企业之间,随着垄断的发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分化与对立也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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