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岗护士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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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护士执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新上岗护士的管理,提高聘用护士的素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聘用护士经院招聘领导组、人事科、护理部面试、理论考试、操作考核合格者,试用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如因身体等因素不能胜任单位工作要求,单位可与其终止聘用。
二、试用期三个月科室每月进行专科理论和操作考核,三个月护理专科理论、操作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签定聘用合同。科室考核不合格者,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三、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如与患者发生争吵,患者投诉,包括患者点名批评,护理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严格遵守医院及护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及事故,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单位有权与聘用护士解除聘用合同。
六、新上岗护士,当年未通过国家注册及资格认定考试,未取得护士注册及聘任资格,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