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及各类相关法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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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利用行为
定义: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1.、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
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2、同时必须制定法律和政策并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并制裁危害环境和非法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环境质量和功能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益
3、当环境损害给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政府机关又要代表国家依法向当事人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二)环境保护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管理国有自然资源和能源,通过制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并对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予以控制、
二、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一)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通风权、眺望权等)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信息公开)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举报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环境损害的特别义务
(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
(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第二节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
P29图表2.2]]
环境法的主体
第一节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
一、环境利用行为概述
概念: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一)本能利用行为
定义: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
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特征:
1、责任主体为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
2、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
西方: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执政党的重大战略决策
环境法的概念
第一节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
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目的)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范畴)称。
特征:
(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1、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1)行政规章制定权
(2)行政强制权
(3)行政处罚权
按日计罚:
定义:环保机关对持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按照持续的天数累计计算罚款数额并予以处罚的方式。
原因:
1、连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如果只处罚违法排污行为本身并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受限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法定处罚限额小于违法收益,企业可以规避法律的漏洞,因为行政机关不能就同一行为进行第二次处罚。
(二)代表国家对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三)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注意:P77图表4.8
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
注意:P80图表4.9
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许可权
(1)对使用(占用)环境容量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与专营
(2)对与环境与资源有关行为的等登记(备案)、认可和核准
2、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取水。
注意:P57图表4.2
二、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意义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定义:是指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3)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
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
是指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及经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用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利
(1)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2)环境监测与资源监测
第三节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1、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要求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2、必须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二)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环境的公物属性和共有物与公益物属性方面)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环境法律关系符合并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注意:P59图表4.3
第二节公众的环境权益
一、公众的概念
定义:一般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
1、通过环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第四节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
一、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能
(一)概述
国家及其政府机关在环境利用关系中经常担负着双重主体的身份:
1、作为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者,政府机关依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自然人)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一定限度污染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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