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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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沪0118行初178号 原告上海兴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万狮村。
法定代表人兰小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翔,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平,男。
原告上海兴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粤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鹤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兴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被告白鹤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俞献强、唐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被告白鹤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陈栋辉、委托代理人俞献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白鹤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白强拆决字2016第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在白鹤镇万狮村渡口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已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白城管责拆决字2016第0009号)。被告已于2016年10月6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白城管限拆告字2016第0009号)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白城管限拆催字2016第0009号),限原告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经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兴粤公司诉称:被告曾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白城管责拆决字2016第0009号),认定原告所有的万狮村口厂房为违法建筑,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后被告又于10月17日向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白强拆决字2016第0001号),告知其将于10月26日强制实施拆除。原告认为在原告申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系争厂房。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白强拆决字2016第0001号)违法。
被告白鹤镇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主体资格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事实和程序证据:1、白鹤镇万狮村2016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企业明细表及面积测绘图,证明原告本案所涉房屋建筑面积。2、(白)城管协通字[2016]第08028号协助通知书、青规土执字[2016]第152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证明2016年8月26日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核查原告涉嫌违法搭建一事,经核查原告所涉建筑物没有相应规划审批手续。3、谈话通知书,证明2016年9月9日要求原告到被告处针对违法事项接受谈话。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9月13日到原告所涉违法建筑现场检查的情况,检查笔录上有原告当事人签名。5、白城管改字[2016]第003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6年
9月13日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9月21日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向万狮村村民委员会核实建筑实际情况。7、(白)城管协通字[2016]第08036号协助通知书、青规土执字[2016]第170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证明因为原告提供了部分营业执照、产权证,被告为了谨慎执法,于9月19日要求区规土局核查有关情况。8、9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被告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原告并未自行拆除。9、白城管责拆告字2016第000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调查核实,拟决定作出系争决定,发出事先告知书,并且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10、申辩书,证明是原告提交的。11、白城管责拆决字2016第000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2、青城违建告字〔2016〕第0009号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及送达回证。证据11、12证明被告进一步核实,查明原告所涉建筑中,根据测绘图纸,有关建筑是违法建筑,经现场核实,也并没有自行拆除,所以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事先告知书,原告在陈述申辩之后,也没有自行拆除,被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1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执法人员至现场进一步核查,所涉违法建筑并未拆除。14、白城管限拆催字2016第000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白城管限拆告字2016第000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及送达回证,证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提前催告程序。15、申辩书,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申辩。16、白强拆决字2016第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白强拆告字2016第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及送达回证,证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通告。17、视频资料,证明相应文书的送达,张贴在原告公司,并且发短信告知。18、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报告,证明被告作出决定书之前,将本案系争情况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报告。19、测绘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证明上海继拓土地规划设计勘测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合法成立且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具的测绘文件是合法有效的。20、关于白鹤镇政府向区规土局发出两份协助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在与原告沟通了解后发现所涉房屋并非全为违法搭建,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再次向区规土局发送协助通知书。21、关于向兴粤公司送达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送达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9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系工作失误,时间节点是不对的,故于9月14日向原告重新送达落款日期为9月13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2、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于10月6日对本案所涉违法搭建进行现场检查,涉事违法搭建未拆除。23、城管执法证件,证明被告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权。24、原告工商档案,证明兰新乾户籍信息;兰新乾系原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