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末参考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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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民法物权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物权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物权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B.物权是绝对权利C.物权主要通过物权的行使来实现D.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物权的转让上答案:D2.下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公示制度B.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强制制度C.不动产登记是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关系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制度D.不动产登记只针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答案:A3.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B.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C.抵押权是一种确认权D.抵押权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答案:C二、判断题1.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不包括地下空间。

A.是B.否答案:B2.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A.是B.否答案:A3.抵押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否则无效。

A.是B.否答案:A三、案例分析题某市的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他出售了自己的电脑给小李,并与小李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和价格,并由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然而,在交付电脑时,小李发现电脑并不能正常启动,无法使用。

小李要求小王退还货款,但小王表示电脑在交付时是正常的,问题是小李后来使用不当造成的。

请就小李的权利进行分析,并说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是合法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约定,小王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正常的电脑给小李。

然而,小李在交付后发现电脑无法正常启动,这属于交付的不符合约定,即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交付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和退款等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因为电脑无法正常启动而要求退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小李有权要求小王退还货款。

四、综合题某市的小明租住在一栋商业楼的三楼,一天晚上,他收到楼上租户的投诉,称小明经常在晚上进行大声喧哗,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pdf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pdf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pdf一、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公平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法律优先原则D. 效率优先原则2.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B.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C.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D.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请求恢复原状3.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范畴?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知识产权D. 地役权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对/错)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不经过登记。

(对/错)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不仅限于物权的直接侵害,也包括间接侵害。

(对/错)三、简答题1. 请简述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有哪些方式?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拥有一套房产,他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后来,张三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请问,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规定?五、论述题请论述物权法中关于共有权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共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果。

注意事项:- 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题目。

- 请确保答题内容准确、清晰。

- 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 判断题请在答题纸上标明对错。

- 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请在答题纸上作答,注意条理清晰。

- 论述题请在答题纸上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

祝考试顺利!。

民法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注意:本文不包含小节或小标题,仅为题目中所要求的格式,仅供参考]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物权是对具体的物的控制权B. 物权是绝对权利C. 物权具有直接性、绝对性和排他性D. 物权不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2. 根据我国《民法》,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B. 不动产物权主要通过登记方式取得C. 不动产物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D. 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获取3. 根据我国《民法》,下面关于担保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担保物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B. 担保物权是担保人面对债权人承担的一种财产义务C.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D. 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益清单4. 根据我国《民法》,下列关于抵押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抵押物权的债权以及利益清单都可以被抵押B. 抵押物权的设立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C. 抵押权消灭的方式包括债务清偿和抵押物处分D. 抵押物权的转让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 请简要说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条件和取得方式。

答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具有不动产物权对象、法定的取得方式以及满足必要的法律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方式主要通过登记方式进行,包括登记处分、登记转让等。

此外,取得不动产物权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确保权利的正式确立。

2. 请简要说明动产物权的设立条件和种类。

答案:动产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具有动产物权对象、合法取得和符合法律程序。

动产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动产,包括货币、车辆、家电等。

设立动产物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占有、取得所有权、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不同的设立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权利需要。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某市市民王某在购买一处房产时,发现该房产存在多份抵押权登记记录,导致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请简要分析王某的法律权利和解决途径。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根据您提供的题目,即"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我将为您撰写一篇相应的文章。

文章将围绕物权法的期末试题展开讨论,并对每个试题的答案进行解析。

以下是正文:---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 请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主要包括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持续性和继承性。

绝对性是指物权人可对他人依法查询或排除其对该物体的干涉;直接性强调物权人的权利直接对应于特定物体;排他性表明物权人对他人的干涉有权主张;持续性强调物权的存在与物体的存在相连;继承性则强调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得到传承。

2. 解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如书籍、衣物等;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体,如土地、建筑物等。

其区别主要在于物体的可移动性与不可移动性。

3. 请解释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依法支配并支配物体的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享受物体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处理物体的权利。

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定限制、合同限制等。

物权法还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特殊规定,如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审批。

二、判断题1. 非法占有属于物权的一种方式。

判断:错误解析: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侵占他人物体的行为,不属于物权范畴。

2. 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判断:正确解析: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让债权人在获取还债时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人拥有一块农田,在无偿让与他人使用时,他是否保留了该农田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拥有所有权的同时可以设定他人对该物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即物权人仍保留了该农田的所有权。

2. A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车辆过户时未办理登记手续,该车被他人购买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此时,谁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的所有权需要通过登记手续进行确认。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民事主体对特定物品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品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与之不同的是债权,债权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给付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的效力是绝对的,即对全世界有效,而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只对特定的人有效。

在权利变动方面,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他物权是指对他人物品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物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而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

公示方法和受限制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权利限制原则。

其中,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需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并且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公示,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在于物上请求权效力,即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不侵犯其物权,并要求对其物品进行保护。

物权是指对于一种物品或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权。

在这种权利中,当他人妨碍了物权人对物品的支配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对物品的原始支配状态。

这种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意味着在同一物品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还具有优先效力。

其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所有权人出售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此外,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的是在同一物品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青岛科技大学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见后)

青岛科技大学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见后)

物权法(A卷)(考生注意: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将所选项的字母写在答题纸上。

L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o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C.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A.返还原物B.排除妨碍C.恢复原状D.确认物权4.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6.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6万元。

对于乙的房屋装修宽用,若后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A.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7.李某有一头牛走失,赵某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赵某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及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Λ.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一头同样的牛8.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500元C.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600元D.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按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8.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捡到误认为是无主财物并拿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非常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物权法》 试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试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在线作业参考资料一、单选题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2.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A)。

A.特定物B.种类物C.主物D.从物3.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

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B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C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D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4.城镇土地用于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B)A.50年B.70年C.40年D.永久5.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B)A.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6.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A)。

A.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C.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7.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D)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8.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

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B )A.合同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9.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

丁又卖给了同事戊。

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B)A.甲所有B.丙所有C.戊所有D.甲、丙、戊均有所有权10.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C)A.将富康汽车变卖B.将手机赠给他人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11.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所有以上答案:D2. 物权的客体是()。

A. 权利B. 行为C. 物D. 法律关系答案:C3. 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A. 善意第三人B. 恶意第三人C. 特定第三人D. 所有第三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追及力答案:ABCD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三、判断题1.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答案:正确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3. 物权的排他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1)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对世性,物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答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套房产,后将该房产出售给乙,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对一定对象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主要权利。

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支配和保护物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人与物的关系中,人的权利侧面所表现的一种权利。

2.物权的基本特征法定性:物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是合法的。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关于物的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质。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属于合法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继承性:物权能够随着人的生命存在而继续存在,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

终止性和消灭性:物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和消灭,如物权主体的死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性和公平性:物权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二、民法物权的功能和义务1.物权的功能保障功能:物权能够保障人们对物的使用、支配和保护的权利,维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秩序功能:物权通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调节和规范了人们之间的物的支配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经济功能:物权通过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对物的价值的创造、投资、流转和增值,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现公平与正义:物权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物权的义务物权不仅赋予人对物支配和获取的权利,还赋予人对物的保护和维护的义务。

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物权主体对占有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维护物的完整和自然的状态。

物权主体对物品的转让和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三、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1.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2.非基于法律行为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 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8 (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 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 6 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本文为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相关知识。

以下将按照试题的顺序逐一进行解答。

一、选择题1.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A. 著作权B. 私人借款权C. 知识产权D. 所有权答案:D. 所有权解析:物权是指对某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著作权、知识产权、私人借款权都属于其他权益,不属于物权范畴。

2.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A. 支配权和占有权B. 监管权和使用权C. 相对权和绝对权D. 接受权和处分权答案:A. 支配权和占有权解析:支配权和占有权是物权的两个基本内容。

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使用、处分等行为权利,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

3. 下列情形中,不符合物权的保护条件的是:A. 善意取得的宝物B. 接手物品过程中产生的破损C. 取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失主D. 看守他人财物担保债务的情形答案:C. 取得遗失物后不及时通知失主解析:物权的保护条件包括取得、保有、利用、处分等要件。

对于遗失物,获得者应该尽快通知失主或者上报有关部门,否则不符合保有的要求。

4.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A. 侵占和遗失B. 物主放弃和荒废C. 所有权转移和物权诞生D. 设立债权和担保物权答案:C. 所有权转移和物权诞生解析: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规定的物权的诞生。

二、判断题1. 所有权的归属不受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答案:错误解析:所有权的归属受到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的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的获取和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进行。

2.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

答案:正确解析: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这是物权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某市政府决定对一处滨江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需要征收该地块上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设立方式?A. 合同B. 继承C. 赠与D. 拍卖答案:D2.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地役权答案:C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民事诉讼B. 行政诉讼C. 刑事诉讼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 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B. 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C. 物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D. 物权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答案:D5.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性B. 绝对性C. 相对性D. 优先性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物的确定性B. 权利的合法性C. 行为的合法性D. 程序的合法性答案:ABCD7.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8. 物权法中,以下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消灭?A. 物权人自愿放弃B. 物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C.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D. 法律另有规定答案:ACD9.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物权的行为?A. 非法占有他人之物B. 非法使用他人之物C. 非法收益他人之物D. 非法处分他人之物答案:ABCD10.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排除妨碍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返还原物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案: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优先性原则和物权的保护原则。

1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案: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物的确定性、权利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

物权法期末试题

物权法期末试题

物权法期末试题一、名词解释1 所有权与他物权2 本权与占有3 简易交付4 共同共有5 留置权二、解答题1 简述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2 依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对于物权的客体有什么特殊的要求?3 简述登记及其法律后果4 简述动产抵押与动产质压的区别三、案例分析1 甲不慎遗失了2个天然奇石,各值人民币1万元。

乙误以为是无主物拾回,对其中的一件略加清洗镶嵌了一个基座,对另一个则精心设计,刻成石雕。

乙的朋友丙看见之后,分别以1万2千元和6万元将之买回,后为甲发现是自己的遗失物,向丙追索。

问:甲、乙、丙三人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是什么?2 假设有下列事实:(1)甲有一块拥有地上权的建筑用地;(2)甲向乙借钱而将该地上权设定抵押权于乙;(3)甲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4)甲再于其土地上为丙设定次地上权;(5)丙取得次地上权以后,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

问:1 在依(1)、(2)、(3)次序组合的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如何主张权利?2 在依(1)、(3)、(2)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实行其抵押权时,将会发生什么问题?3 在依(1)、(2)、(4)、(5)次序组合情况下,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乙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复习题单选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一屋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

乙与丙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4、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A、物权请求权基于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B、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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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末参考资料一物权法复习:一案例1、1995年,李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

1998年,李某乘张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1)张某与李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关系?(2)李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为什么?答:(1)李某、张某合伙买车从事运输,对汽车形成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财产,必须征得对方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李某未经共有人张某同意擅自出售共有财产,其行为无效。

(3)由于王某基于善意购买了汽车,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王某合法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返还汽车,但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问:(1)请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评析律师认为,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妥。

但是,如果《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则不能再认定为无效。

因为《物权法》第131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发包村属的荒地也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决定。

所以评析律师认为如果《物权法》实施后,本案中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依法受法律保护。

3、1983年崔凤仙与其子女谢敏、谢天保承包村委会土地3亩(每人1亩),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谢敏后来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承包土地被村委会收回。

91年崔凤仙因不在北关居住,将其承包土地交谢金相耕种,谢向村里交纳统筹、提留等费用。

2000年12月第二轮承包时村委会与谢金相就谢金相耕种的土地(村里未重新调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8.67亩,该合同经临东镇政府确认,30年不变。

签订承包合同时,谢金相一户有家庭成员四人,崔凤仙一户有家庭成员二人,两户所在第一生产小组每人享有一亩粮(棉)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种粮(棉)田则可享有不足二亩的果园承包经营权。

崔诉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会与谢金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部分无效,恢复其母子的承包经营权。

问:(1)崔凤仙所在生产小组是以什么方式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什么?(2)谢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地是否包括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3)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由谁崔凤仙母子系北关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其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

此种权利的放弃应以当事人明示为标准,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去推断其放弃。

(1)村委会与村民均是按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崔所在生产小组人均享有一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时,村委会未再进行土地调整,是以谢当时耕种的土地作为合同标的,(3)基于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谢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地实为六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包括崔凤仙母子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4、马某购买孙某价值3万元的建筑石料,由于没有足够的货款,与孙某协商后,约定一年内付清,并把祖传的一个清朝年间的大衣柜,押给孙某作为还款担保。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内容为:“马某欠孙某石料款3万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以祖传大衣柜(经评估价值4万元)担保,到时不能还款,由孙某变卖所押衣柜,收取欠款”。

问:1、上述行为属于哪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如果马某不还债,孙某的债权将如何保护?1一是债权债务关系,马某是债务人;二是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动产质押”关系,债务人马某用衣柜担保自己到期还清货款,孙某取得该衣柜的“动产质权”。

2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必须附着于一个债权才能发生和存在。

本案中,孙某根据马某的交付,取得衣柜的占有权。

马某不用支付现款,顺利取得建筑石料的所有权,享受到现实的物质利益。

同时,衣柜虽然被孙某暂时占有,但马某并没有丧失衣柜的所有权,只要按期付款,就能物归原主。

而孙某虽然暂时没有得到货款,但是根据合同实际占有了衣柜,万一得不到货款,也能从拍卖、变卖衣柜所得价款中优先取得自己的货款。

5、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

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

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

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

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

问:(1)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2)企业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答:1、“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这要看当时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具体约定内容:(1)如该约定明确以前的抵押解除:则企业应独立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明确约定企业只对受损车辆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则企业只在受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如果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原抵押权仍有效,是抵押、保证并存的“一债数保”的情形,此时,【因为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应先执行物保:也就是2辆汽车,企业的主张是正确的】。

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企业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因为“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所以企业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公司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是:《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开元公司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开元公司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

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

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

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

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问:(1)在建工程可否抵押?(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条款是否流质条款?其效力如何?(3)该案如何办理?为什么?答:、(1)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立抵押。

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但由于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开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

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按照担保法,流质条款无效。

银行因设定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己有。

开元公司与大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未进行登记,抵押物又是不动产,故该抵押权不成立,开元公司应与中元公司同等受偿,不存在先后问题。

7、甲欠乙货款20万元,与乙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

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钱费时,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

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

半年后,乙感到汽车放在自家院里不方便,就要求乙将汽车开回。

1年还款期满,甲无力还款。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

问:法院能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要求?为什么?答:在本案中,法院不能满足乙的请求。

第一,乙的抵押权不成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

因此,乙不能要求拍卖甲的房屋。

第二,乙的质权已不存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起成立,并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

甲根据质押合同将汽车交付给乙,乙取得了汽车的质权。

但后来乙将质押的汽车返还给甲,乙的质权消灭。

因此,乙也不能要求拍卖甲的汽车。

8、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

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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