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的技术条件》 第七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整理)
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GB 7258-87标准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地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地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地总质量26t以下地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地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1 整车1.1 车辆标记1.1.1 车辆地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地外表面上.1.1.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地上方.1.1.3 车辆地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1.1.4 发动机地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地两端打上星号(☆).1.1.5 底盘地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地两端打上星号(☆).1.2 车辆外廓尺寸1.2.1 汽车地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地界限》地有关规定.1.2.2 无轨电车地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地有关规定执行.1.2.3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 车辆外廓尺寸地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地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地规定.1.3 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地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地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地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地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地轴距计算.1.4 车辆核载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地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地技术文件进行核定.1.4.2 驾驶室乘座人数地核定:a.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地或双排座位地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b.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地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1.4.3 车辆乘坐人数地核定:a.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b. 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m^2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m^2核定5人.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1.5 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地20%.1.6 比功率机动车辆地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1.7 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地 1.2倍以下地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1.8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1.9 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1.10 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为36至46km/h.1.11 车辆外观车辆地外观:a. 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地技术性能.b. 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2 发动机2.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地75%.2.2 发动机应有良好地起动性能.2.3 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2.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2.5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地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3 转向系3.1 机动车地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3.2 机动车地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3.3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地直线行驶.3.4 机动车方向盘地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左右各不得超过15°.3.5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3.6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地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地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地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 45N.3.7 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器地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地能力.3.8 机动车辆地最小转变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地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3.9 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地规定.3.10 用测滑仪检验前轮地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3.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3.12 摩托车地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4 制动系4.1 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地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4.2 行车制动系地制动踏板地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地规定.4.3 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4.4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地五分之四以内达到.4.5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地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地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地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地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地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4.6 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地力应不大于500N.4.7 对采用气压制动地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地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 min其气压地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地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4.8 采用液压制动系统地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 1min ,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4.9 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地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4.10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地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地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地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地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4.11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地制动仍然有效.4.12 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地30%以上.4.13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地附着系数为0.7)上地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地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地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表1━━━━━━┯━━━━━━━━━━━━━━━━━━━━━━━━━━━━━━━│检验工程├───────┬───────┬──────┬─────────机动车类型│空载检验地制│满载检验地制│紧急制动│点制动│动距离,m │动距离,m │跑偏量,mm │④│①│②│③│├───┬───┼───┬───┽──┬───┼───┬────│20 │ 30 │ 20 │ 30 │ 20 │ 30 │30--40│ 40--60├───┴───┴───┴───┴──┴───┴───┴────│ km/h──────┼───┬───┬───┬───┬──┬───┬───┬────总质量<4.5t││││││││地汽车││≤ 6.5││≤7.0 ││≤80 ││不跑偏──────┼───┼───┼───┼───┼──┼───┼───┼────4.5t≤总质量││││││││≤12t地汽车│≤3.8 │││≤8.0 │≤80│≤200 │不跑偏│和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总质量>12 ││││││││t地汽车和汽│≤4.4 │││≤9.5 │≤80│≤200 │不跑偏│车列车及无││││││││轨电车││││││││──────┼───┼───┼───┼───┼──┼───┼───┼────轻便及二、││││││││三轮摩托车│≤4.0 ││││≤40│││──────┼───┼───┼───┼───┼──┼───┼───┼────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5.4 ││≤6.0 ││≤80│││──────┼───┴───┴───┴───┴──┴───┴───┴────│限值━━━━━━┷━━━━━━━━━━━━━━━━━━━━━━━━━━━━━━━注: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59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③在规定地初速下紧急制动地稳定性要求.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4.14 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a.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地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地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地要求检验.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地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b. 制动系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稳定减速度达到表2规定值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值地时间)地要求应符合表3地规定.汽车拖带挂车时地协调时间,不得大于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s地时间.表2━━━━━━┯━━━━━━━━━━━━━━━━━━━━━━━━━━━━━━━│检验工程├───────┬───────┬──────┬────────机动车类型│空载检验地制│满载检验地制│紧急制动│点制动│动距离,m/^2 │动距离,m/^2 │跑偏量,mm │④│①│②│③│├───┬───┼───┬───┽──┬───┼───┬────│20 │ 30 │ 20 │ 30 │ 20 │ 30 │30--40│ 40--60├───┴───┴───┴───┴──┴───┴───┴────│ km/h──────┼───┬───┬───┬───┬──┬───┬───┬────总质量<4.5t││││││││地汽车││≤ 6.9││≤6.4 ││≤80 ││不跑偏──────┼───┼───┼───┼───┼──┼───┼───┼────4.5t≤总质量││││││││≤12t地汽车│≤6.4 │││≤6.0 │≤80│≤200 │不跑偏│和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总质量>12 ││││││││t地汽车和汽│≤5.5 │││≤4.8 │≤80│≤200 │不跑偏│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5.0 ││≤4.0 ││≤80│││──────┼───┴───┴───┴───┴──┴───┴───┴────│限值━━━━━━┷━━━━━━━━━━━━━━━━━━━━━━━━━━━━━━━注: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59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③在规定地初速下紧急制动地稳定性要求.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表3━━━━━━━━━━━━┯━━━━━━━━━━━━━━━汽车类型│制动系统协调时间,s────────────┼───────────────总质量<4.5t │≤0.33────────────┼───────────────4.5t≤总质量≤12t │≤0.45────────────┼───────────────总质量>12t │≤0.56━━━━━━━━━━━━┷━━━━━━━━━━━━━━━4.15 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a.汽车在制动实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表4规定地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4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表4━━━━━━━━━━━━━━━━━━━━┯━━━━━━━━━━━━━━━│车辆状态├──────┬────────检验工程│空载│满载────────────────────┼──────┼────────制动力总和占整车质量地百分比,% │≥60 │≥50────────────────────┼──────┼────────主要承载轴地制动力占该轴轴荷地百分比,% │≥60 │≥50────────────────────┼──────┴────────│检验要求━━━━━━━━━━━━━━━━━━━━┷━━━━━━━━━━━━━━━b. 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地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地8%;c. 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地要求进行检验.4.16 车辆地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4.17 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地时间)不得大于0.8s.4.18 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地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实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地20%.5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5.1 车辆地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 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地图形标志》规定地图案.5.2 照明和信号装置.5.2.1 汽车及挂车地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地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地数量、位置和光色》地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 4785—84地规定执行.5.2.2 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84地有关规定.5.2.3 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地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地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厢外侧小于150mm.5.3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要求.5.3.1 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地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地高度应为0.75--0.8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5.3.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地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5.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地一般要求.5.4.1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地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地规定.5.4.2 装有前照灯地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5.4.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5.4.4 空载高为3.0m及以上地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5.4.5 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5.4.6 车辆地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地闪光频率Hz应为1.5±0.5,起动时间不大于1.5s.5.3.7 总长超过9m地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5.3.8 机动车驾驶室地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地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5.3.9 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地仪表并不得眩目.5.3.10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地视线和其他车辆地正常行驶.5.4.11 对于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地机动车,每只灯地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地车辆,每只灯地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5.4.12 车辆地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地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地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号码.5.5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5.5.1 喇叭性能要求:a. 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悦耳;b. 城市用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高1.2m处应为90--105dB(A).5.5.2 发电机应技术性能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5.5.3 照明和信号装置地任何一个线路如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地正常工作.5.5.4 机动车应装有水温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灯代替)、燃油表、车速里程表、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指示灯代替)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5.5.5 大客车及装用柴油机地货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5.5.6 无轨电车地电器要求:a. 无轨电车易起动、加速平稳、运行可靠;b. 牵引电机换向器地火花不得大于112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车地总绝缘电阻: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85%时应不小于3MΩ;当相对湿度在85%以上时,应不小于1MΩ;c. 集电头动作应灵活,不卡滞.集电头应具有安全保护装置,当集电头与集电脱离时,不得直接落地;d. 线网在标准高度5.75m情况下,集电靴与接触线网地压力应能在80--110N范围内调节;行驶中不产生较严重地火花.6 行驶系6.1 轮胎要求:a. 轮胎地磨损:轿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在磨损后应不少于1.6mm,其他车辆轮胎胎冠上地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b. 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c. 轮胎地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地破裂和割伤;d. 同一轴上地轮胎应为相同地型号和花纹;e. 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地轮胎.6.2 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6.3 车辆地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6.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6.5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6.6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7 传动系7.1 离合器7.1.1 机动车地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7.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地有关规定.7.1.3 踏板力不得超过300N.手握力不得超过20N.7.2 变速器、分动器7.2.1 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7.2.2 在变速杆上或其附近,必须有能使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位置地标志.7.3 传动轴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中间轴承、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动现象.7.4 驱动桥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应正常,并无异响.8 车身8.1 车身地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地劳动条件和客货安全.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8.3 车身外部不允许有任何使人致伤地尖锐凸起物.8.4 车身内部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地尖锐凸起物.车身内部地非金属件应具有较高抗燃性地能力.8.5 车门、车窗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户现象,其门锁牢固可靠.行车时门窗无振响.货箱地栏板、底板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密合,座椅扶手安装牢固可靠,排列整齐.8.6 对气动开启地车门,应能在气压低于工作压力时,通过另外地机构开启车门.8.7 客车地第一级踏板高度不大于400mm.8.8 车辆地车轮应安装挡泥板和罩尾垂帘,挂车后轮应安装挡泥板.8.9 驾驶员座椅应舒适可调,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地规定.8.10 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用地牌照座,前牌照座应设于前面地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地中部或左侧.9 安全防护装置9.1 轿车前排座椅必须装置座椅安全带.9.2 机动车必须装设后视镜,其要求如下:a. 大客车、无轨电车和大型平头货车在左、右、前各装一面;二轮、边三轮和轻便摩托车可只装一面;其他各类车辆左右各装设一面后视镜.b. 机动车地后视镜地安装位置、角度应适宜,镜面中影象不得变形,并应能看清车身后方地交通情况.装在前面地后视镜能看清车前部地情况.9.3 采用气压制动系地车辆,必须装设低压音响警报装置.9.4 机动车车辆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前挡风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门窗可采用钢化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9.5 汽车和无轨电车挡风玻璃应具有防冻、除霜装置.9.6 机动车挡风玻璃应具有刮水器,并能在-40--+50℃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对单座驾驶室刮水器其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cm^2,多座驾驶室要有两个以上扫刮区域,每块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cm^2.9.7 客车、无轨电车除驾驶员门、安全门外,不准在其车身左侧开设车门.9.8 车长大于8m或乘员座位数多于40人地客车,如本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地车门,应设有安全门或安全出口.需用安全门时,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门(安全出口)上应有明显地红色标志,并有开启警报装置.并备有便于取用地击碎出口玻璃地专用工具.9.9 燃油箱地要求:a.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具有防护装置,不致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b. 燃油箱地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汽车晃动时不漏油;c. 燃油箱与排气管地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地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d. 燃油箱地通气口应保持畅通,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应朝向有站席和座席地车厢内开口.9.10 发动机地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9.1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地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地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9.12 汽车应装备灭火器.9.13 摩托车地客座应设座垫、扶手和脚镫.9.14 货车车厢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100mm地安全架,(自卸车和总质量1t以下地货车除外).9.15 机动列车地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地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并且要有在行驶中不能因振动、冲击等而分开地有效地安全装置.9.16 全挂列车地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全挂车和半挂车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mm时,应在车厢下部两侧装有防护装置;其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10 特种车地附加要求10.1 消防车地车身颜色为R03大红色(按GB 3181—82地规定),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10.2 救护车地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标志灯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10.3 工程救险车地车身颜色为Y07中黄色(按GB 3181—82地规定),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喷“工程救险”字样.10.4 警备车、交通监理车地标志灯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整频调”.10.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监理车设置地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115dB(A)之间.其他车辆不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11 汽车废气排放11.1 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 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规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地排放值见表5.表5━━━━━━━━┯━━━━━━━━━━━━━━━━━│车辆使用状况────────┼───────┬─────────污染物│新车│在用车────────┼───────┼─────────CO地含量,% │≤5 │≤6────────┼───────┼─────────HC地含量,ppm │≤2500 │≤3000━━━━━━━━┷━━━━━━━┷━━━━━━━━━11.2 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 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11.3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 3843—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地规定.在海拔1000m以下地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6.表6━━━━━━━━━━━━┯━━━━━━┯━━━━━━━━车辆使用状况│新车│在用车────────────┼──────┼────────烟度值││(波许单位) │≤Rb5.0 │≤Rb6.0━━━━━━━━━━━━┷━━━━━━┷━━━━━━━━11.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 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11.5 摩托车地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 5366—85《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地规定,其排放值见表7.表7━━━━━━━━━━━━━━━━━━━━━━━━━━━━━怠速污染物(四冲程/二冲程)────┭───────────┬────────────│新车│在用车名义排量├────┬──────┼────┬───────cm^3│ CO │ HC │ CO │ HC│ % │ ppm │ % │ ppm────┼────┼──────┼────┼───────≥50 │≤5/3.5│≤2200/6000│≤6/4 │≤3000/6500━━━━┷━━━━┷━━━━━━┷━━━━┷━━━━━━━11.6 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466—85《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地规定.12 噪声控制12.1 机动车允许地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地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符合表8地规定.12.2 轻便摩托车噪声按GB 4569—84《轻便摩托车噪声测试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GB 4558—84《轻便摩托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地有关规定.表8━━━━━━━━━━━━┯━━━━━━━━━━━━━━━━━━━━│车辆最大允许噪声级dB(A)├─────────┬──────────机动车类型│ 1985年1月1日以前│ 1985年1月1日起│生产地产品│生产地产品─┬──────────┼─────────┼──────────货│ 8t≤载重量<15t │≤92 │≤89├──────────┼─────────┼──────────车│ 3.5t≤载重量<8t │≤90 │≤86├──────────┼─────────┼──────────│载重量<3.5t │≤89 │≤84─┴──────────┼─────────┼──────────轻型越野车│≤89 │≤84─┬──────────┼─────────┼──────────客│ 4t<总质量<11t │≤89 │≤86├──────────┼─────────┼──────────车│总质量≤4t │≤88 │≤83─┴──────────┼─────────┼──────────轿车│≤84 │≤82────────────┼─────────┼──────────摩托车│≤90 │≤84────────────┼─────────┼──────────轮式拖拉机│≤91 │≤86(44kW以下)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工作。
制定过程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思路
03
编制进程
04
修订依据06起草来自作05修订情况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 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 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 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 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 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技术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首先,机动车本身的技术性能是保障运行安全的基础。
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部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此外,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避免因为技术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定期的车辆保养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才能够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
其次,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也对机动车运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熟练掌握车辆的操作方法,正确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
此外,驾驶员需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在面对复杂的交通环境时,驾驶员需要保持冷静、沉着,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交通情况,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道路交通环境也是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道路条件、清晰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合理的交通组织等都能够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
此外,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也会对机动车运行安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教育和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稳定有序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9.21•【文号】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行
车
制
动
率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
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制
动
不
平
衡
率
新注
册车
前轴
≤10%
驻车制动性能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1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侧滑值应在±5m/km之间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100~350
15000
12000
上偏≤100mm)
下偏≤0.2H
-50~-300
-100~-350
前照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32.8km/h—40km/h时范围内合格
注册车前照灯
发
光
强
度
cd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现代社会中,机动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人们不断研究并完善各种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保障驾驶员和行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1. 车辆结构安全车辆结构安全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础条件之一。
车辆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包括车身抗压、抗冲击能力以及车辆各部件的重要性安全部位的防护能力。
车辆的结构安全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和乘客的保护力度。
2. 制动系统安全制动系统是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安全技术条件。
合理、灵敏的制动系统可以有效减缓车辆的速度、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制动系统包括制动液、制动片、制动鼓等组成部件,这些部件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应定期检查及更换,以确保制动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3. 灯光系统安全灯光系统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的重要保障。
行车灯、示廓灯、刹车灯等各种灯光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对于他车、行人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灯光系统,不仅有利于提高行车的安全性,还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车辆稳定性安全车辆的稳定性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
车辆在高速行驶、超车、急转弯等情况下,如果车辆的稳定性不足,容易发生侧翻、失控等事故。
因此,车辆的悬挂系统、轮胎胎面及胎压等参数的合理设计和保养对于车辆稳定性的提高至关重要。
5. 驾驶员素质安全驾驶员作为机动车运行的操作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运行安全。
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良好的安全意识以及正确的行车态度。
遵守交通法则、保持车距、避免疲劳驾驶等都是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关键。
结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完善和落实,需要车辆生产厂商、政府部门、驾驶员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所有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愿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 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 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c) 6.10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且小于5t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6.13.1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7.2.4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7.6.4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7.6.8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7.7.3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8.1.6有关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七章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163佚名发布时间:2009-04-247制动系7.1基本要求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
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行车制动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7.2.2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讲义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培训讲义二零一二年七月一、 前言(一)标准的附录推荐性与标准条款的强制性(二)对比国标7258-2004的主要技术变化(三)归口管理部门二、 引言(一)标准性质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二)适用范围1.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2.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3.机动车查验的主要技术依据4.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5.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6.新车出厂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7.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1.明确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2.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5.两点说明1)轮式专用机械车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器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2)叉车部署道路车辆,其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三、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1.范围z规定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z适用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的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机动车3.2汽车3.2.1载客汽车3.2.1.1乘用车3.2.1.2客车3.2.1.2.1公路客车、长途客车3.2.1.2.2旅游客车3.2.1.2.3公共汽车、城市客车3.2.1.3校车3.2.1.3.1幼儿校车3.2.1.3.2小学生校车3.2.1.3.3中小学生校车3.2.1.3.4专用校车3.2.2载货汽车、货车3.2.2.1半挂牵引车3.2.2.2低速汽车3.2.2.2.1三轮汽车3.2.2.2.2低速货车、低速载货汽车3.2.2.3危险货物运输车3.2.3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3.2.4气体燃料汽车3.2.5两用燃料汽车3.2.6双燃料汽车3.2.7纯电动汽车3.2.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9燃料电池汽车3.2.10教练车3.2.11残疾人专用汽车3.3挂车3.3.1牵引杆挂车、全挂车3.3.2中置轴挂车3.3.3半挂车3.4汽车列车3.4.1乘用车列车3.4.2货车列车3.4.2.1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3.4.3铰接列车、半挂汽车列车3.5摩托车3.5.1普通摩托车3.5.1.1两轮普通摩托车3.5.1.2边三轮摩托车3.5.1.3正三轮摩托车3.5.2轻便摩托车3.5.2.1两轮轻便摩托车3.5.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6拖拉机运输机组3.7轮式专用机械车3.8特型机动车4.整车4.1整车标志4.1.1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标牌、标签4.1.3应具有唯一车辆识别代号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4.1.5乘用车和货车保持车辆识别代号标识4.1.6乘用车后备箱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车辆标识代号4.1.7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4.1.8改装或修理不得对车辆标识、发动机标识、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4.2外廓尺寸4.3 后悬z 后悬:汽车最后端至后轴中心的距离4.4 轴荷和质量参数4.4.1汽车、汽车列车、挂车的规定4.4.2空载和满载的机动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在各轴间的分配z整备质量:空载车辆各轴轮重总和+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4.4.3边三轮摩托车空载及满载状态边车车轮轴荷分配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z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z发动机功率z最大设计轴荷z轮胎承载能力z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z转向轮轮荷z整车整备质量:空载质量+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载质量+整备质量4.5.1.1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核定4.5.1.2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规定4.5.1.3清障车托举状态转向轴轴荷规定4.5.1.4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规定4.5.1.5货车列车的挂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规定4.5.1.6铰接列车半挂车的总质量规定z牵引质量:牵引车能牵引的汽车列车总重量4.5.1.7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规定z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前排座位乘坐人数的核定4.5.2.2其他座位人数核定4.5.2.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4.5.2.4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4.5.5摩托车乘坐人数规定4.5.6特殊规定4.5.6.1装备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担架的救护车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乘坐人数核定4.5.6.2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4.5.6.3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4.6比功率z比功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标定功率)z净功率=额定功率×效率指数4.7侧倾稳定角和驻车稳定角4.8图形和文字标志4.9外观4.10漏水检查4.11漏油检查z连续行驶10km以上停车5分钟,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机动车除外)z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误差范围的要求4.13行驶轨迹z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直线行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牵引车前轴中心最大摆动幅度规定4.14噪声要求(低速汽车除外)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4.15环保要求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4.16产品使用说明书4.16.1应用文字标明与整车型号相一致的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z最大爬坡度z车轮定位值:为悬架特性项目,涉及操纵稳定性、乘坐舒适性z前轮定位:为了保证汽车直线行驶的稳定性和操纵轻便性,减少轮胎和其他机件的磨损,转向车轮、转向节、前轴三表与车架的安装应保持一定的相对位置关系,这种安装位置称为转向车轮定位。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品文档42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9)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1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2019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2019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7258)令狐采学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依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取代 GB 7258—《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
与 GB 725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规模(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界说,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界说,删除卧铺客车(版的3.2.2.1)、电动汽车(版的3.2.9)的界说;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年夜类,将版中的摩托车(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版中的摩托车(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念头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坚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即是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坚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记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记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纵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念头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年夜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年夜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平安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年夜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记图案和装置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标的目的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标的目的盘的最年夜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取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取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帮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装置坚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别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收回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装置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产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记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资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从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装置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该对其他的路途使用者造成晦气影响的要求(版的8.2.10);——增加了掀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前照灯远、近光安插的要求(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帮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年夜于即是6m 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装置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安插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合适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创新的轮胎的车轮规模(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创新胎应合适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年夜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该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年夜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取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取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平安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沿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包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平安、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安插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平安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年夜于即是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安插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安插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安插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资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念头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装置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平安带的座椅规模(见12.1.1),增加了平安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平安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年夜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需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帮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禁绝许用户修改燃料管路(见12.5.1)、发念头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装置高压过流呵护装置(见12.6.1)、禁绝许用户修改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装置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装置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安插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念头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念头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平安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装置红色标记灯的要求(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规模(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念头的排气管口安插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平安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办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办法、制动性能检验办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办法、气密性检验办法(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范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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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来源:163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04-247 制动系7.1 基本要求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
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 行车制动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7.2.2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7.2.3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4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7.2.5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
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7.2.6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2.7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2.8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7.2.9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mm,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150mm。
7.2.10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它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2.11 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13594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7.2.12 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不大于0.2s。
7.3 应急制动7.3.1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7.3.2 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
7.3.3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
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7.4 驻车制动7.4.1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
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7.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7.4.3 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7.4.4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
7.5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 ,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kPa。
7.7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7.8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7.9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7.10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7.11 贮气筒7.11.1 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源(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7.11.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7.11.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7.12 制动报警装置7.12.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
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12.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
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
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
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12.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400kPa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2.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7.13.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7.13.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3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7.13.1.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 0.80 s 。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 4 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式中: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平方秒(m/s2);——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0.8V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0.1V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试验车速从到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试验车速从到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6所规定的制动力)的75%时所需的时间。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7.13.1.3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a)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