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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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事务
• • • • 监督内容: 1.任免外交人员。 2.审查批准条约。 3.听取一些领导人出访报告和外交情况报告。
• 加强对外交政策的监督。(由政府制定,人大可以修改或 提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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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 (一)了解权 • 要求被监督者承担提供信息或情况的强制义务。 • 作为监督主体首先要拥有对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履职情 况知晓的权力,这是进行监督的基础。 • 1.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 • [惯例性、临时性、专门工作报告] • 2.质询和询问 • 3.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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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司法的监督
• 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对司法人员 在司法工作中是否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实施的监督。 特别是对严重违法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检查了解,促其纠 正。 • 内容包括: • 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司法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 政策的基本情况; • 作出有关决定,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 对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实施审查; • 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违法的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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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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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 1.法律性。 • 全面的法律监督。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 监督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 2.事后性。 • 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 • 3.间接性。 • 尽可能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 正、处理违法行为。 • (评介性、通告性、批评性、督促性) • 4.权威性。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 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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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政府行为监督
• ——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政府行为”指行政机关 及其政务类官员依法律规定的职权或在法律授权范围作出 的重大行政行为。 • 两个特点: • 一是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 • 二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政务类官员作出的,他们的 行为需要对人大负责。一般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则不是政 府行为。 • 人大只能对政府的某些重大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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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 (一)主体
• ——人大监督权力的承担者。 • 法律规定,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 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将自己的监督权委托或转让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行使。 • 集体行使。 • (委员长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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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对象
• ——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所指向的客体。具体说,是指 那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 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下一级国 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大而言,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 军事委员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宪法监督机关,他的宪法监督权 对象还包括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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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 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 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 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 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 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 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 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 犯大错误。” • ——1957,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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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裁权 • 制裁权是权力机关对监督对象违法和失职作为的一种处理 权。 • 人大监督权具有强制力的表现。 • 1.罢免、撤职、免职、接受辞职 • 人大及其常委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和撤职。 • 2.撤销 • 处理违宪、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最后监 督手段。
•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 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不同的,由于前者之间不是 一种产生于负责的关系,因而对其监督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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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权的内容
• 1.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 • 2.对政府行为监督 • 3.对司法的监督 • 4.对党的监督 • 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 6.对军事和外交的监督
称为主体) • (从事监督工作和行使监督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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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使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人大代表或者委员虽然有权对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但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关于事项的处理决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 式、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
• 在实践中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 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18
个案监督
• 涉及具体案件时,要把握两个界限: • 人大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 • 人大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后进行监督,也不可对司法 机关发号施令,而只能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目的。 • 涉及具体案件≠纠正司法机关错案。 • 司法监督的手段:听取工作报告、质询、罢免、特定调查等。
•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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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军事和外交的监督
• (一)军事 • 宪法第五条 • 宪法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 党指挥枪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军队又是人民的军队, 军事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一 致的。 • 军令监督:(参照其他国家,军令行为一般由军队统帅作 出决定或采取行动后,再通过人大认可。) • 军政监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 报告工作制度;重大问题提交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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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常设机构、专业化、行政化——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 下级人大对上级人大的监督。(权力流向上看;各级级人 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一个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上级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 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包括地方性法规。两者之间有立 法和执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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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 法律规定内容为: • 1.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3.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能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执法需要决定从事的其他重大事情。 •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 1.财政监督。 • 将计划和预算监督具体化 • 对计划、预算监督要有适当的程序规定 • 2.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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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 (一)经典理论范式 • 以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建立国家政权的 论述为依据,在人民主权不可分前提下,设想了一套由人 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制度; • (二)法律文本范式 • 以《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为依据,列举出人大监督权的内容和行使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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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凡行使 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 • 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原始的权力源。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 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特别是一些不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监督权显得 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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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对集体行使权力的教条理解。(人大会期有限, 监督权依赖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集体行使监督权 可能会形成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行使,人大权 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 代表个人权力行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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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 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始终坚持 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三要 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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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三、监督权的内容 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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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 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 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 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 一、督促部分。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 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 • 二、处置部分。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处理、 纠正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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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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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 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 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 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 监督。” • “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 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 ——威尔逊《国会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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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
• 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 法、基本法律和违法人大的决议、决定的监督活动。 • 范围:
• • 1.县以上的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 定和命令;县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3.上级人大常委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撤销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 中所作的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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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权 • 处置权是指权力机关对其监督的各种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置权是监督主体监督权威的一种体现。 • 监督得以发生效力的表现。 • 1.作出决议(有法律效力) • 2.组织调查委员会(重大问题) • 3.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 • 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人 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
(二)外交事务
• • • • 监督内容: 1.任免外交人员。 2.审查批准条约。 3.听取一些领导人出访报告和外交情况报告。
• 加强对外交政策的监督。(由政府制定,人大可以修改或 提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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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 (一)了解权 • 要求被监督者承担提供信息或情况的强制义务。 • 作为监督主体首先要拥有对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履职情 况知晓的权力,这是进行监督的基础。 • 1.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 • [惯例性、临时性、专门工作报告] • 2.质询和询问 • 3.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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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司法的监督
• 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对司法人员 在司法工作中是否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实施的监督。 特别是对严重违法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检查了解,促其纠 正。 • 内容包括: • 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司法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 政策的基本情况; • 作出有关决定,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 对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实施审查; • 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违法的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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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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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 1.法律性。 • 全面的法律监督。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 监督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 2.事后性。 • 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 • 3.间接性。 • 尽可能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 正、处理违法行为。 • (评介性、通告性、批评性、督促性) • 4.权威性。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 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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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政府行为监督
• ——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政府行为”指行政机关 及其政务类官员依法律规定的职权或在法律授权范围作出 的重大行政行为。 • 两个特点: • 一是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 • 二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政务类官员作出的,他们的 行为需要对人大负责。一般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则不是政 府行为。 • 人大只能对政府的某些重大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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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 (一)主体
• ——人大监督权力的承担者。 • 法律规定,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 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将自己的监督权委托或转让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行使。 • 集体行使。 • (委员长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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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对象
• ——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所指向的客体。具体说,是指 那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 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下一级国 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大而言,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 军事委员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宪法监督机关,他的宪法监督权 对象还包括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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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 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 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 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 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 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 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 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 犯大错误。” • ——1957,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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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裁权 • 制裁权是权力机关对监督对象违法和失职作为的一种处理 权。 • 人大监督权具有强制力的表现。 • 1.罢免、撤职、免职、接受辞职 • 人大及其常委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和撤职。 • 2.撤销 • 处理违宪、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最后监 督手段。
•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 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不同的,由于前者之间不是 一种产生于负责的关系,因而对其监督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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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权的内容
• 1.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 • 2.对政府行为监督 • 3.对司法的监督 • 4.对党的监督 • 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 6.对军事和外交的监督
称为主体) • (从事监督工作和行使监督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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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使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人大代表或者委员虽然有权对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但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关于事项的处理决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 式、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
• 在实践中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 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18
个案监督
• 涉及具体案件时,要把握两个界限: • 人大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 • 人大在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后进行监督,也不可对司法 机关发号施令,而只能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目的。 • 涉及具体案件≠纠正司法机关错案。 • 司法监督的手段:听取工作报告、质询、罢免、特定调查等。
•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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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军事和外交的监督
• (一)军事 • 宪法第五条 • 宪法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 党指挥枪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军队又是人民的军队, 军事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一 致的。 • 军令监督:(参照其他国家,军令行为一般由军队统帅作 出决定或采取行动后,再通过人大认可。) • 军政监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 报告工作制度;重大问题提交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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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5.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常设机构、专业化、行政化——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上下级人大的相互监督: • 下级人大对上级人大的监督。(权力流向上看;各级级人 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一个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上级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 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包括地方性法规。两者之间有立 法和执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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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 法律规定内容为: • 1.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3.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能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执法需要决定从事的其他重大事情。 •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 1.财政监督。 • 将计划和预算监督具体化 • 对计划、预算监督要有适当的程序规定 • 2.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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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 (一)经典理论范式 • 以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建立国家政权的 论述为依据,在人民主权不可分前提下,设想了一套由人 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制度; • (二)法律文本范式 • 以《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为依据,列举出人大监督权的内容和行使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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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凡行使 国家权力的行为,就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 • 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原始的权力源。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 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特别是一些不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监督权显得 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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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对集体行使权力的教条理解。(人大会期有限, 监督权依赖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集体行使监督权 可能会形成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行使,人大权 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 代表个人权力行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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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 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始终坚持 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三要 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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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三、监督权的内容 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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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 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 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 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 一、督促部分。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 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 • 二、处置部分。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处理、 纠正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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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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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 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 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 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 监督。” • “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 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 ——威尔逊《国会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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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
• 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 法、基本法律和违法人大的决议、决定的监督活动。 • 范围:
• • 1.县以上的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 定和命令;县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3.上级人大常委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撤销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 中所作的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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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权 • 处置权是指权力机关对其监督的各种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置权是监督主体监督权威的一种体现。 • 监督得以发生效力的表现。 • 1.作出决议(有法律效力) • 2.组织调查委员会(重大问题) • 3.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 • 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人 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