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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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财险总体保费(亿元)598.39685.39778.29869.461089.891282.74车险保费(亿元)372.50421.72472.35544.62744.82857.88占财险总保费比例(%)62.2561.5360.6962.6468.3466.8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年鉴》。

表2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财险总体赔付率(%)51.1248.5852.0354.7957.36车险赔付率(%)55.2351.7857.3761.4963.54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

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

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挺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地变换花样,以达到骗赔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

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5.核保关口把关不严

部分核保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风险意识较低,凭感觉行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规章办事,不能有效发挥计算机远程核保的功能。

(三)三者险赔付率持续上扬

三者险损失赔款金额在车险整体业务赔款中占据较大比重,营运货车三者险赔付率平均高达70%-80%,有的地区甚至更高,对车险的整体运营形势构成巨大威胁。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涉及三者险的损失费用也在逐步攀升,名目繁多、价格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各式各样的财产损失项目,给各种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土壤,造成车险赔款含有较大的水分空间。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者险赔款,大多事故损失的责任认定和除车辆损失之外的其他物损均由相关部门操纵,只能依靠他们作出的最终结论,造成部分事故案件的严重失真,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稳定带来不利后果。加之保险公司受相关专业人员少、事后调查重视不足、力度不够的限制,只是对涉及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大额案件采取走马观花般的事后补漏之措,而对大量费时、费力的中小案件更是无力过问,造成大量水分的渗透和累积,直接影响着三者赔付率的攀升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

大凡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可想而知,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种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2.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国民交通意识淡薄,部分肇事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违章超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使等现象在国内道路交通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屡屡发生。

3.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之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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