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风险及应对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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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标代理机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摘要:伴随着我国建筑业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为工程咨询一个重要分支的招标投标工作也呈强劲势头不断推进。市场的内容不断丰富,涵盖的范围也更加广泛,招标代理机构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发展的深入也伴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市场风险的层出不穷。本文以招标代理机构为切入点,论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市场中面临的风险和如何针对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自1984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试点开始,特别是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全面推行,同时也确立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十余年中,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从事招标代理的人员队伍不断的壮大,市场机会显得很诱人,招标代理成为低投入、高利润、高回报的代言词。而实际上,在这高利益、高回报的背后也伴随着高风险,招投标行业本身就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无论是针对组织还是个人,特别是数据显示招投标领域也是贪污、行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的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高风险性。因此作为招标代

理机构应对行业的风险要有高度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往往都是致命的,可能直接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面临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的风险,不管是投标人的投诉、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者是项目委托人发生的连带风险。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该把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放在公司发展战

略的重要位置。

1、招标代理机构面临风险分析

1.1来自招标代理机构外部的风险

1.1.1.现行招标投标法规条款口径不一,招标代理机构面临重重制度风险。

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来看,主要涉及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每一大类由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交通部、水利部、卫生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均制定了适用于其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据不完全统计,自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了近30部地方性法规和数十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度被戏称为“九龙治水”。这些法规、规章虽然都是根据招投标

法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制定而来,但由于制定者不同,制定时沟通欠缺,管理职能交叉,对其上位法理解偏差,有的甚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自为政,导致法规、规章间自成体系,甚至“依法打架”,市场主体无所适从的现象。如针对招标后合同订立时间的规定:《招投标法》第46条和《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9条规定自中标人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又如针对合同签订后备案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由中标人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等等。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不得不面对政出多门、多种认定、多重标准的“几难”境地。客观上面临着重重制度上的风险。

1.1.

2.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招标代理机构面临多种形式的人为风险。

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招投标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导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招标人,以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代理机构响应其不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求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前置条件。如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设“陷阱”、“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共同操纵招标

过程,搞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等。

二是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排斥他人投标、操纵评标专家、卖标、买标、暴力抢标、骗取中标等多种形式违法违规行为。使招标流于形式,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

三是监督机构知法违法,法纪观念不强,集中反映在行政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监督主体过多,导致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各级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证等部门相继介入到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中,这一方面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但是,弊端也随之越加显现。少数执法人员甚至违法、干预招标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利益驱动”的影响下,打招呼、递条子,为参与企业和法人说情“开绿灯”,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再则是监管不到位,监督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走过场,监督流于形式,监管内容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等。

1.2.自来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的风险

1.2.1.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业务流程是一套非常规范的操作流程,有严格的程序性和时限性。一般包括: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了解业主的需求,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报建—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标前答疑、补充通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截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

中标人后公示、发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报告—签订合同等环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出现突发的状况或者难以预料的情况,而消除这些情况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的审批制度,层层把关。如果代理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在任一环节上把关不够严密、程序不够完整、出现疏漏,如果处理不当,小则给委托人提供错误的建议和信息,大则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给业主造成损失,导致流标或者投诉。给机构带来市场信誉、财务乃至行政风险。

1.2.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风险。

在我国,根据《招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要求显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该是一类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掌握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同时应适当懂技术、知管理、晓经济、通财务、善沟通、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复合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具体操作者,如果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工作流程掌握不够透切。向招标人提供错误的咨询信息、建议;招标过程中“张冠李戴”,使用错误的流程、要求开展工作;违规向投标人解释、开展答疑工作,或在解释、答疑中处理不当。导致招标工作失败,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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