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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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晋发改成本发[2018]30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成本发[2018]305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是指一定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的服务。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核定。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以下简称“燃气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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