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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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九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九章协会组织第一节个体劳动者协会一、组织机构1992年,太和县个协召开了第三届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代表共15人。

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朱治森致开幕词,副县长莫宝蔽及阜阳行署工商局、太和县工商局的领导作重要讲话。

县工商局翟颖军股长带领大家学习了个协章程。

个协代表李书才在大会上宣读了倡议书。

大会选举产生了朱治森、侯松森等21位理事,选举工商局副局长康庆华为新一届个协会长,哈继先、王保安、郑国俊为副会长,朱晓民为秘书长,大会聘请副县长吴玉献为名誉会长。

太和县个协成立至今,为活跃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安排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8年7月,县个协第二次换届时,全县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9504户,会员18945人,户数比1983年增198.5%,会员增长434.9 %。

1992年4月,县个协第三次换届时,全县个体户已达到10500户,会员20179人。

截止到1992年底,太和县共有个协分会33个,协会工作人员104人,其中县个协专职人员2人,聘用2人,基层分会100人;会员大专文化的10人,中专文化30人,高中文化271人;男会员11979人,女会员8200人;其中少数民族351人;行业小组145个,行业组长29。

人;党支部2个,党员215人,团支部20个,团员3500人。

会员中被选为八届县人大代表21人、县政协委员7人,有5个基层分会会长被县工商局聘任为工商所所长。

二、活动的开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太和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积极为会员排优解难,依法办事,努力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

为解决个体户的资金困难,县个协多次同银行联系,帮助申请贷款,仅1984年就为个体工商户解决资金25万元。

县个协还在政府及工商部门支持下,积极为个体户安排经营场地,并解决防晒防雨等问题,几年来共兴建城关小百货市场、天蓬街市场、北城市场等73个市场,建筑面积达48. 1万平方米,为个体户解决了5000余个摊位。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户章程范本

个体户章程范本

个体户章程范本个体户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的管理,保护个体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依法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生产加工等。

第五条个体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个体户应根据市场需求,经营合法、诚信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七条个体户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八条个体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个体户应按照实际经营项目选择适用的行业分类,并办理相关证照和执照。

第十条个体户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材料,确保注册信息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个体户注册登记后,应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个体户应按照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则,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个体户应保证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个体户应按照规定报送税务、财务、统计等相关报表,并及时缴纳税费。

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六条个体户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应依法第十七条个体户扩大规模或变更注册地址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个体户终止经营或注销登记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十九条国家保障个体户依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条个体户享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和侵害。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对于任何影响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二十二条对于侵害个体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纪律和处罚第二十三条个体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

第二条本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私营企业为主体,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会员服务,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开展适合会员需要的服务活动。

帮助会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横向经济联系,鼓励会员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开展咨询评议、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市场营销和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第五条协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协会的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在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五)退会。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执行协会决议;(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二条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第四章协会经费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交纳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捐赠、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六、个私协会三十年积累 的宝贵经验和资源
一是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
二是具有庞大的会员队伍;
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
四是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和特定的服
务项目 。
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 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通过个私协会强化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联系功能,将党和政府的各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谢 谢!
一是加强政治引导,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
作;二是围绕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服务;三是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
做强做大提供服五、个私协会接受工商 部门的指导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三
次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 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明 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 作。
结、教育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
员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
三、个私协会是联合性社 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
四、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 极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性质及作用
一、群众自治、桥梁纽带、监管 助手、中介组织 二、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协调 服务、规范自律
一、个私协会是在党和政 府支持下依法成立的社会 团体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
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二、个私协会的政治
性突出
个私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团

个体户章程模板

个体户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的经营活动,明确个体户的权利、义务,保障个体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个体户,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个体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第二章个体户的基本情况第五条个体户的名称为:(填写个体户名称)第六条个体户的经营者为:(填写经营者姓名)第七条个体户的住所地为:(填写住所详细地址)第八条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为:(列举经营范围,如:餐饮服务、服装销售、美容美发等)第九条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为:(填写经营者姓名)第三章个体户的设立与变更第十条个体户的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 个体户设立申请书;2. 经营者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营业执照申请书;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十一条个体户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住所地等事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户歇业或注销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个体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个体户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自主经营;2. 享有合法权益;3. 依法进行商业活动;4. 依法参加社会团体;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依法纳税;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4. 维护市场秩序;5. 依法接受监督检查;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个体户的经营者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个体户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2008年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个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

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

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依据

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依据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全体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组成,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利益,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办[2008]88号)“(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局64号令)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

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促进礼县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陇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礼县个体工商户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团结、教育全县个体工商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礼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礼县城秦汉大道号(县工商局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任务:(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协助党和政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守法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三)了解并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四)组织交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市场信息,掌握产、供、销动态。

(五)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

(六)研究探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问题。

(七)组织个体工商户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参与扶贫解困和抢险救灾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经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拥护本协会章程;(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五)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章程格式模板

协会章程格式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范围。

第二条协会名称:[协会全称]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性质,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第四条协会宗旨:[协会宗旨,如:团结行业力量,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等]第五条协会住所:[协会住所地址]第六条协会活动范围:[协会活动范围,如:行业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公益活动等]第二章会员第七条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条件,如:自愿加入、遵守协会章程、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等]第八条会员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布的行业信息;(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秘书处。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一)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二)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一)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审查协会的财务状况;对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秘书处:(一)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二)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2007年12月6日通过)第二章业务范畴(三)宣传推广先进体会、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举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斗争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榜样带头作用;(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进展中的作用。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和谐进展;(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爱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七)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八)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会员之家,关怀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提高会员素养,丰富会员生活;(九)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爱护社会稳固,促进平安建设;(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治理,开展自律活动;(十一)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托付的各项社会工作;(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1991年4月17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全国组织第六章地方组织第七章经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体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IndiviIdual Labourers' Association,简称CILA)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国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是:(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七)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八)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个协工作制度

个协工作制度

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个协在服务个体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协是以个体劳动者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个协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个体劳动者,维护个体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个体经济创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个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协商、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个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个协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个协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个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监督个协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个体劳动者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个协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个协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地方个协开展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八条个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

分支机构设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九条个协地方组织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个协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个体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自身素质。

(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个体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争议调解等服务。

(三)开展个体经济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组织个体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人才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提高个体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五)开展个体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诚信自律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配合政府做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二)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三)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个协章程资料

个协章程资料

个协章程第一章协会名称与性质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个协”,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服务于个体经济及相关从业者。

第二章宗旨、任务与目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与目标包括: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业务拓展和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推动个体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开展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能第五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秘书处的职能包括: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维护协会资产;负责协会与会员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联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会员资格与权益第八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在个体经济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由章程规定的权益。

第五章会员申请与管理第十条会员申请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建立会员档案,记录会员基本信息和活动参与情况;定期对会员进行服务和活动反馈,了解会员需求;对不遵守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可给予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除名等处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质及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质及作用

六、个私协会三十年积累 的宝贵经验和资源
一是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 二是具有庞大的会员队伍; 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 四是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和特定的服 务项目 。
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 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通过个私协会强化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联系功能,将党和政府的各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性质及作用
一、群众自治、桥梁纽带、监管协会是联合性社 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
四、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 极作用
一是加强政治引导,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 作;二是围绕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服务;三是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 做强做大提供服务;四是开展宣传教育, 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五、个私协会接受工商 部门的指导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三 次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 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明 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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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配合政府做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二)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三)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七)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八)兴办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提高会员素质,丰富会员生活;(九)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十一)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社会工作;(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以上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申请加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社团组织。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按协议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第二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07年12 月8 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修订后的《中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重要改变是: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不入会就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3、入会必须自愿申请,没有申请就不是会员,也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4、旧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动成为会员,这种强迫行为超越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反了宪法及其它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修改后取消了这种强制性规定,就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如果不自愿申请,就不是会员,也就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5、个体劳动者协会与工商部门不是隶属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工商部门没有利用登记、年检、检查之机强迫要求个体私营经济缴纳会费的权力。

6、会费的用途是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是补充工商机关的经费和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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