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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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法》实训大纲

《经济法》实训大纲

《经济法》实训大纲一、实训目的《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增强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训要求1、学生应认真参加实训,按时完成实训任务,遵守实训纪律。

2、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应积极思考,主动探索,注重团队合作。

3、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三、实训内容(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3)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转让。

(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和法律责任。

3、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广告法(1)广告的准则和审查。

(2)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1)预算法。

(2)政府采购法。

2、税法(1)税收的种类和税率。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金融法(1)银行法。

(2)证券法。

4、价格法(1)价格的制定和调控。

(2)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1、经济仲裁(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

2、经济诉讼(1)经济诉讼的管辖和受理。

(2)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四、实训方式1、课堂讲授由教师对实训内容进行系统的讲解,使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要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导语:参加全国统一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协会申请。

下面和来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以下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别人而进展背书时,假设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那么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以下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5、xx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恳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回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xx年6月25日之前B.xx年8月15日之前C.xx年9月15日之前D.xx年12月5日之前6、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xx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

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

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了多个子学科,每个子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内容。

下面将对经济法进行归纳分类,以便更好地记忆、理解和学习经济法知识。

1.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指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1.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市场垄断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该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准则,禁止企业进行垄断、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2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和责任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证券法证券法是指调整和监管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管理、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金融法金融法是指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 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和监管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

银行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

该法律规定了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2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和监管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与银行法的金融监管

经济法与银行法的金融监管

经济法与银行法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和银行法作为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银行法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的要点和挑战。

一、经济法中的金融监管1.1 金融市场监管经济法为金融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的经济法规定,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1.2 金融机构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设立程序、经营要求和监管规定进行运营,并接受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检查。

经济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1.3 金融服务监管经济法为金融服务提供了监管依据。

金融服务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合规的金融服务,包括储蓄、贷款、支付等。

经济法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保障了金融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二、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2.1 银行业务监管银行法对银行业务进行了监管,确保银行的经营安全和合规运营。

银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同时接受银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管。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要求,有效维护了银行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2.2 银行资本监管银行法对银行资本进行了监管,以保护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稳定运营。

银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金,并接受银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资本的计算方法和监管标准,确保银行的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3 银行风险监管银行法对银行的风险进行了监管,以确保银行风险的可控和防范。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测和控制。

银行法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预防,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三、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3.1 创新金融产品与监管之间的矛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常常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

金融法律制度简介PPT(17张)

金融法律制度简介PPT(17张)
• 中国人民银行 • 商业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银行与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法
是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 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只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第五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一、现金管理概述
• 现金的概念 • 现金管理的概念
二、现金管理的对象和现金使用范围
• 现金管理机构 • 现金管理的对象 • 现金使用范围 •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第五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三、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 四、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 开户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的情形
第四节 保险法
• 财产保险合同
• 概念和特征 • 保险事故 • 保险责任 • 保险代位求偿权
• 人身保险合同
• 概念及限制 • 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
第四节 保险法
三、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设立程序
•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采用公司制,适用《公司法》规定
•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 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 付。
第六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 外汇及外汇管理 • 外汇管理法
是指调整外汇收支,买卖及进出境、国际结算等活 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汇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 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他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的表述⽅式。

【考点⼀】⽀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要求。

⼀、⽀付结算的⽅式1 同城结算银⾏本票、⽀票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卡等2票据结算汇票、本票、⽀票⾮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证、银⾏卡、预付卡、电⼦⽀付等⼆、⽀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1)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付业务许可证》的⾮⾦融机构可以成为⽀付机构,在收付款⼈之间提供⽹络⽀付、预付卡的发⾏与受理、银⾏卡收单和其他⽀付服务。

①⽀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或委托其他⽀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业⾦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付机构两不得:⽀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业⾦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额、签发⽇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额须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NOT 以⼤写为准),两者不⼀致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融机构均可以成为⽀付机构B.票据⾦额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致的以⼤写为准C.⽀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当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D.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唯⼀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结算的特征。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九章跨章节集训-第一节简答题集训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九章跨章节集训-第一节简答题集训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九章跨章节集训-第一节简答题集训专题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

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⑴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造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⑵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答说明理由。

⑵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⑶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⑴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

所以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1/10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⑵决议不合法。

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题目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⑶决议合法。

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题目中乙、丙、丁赞成,三人代表的表决权为70%>2/3,决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非票据结算方式[单选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江南博哥)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B.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C.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D.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单选题]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信用卡持卡人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得办理的是()。

A.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B.在银行柜面提取现金C.在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D.划转到其他信用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1)选项BC:属于预借现金—现金提取;(2)选项A:属于预借现金一—现金转账;(3)选项D: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单选题]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开证行应当要求申请人交存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B.议付行到期不获付款的,有权向受益人追索C.开证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D.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应当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内将信用证注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2)选项B: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3)选项D: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银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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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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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 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 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 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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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本章 结合我国银行法的法律规定,阐述了中 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 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 策与货币政策工具;阐述了商业银行的 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等内容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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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一、银行与银行法
银行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是经
营货币信用的特殊机构。据记载,世界上 最早出现的银行是1580年在意大利设立的 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欧洲建立了世界 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英格兰银 行。我国历史上较为明显的银行业是以北
宋时期出现的“钱庄”的兴起和“票号” 的发展为标志的。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我 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中国通商银行。 1948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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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所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银行历来是国家推 行经济政策、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银行业 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中枢,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 加以调整,这就是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在组 织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主要规定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体系、 管理原则、业务范围、职责权限、业务规则、法律 责任等。从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上可以看出,银行法 的调整对象是银行之间、银行与国家之间、银行与 其它金融机构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 然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管理关系和资 金融通关系。

经济法 (20116)(1)

经济法 (20116)(1)
受让人的行为. 2.背书人:转让人.被背书人:受让人. 3.背书人的义务:担保付款的义务;背书要连续.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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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
有汇票才有承兑行为. 五.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上记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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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3)支票有无记名式,而本票和汇票均为记名. 3.种类: (1)按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记名式支票;无记名支
票. (2)按照支票支付方式不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
票。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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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问23日:5时(36分1)被告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依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如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案件.啤酒瓶伤人 案等均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有效成分,保质期,售后 服务等等. 如药品的副作用应明示作出.
务时付连带付款责任的行为. 六.付款: 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七.本票: 1.定义: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019年8月23日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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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基本当事人只有双方:出票人(债务人),持票人(债权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票据法律制度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 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 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于票据上即发生票据法 上的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事项是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记载 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 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出票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须 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等。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缺陷。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票据行为的外在表示 形式必须合法。因此,《票据法》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 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背法律的规 定的行为,将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 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 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必然影 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5.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的产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6.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经济法大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大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大二知识点总结一、概述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的法律学科,其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下面将对经济法大二学习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二、合同法合同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中自由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等内容。

在学习合同法时,需要了解以下重要知识点: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三者缺一不可。

要注意区分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例如合同的书面形式、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后产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修订以及合同的履行等。

4.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当出现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涉及到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公司法时,需要了解以下知识点:1. 公司的类型: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每种公司类型的设立和管理都有不同的规定。

2. 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如公司名称的申报、股东的订立、章程的制定等。

3. 公司的组织和运营:公司运营需要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和决策。

4.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和相关程序的办理。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也是经济法的一部分。

学习劳动法时,需要了解以下知识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提前通知、补偿等。

3. 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当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人民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战时经济法阶段-初级 德国、日本 对社会客观要求的扭曲反映 (二)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应对时弊 美国 消极被动应对危机,相当的盲目性 (三)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后 美国 经济法转为尽可能得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 环境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主要标志) 自发自由竞争-社会化条件维护下的自由竞争(质的 进步)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争论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 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德萨米在1842年《共有法典》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 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 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 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 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 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 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 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 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 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 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 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 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 法律的统称。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 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 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法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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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 ❖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 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 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 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 国家货币政策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三)刑事责任 ❖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
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 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 定的行为; ❖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 3.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 4.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
❖ 5.规定了法律制裁措施
九、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 (一)对商业银行的接管 ❖ 接管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
力。 ❖ 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存款人利益。 ❖ 接管决定和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接管终止
❖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 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 用,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 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拘留、罚款、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责任。
融活动; ❖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行长
副行长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任免
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 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 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 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销政府债券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15)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 16)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 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 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目标
存款准备金
基准利率
保持货币币 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 经济增长。
其它
工具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向商业银行 提供贷款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进行检查监督:
❖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
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另外,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同时,法 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设立程序 ❖ 1.设立申请
▪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 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 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 者担保,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 (二)行政责任
❖ 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 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修正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 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五、 人民币
❖ 法定货币 ,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
❖ 2.设立审批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3.办理企业登记
▪ 经批准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4.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 (1)变更名称; ❖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8)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 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 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有解散、撤销和破产。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 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市场; ❖ 5)实施பைடு நூலகம்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 8)经理国库; ❖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 ❖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
定设立 ▪ 2.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贷款和结算业
务 ▪ 3.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
1
国有商业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
3
城市商业银行
4
农村商业银行
5
农村合作银行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7
外资银行
8
农村及城市信用社
❖ (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组织以及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
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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