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八章国际投资风险与法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境外财务管理办法
境外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境外子企业及非法人机构、非经营性机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境外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以及等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境内出资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以及非法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指挥部、项目部等)和非经营性机构等(以下统称“境外单位”)。
第三条 境外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经济活动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资本保值增值;(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境外财务管理的研究和指导,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本集团公司境外财务管理工作。
境外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的集团公司,应在财务部门中设置境外财务管理的专管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境外财务专管机构或专管岗位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本集团境外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二)监督各境外单位对国家有关政策、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境外单位内外账设置及核算管理工作;(四)协助境外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境外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五)负责建立本集团公司境外项目预警制度和预警体系,完成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上报工作,并监督监控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六)负责本集团公司境外单位财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七)其他与境外财务管理相关的事项。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了指导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六日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本指引。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二)进行风险评估;(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银行出境管理办法
银行出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境外业务管理,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开展境外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审批第四条银行境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贷款、投资、资金交易、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银行开展境外业务,需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提交相关业务计划书、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境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境外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处理。
第四章资本与流动性管理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境外业务的风险水平,合理计算并维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
第九条银行应确保境外业务的流动性管理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满足资金需求。
第五章合规与报告第十条银行开展境外业务,应遵守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境外业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报告及合规性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境外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第十三条银行应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业务限制、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追究银行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审批后实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是指个人合法取得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外币存款等外汇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的个人和机构的外汇管理行为。
第三章外汇购汇第三条个人购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购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购汇手续。
第四条个人购汇应当严格按照真实需要进行,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和非法转移资金。
第四章外汇结汇第五条个人结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结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汇手续。
第六条个人结汇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外汇收入证明,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章外汇资产持有和支付第七条个人持有的外汇资产应当申报个人外汇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外汇方式支付不能以外汇支付的款项。
第六章外汇储备第九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于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
第十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高风险的外汇投资。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虚假交易、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外汇资产等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
投资管理制度国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三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缺乏经济、技术和市场可行性,或者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保障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后期管理等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国际惯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注重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社会效益的投资活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法的股权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和决策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较大额度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应当提交企业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保证项目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多方研究和评估,包括财务、技术、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投资、周期、效益等要素,形成投资决策文件并落实。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批文和许可。
2021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了指导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六日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本指引。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二)进行风险评估;(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涉外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涉外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外活动,包括对外贸易、国际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
第三条公司涉外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第二章涉外活动的审批第四条涉外活动的审批应当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
(二)重大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会备案。
(三)特别重大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涉外活动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外活动申请书;(二)涉外活动方案;(三)涉外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四)涉外活动合同草案;(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涉外活动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二)部门审核;(三)总经理审批;(四)董事会审议;(五)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涉外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涉外活动的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涉外活动。
(一)一般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重大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总经理备案;(三)特别重大涉外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涉外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章涉外活动的风险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外活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外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条涉外活动的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治风险;(二)经济风险;(三)法律风险;(四)信用风险;(五)其他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涉外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签订风险合同;(二)购买保险;(三)设置风险准备金;(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监测风险、控制风险的长效机制,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尽可能减少未来不确定因素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包括战略定位、发展愿景、发展规划、业务选择的确定)、决策风险(包括投资方向、经营策略、结构调整、资本经营的决策)、经营风险(包括子公司管理、新开工项目,合作伙伴、资本退出、安全生产等)、财务风险(资金筹集、资金运作、利率汇率变化、现金流、担保、还贷、税负等)、法律风险(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律纠纷等)、道德风险(信用、自律、监督约束、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第三条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确保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第七条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章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全面性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流程中,并普遍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九条有效性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流程设置要符公司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并根据公司所处环境及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第十条战略风险防范一、根据公司的历史、基础现状、出资人的要求和外部环境,明确公司定位、愿景(方向)、业务选择和中长期经营目标等。
二、战略一经确定,必须坚决推进实施,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决策风险防范一、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对政治、经济宏观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和预测,把握经济周期的变化,遵守市场规律。
二、加强科学决策机制、程序、方法的研究,形成科学决策体系,建立科学的分析方法和评价体系,保证决策及时、有序、准确。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跨国业务合规与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跨国业务合规与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国业务的合规操作,防范风险,确保企业稳健运营,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跨国业务的部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涵盖公司跨国业务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第三条跨国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境外投资、跨境交易、海外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业务合规管理第四条业务合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在开展跨国业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业道德准则,维护企业声誉,降低法律风险。
第五条跨国业务部门必需订立认真的业务合规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六条跨国业务合规流程包含但不限于:合规审批程序、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内部掌控、合规报告等。
具体流程由跨国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订立。
第七条跨国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确保业务合规流程的有效执行,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合规情况。
第三章合规审批程序第八条对于涉及跨国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和交易,必需进行合规审批。
合规审批程序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提交合规审批申请,说明申请事项、涉及法律法规、风险评估及掌控措施等。
2.由跨国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
3.如有需要,申请还需经过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核。
4.审批结果由合规部门负责记录并向申请人反馈。
第九条合规审批程序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相关文件和记录必需完整保管。
第十条跨国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确保合规审批程序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在开展跨国业务之前,必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订立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目标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评估。
2.目标市场的竞争情形和消费者需求分析。
3.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和信誉评估。
4.跨国业务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应认真记录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防范措施,并提交给高级管理层。
第十四条跨国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协调相关部门搭配进行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2)第三章基本原则 (3)第四章立项审批及前期工作 (4)第五章投资决策 (6)第六章计划和预算 (7)第七章项目实施 (8)第八章项目中止与终止 (10)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11)第十章风险管理 (11)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12)第十二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13)第十三章附则 (13)附录一:境外投资有关术语和定义 (15)附录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审查及决策职责分工 (16)附录三: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流程和权责说明 (18)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号令)、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号令)及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电网计[2017]45号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绿地项目(含跨境联网工程境外资产投资)及境外股权项目(含境外基石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立项审批、前期工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中止或终止等从立项到形成资产或股权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投资后评价、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公司总部决策,平台公司实施”管理模式。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由国际业务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决策;国际业务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支持配合。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是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及其重大变更决策。
第六条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是境外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审查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负责。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三资工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企业有关三资工作的管理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进行涉及三资的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企业授权范围、程序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章涉外投资三资企业在开展海外投资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风险。
海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批准程序进行申请。
对于涉及的具体项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
海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三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应当注重国家和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和谐共赢。
第四章涉外并购三资企业在进行涉外并购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企业授权范围、程序和过程进行操作。
涉外并购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合作对象及合作项目的风险,并制定详细的并购计划。
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运作、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三资企业境外业务开展三资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当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国家的文化习惯和习惯。
三资企业应当注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塑造,尊重当地的法律、习惯和道德规范,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三资企业在境外业务开展中,应当认真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维护企业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当地环境。
第六章三资项目的资金结算三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资企业在涉及资金结算的项目中,应当注重资金安全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稳定运作。
第七章三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三资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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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提前或延后支付是按未来货币变动的预期调 整收进应收账款的时间和支付应付账款的时间, 以减少外汇风险的技术。其原则是:在预测外汇 汇率上升,外汇将要升值时,拥有外汇债权的主 体延期收汇,拥有外汇债务的主体要提前付汇; 相反,外汇汇率将要下跌,外汇将要贬值时,拥 有外汇债权的主体要提前收汇,拥有外汇债务的 主体要延后付汇。
曲线图分析法,就是把每个价位按次序连 接起来,成为一条连续的曲线。大多数的 曲线图是以时间和价格为坐标,横坐标是 时间,纵坐标是价格。曲线图的优势是直 观,客户可从中得到一些市场感觉。
点形图分析法,是指一段时间内汇率波动 发生趋势转变的次数及幅度,预测者可以 清楚地看到汇率波动的频率及幅度,而不 关心何时发生这种转变。一般情况下,点 形图用“X”和“O”表示一单位汇率的升 降,该汇率波动单位由预测者自行决定, 原则上该单位不可太大,也不可太小。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汇率变化对公司“未来”国际经 营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汇率变化与价格的综 合变动对跨国公司未来产品价格、成本和数量 的影响,从而最终引起跨国公司未来现金流量 的变化。现金流量指税后利润加折旧。
美国跨国公司的经济风险实例 p247
(二)外汇风险的预测
1、基本预测法 基本预测法是根据经济变量与汇率间的基
的有利时机;本币贬值,应尽量扩大生产线,以 适应市场需求的增加
生产管理战略 要素组合策略:从世界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
货币购买原材料 海外建厂策略:可以将更多的生产转移到货币
贬值的国家 提高生产效率: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增强应变能力:
财务管理策略 资产债务匹配:将融资的来源与未来将要获得的收益进
第七章 国际投资风险管理
国际投资风险概述 国际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防范
一、国际投资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1、风险概念的起源
1901
[美]维利特 风险=不确定性
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
1921
[美]奈特 风险=可测定的不确定性
20世纪中期 [美]威廉和汉斯 风险+主观认识
外汇风险的内容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对已达成契约的影响,从而造成 以外币计价的在不久将来结账的资产或债务发生外汇损 失的可能性。它包括外汇买卖风险又称金融性风险和交 易结算风险又称商业性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有以下几种 基本情形:
1.已结交易风险。即以信用为基础延期付款的已结外币应 收应付账款,因交易发生至实际结算期间的汇率已发生 了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混合预测法是综合使用以上各种汇率预测法的方 法。汇率预测者们发现如果将上述方法结合起来 ,预测时,先运用不同预测方法得出某一外币的 不同预测值,然后给不同方法分配权重,总权重 为100%,更可靠的方法给予较高的权重,这样 一来,跨国公司的实际预测值便成了各种预测值 的加权平均值。
全球预测汇率最准的机构 p275
计量经济分析法
技术分析的最新发展是在传统的图表分析的基础 上增加了许多数量化方法。随着数理统计分析法 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现代计算机技术在外汇 业务中的普及和深入,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利用不 同的经济计量模型,在预测汇率上日益显出及时 、准确等特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运用计 量经济学法预测,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移动平均线法,是把每天汇率的移动线和移动平 均线之间的相对位置加以比较,再结合移动平均 线的位置和方向加以分析,用以预测今后汇市行 情。其基本思想是消除偶然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 响,另外还有一点平均成本的含义。由于移动平 均线具有追踪价格变动趋势、滞后性、稳定性和 助涨助跌性等特点,因此在汇率分析中起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有分析买入信号和分析卖出信号两 种情况。
案例: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 批价值2万美元的棉布,计价结算货币为美元, 签约时6个月内付款,假设在此期间美元贬值, 由1美元=8.2元人民币变为1美元=8.1元人民币 ,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在成交签约时并未进行 外汇买卖,但是汇率的波动却让中方公司承担 了减少2000元人民币收入的风险损失。
第一,根据预测目标,搜集和调查有关资料; 第二,分析资料,判断各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
并经过数据运算,确定有关参数,建立计量经济 模型;
第三,检验模型,把历史资料代入计量经济模型 ,将运算结果与已发生的经济现象进行比较,测 定该模型的误差;
第四,利用已确定的模型对汇率进行预测。
4、混合预测法
就取决于暴露资产与暴露负债之间的差额。 折算风险对跨国公司重要吗?p246
折算风险
案例:美国某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的往来账户 余额为200万英镑,年初时1英镑=1.6美元,美 国母公司在英国子公司账户余额是320万美元。 年末时美元升值,英镑贬值,1英镑=1.55美元 ,英国子公司账户余额折算成美元只有310万美 元,英镑余额价值降低了10万美元。根据美国 的会计制度规定,这笔损失可记在母公司收益 的损失上,或通过一个备抵账户直接冲销股东 收益。
K线图分析法,又称阴阳图或蜡烛图,阳烛中 空,表示该时段中收盘价高于开盘价;阴烛有 一段实心的阴影,表示收盘价低于开盘价。国 外专家已经证明,K线图中的某种图形组合可 能代表着某种市场行情,预测新的价格走势。 在外汇市场,从K线图中人们可以比较明显地 看出买卖双方力量的消长,市场主力的动向以 及外汇涨、跌、盘等三种基本行情变化。
换为现实,例如风险投资。
• 3、国际投资风险的定义
国际投资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和特定 时期内客观存在的导致国际投资经济损 失的变化,是一般风险的更具体形态。
(二)国际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
1.外国投资者的目标——风险防范的重要前提
最终目标:Max. Profit 直接目标:
资源利用型 市场占领型 避免贸易摩擦型 情报获取型
本关系进行预测。这些经济变量可能包括 利率、经济增长率、国际收支、货币供应 量、通货膨胀率、资本利用率、市场预期 、中央银行的干预、工业产量以及投机因 素等,它们都是影响汇率长期和短期变动 的因素。
2、市场预测法
市场预测法是一种建立在即期、远期汇率和利率 间存在一系列平价关系的假设基础上的汇率预测 方法。市场预测法认同市场有效性假说,即在一 个强势有效的市场上,所有公开和非公开的信息 都可以反映在当天的汇率中。市场预测法包括两 种:即期汇率预测法和远期汇率预测法。
2.以外币计价的借贷款项在到期时,由于汇率 可能发生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3.待履行的远期外汇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到期 时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化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严格地说,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存在一定程度 的重叠,因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一些科目 ,如借贷款项和应收应付科目,已经包括换算 风险的一部分。
调整货币资产负债。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分析与预测,认 为某一国货币将贬值,则可尽量减少这种货币的资产, 同时扩大这种货币的负债,这是由于币值下降有利于净 借方而不利于净贷方;反之,如果认为某一国货币将升 值,则可尽量扩大这种货币资产,同时减少这种货币的 负债,因为币值提高有利于净贷方而不利于净借方。企 业亦可采取措施,使某种汇率不稳的货币资产(如现金 、可卖出的股票、应收账款等)与货币负债(如应付账款 、贷款等)保持等额,以便一旦汇率变化发生,货币资 产和货币负债的影响总和为零,企业不致蒙受损失。
折算风险,又称会计风险
由于跨国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其国外子公司
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用当地货币进行计量。但是,跨国公
司的股东和金融市场要求的不是以计报表时,需将外币 换算成本币。由于汇率变化不定,换算时所用的汇率可能 与入账时的汇率不同,这就产生了汇兑损益。承受转换风 险的资产与负债就称为暴露资产和暴露负债。由于暴露资 产和暴露负债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故公司的总转换风险
1983
[日]武井勋 风险的3个要素
风险与不确定性有所差异;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可以被测算
风险是在特定环境中和特定时间内自然存在的导致经济损失的变化。
• 2、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偶然性——风险程度有多大,风险何时何
地有可能变为现实都是不肯定的 相对性——不同的主体风险大小不同 可测性——并不意味着风险完全不可测 可控性——可预测、防范和化解 收益性——利用风险,使收益性有效地转
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是指两笔金额相同、 期限相同、计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货币不同的债 务资金之间的调换,同时也进行不同利息额的货 币调换。简单来说,利率互换是相同货币债务间 的调换,而货币互换则是不同货币债务间的调换 。货币互换双方互换的是货币,它们之间各自的 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改变。初次互换的汇率以协 定的即期汇率计算。货币互换的目的在于降低筹 资成本及防止汇率变动风险造成的损失。
(三)外汇风险管理
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管理
远期外汇市场套期保值 p251-254 利用货币市场套期保值 利用货币互换 利用提前或延后支付 选择计价货币
市场保值。远期市场保值是指如果预期汇 率将发生变动,根据外币应收账款或应付 账款的货币种类、数额和日期,通过远期 合同买卖或进行借贷款活动,用同等金额 的同一货币实现在同一时点上的反向流动 ,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
3、技术预测法
技术预测法是用历史汇率数据来预测未来的汇 率。技术预测首先需要收集研究对象的历史资 料;其次要分析这些历史资料;最后判断哪些 形态会稳定地重复发生。使用技术分析来预测 汇率的方法有很多,但主要以价格分析为主, 大体上可将其归为两类:图表技术分析法和计 量经济学分析。
图表技术分析法是根据汇率过去的表现, 有条理地做出图表记录,通过过去到现在 汇率的波动情况,来预测汇率的可能性趋 势。具体方法有曲线图、点形图、K线图 、移动平均线等。
(二)国际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