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
一、建筑工程1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2 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3 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最新版】
四类建筑⼯程类别划分标准【最新版】四类建筑⼯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建筑⼯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建筑⼯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程类别划分以单位⼯程为对象。
同⼀施⼯单位同时施⼯的由不同结构或⽤途拼接组成的单位⼯程,可以按最⼤跨度、最⾼⾼度和合并后的建筑⾯积确定⼯程类别;由不同施⼯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的单位⼯程,应按各⾃所承担的局部⼯程分别确定⼯程类别。
2、同⼀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个指标的,按低⼀类标准执⾏。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积”是指按国家和⾃治区有关房屋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积。
(1)单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积。
(2)单层或⾼层建筑物突出屋⾯的电梯间、⽔箱间,符合建筑⾯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积⼤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积和层数;⼩于50%时,只计算⾯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50%的地下室,当累加⾯积⼤于50%时,可以计算⼀层。
(4)多层或⾼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积⼩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积达到标准层⾯积的50%时,折合为⼀层。
4、分类指标中的“⾼度”是指建(构)筑物的⾃⾝⾼度。
建筑物的⾼度按设计室外地坪⾄建筑物檐⼝滴⽔处的距离计算;有⼥⼉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建筑物屋⾯板上表⾯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构筑物本⾝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单跨距离计算。
6、“⼯业建筑”是指⽣产性房屋建筑⼯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业项⽬的房屋建筑⼯程;“民⽤建筑”是指为满⾜⼈们物质⽂化⽣活需要进⾏社会活动的⾮⽣产性房屋建筑⼯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一、按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分: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等)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办公体剧院等)。
2、工业建筑:包含各种生产和生产辅助用房。
后者如仓库、动力设施等。
3、农业建筑:包括饲养牲畜、贮存农具和农产品的用房,以及农业机械用房等。
二、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第一节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
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
(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第二节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繁简、施工难易程度,按我省建筑市场历年来实际施工项目,并结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
2、一个单位工程中由几种不同的工程类别组成时,其工程类别按从高到低合计占总建筑面积为50%时的工程类别确定。
3、凡有钢筋砼地下室的单位工程(不含半地下室),且地下室建筑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的60%以上,其工程类别按其单位工程类别(除一类工程外)高套一级。
4、建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滴水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塔楼、屋面天窗等的高度),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构筑物顶面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大于标准层面积50%的顶层计算高度和层数。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科研单位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公共建筑工程: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建设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宾馆、商场、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除此以外为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完整版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一、按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分: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等)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办公体剧院等)。
2、工业建筑:包含各种生产和生产辅助用房。
后者如仓库、动力设施等。
3、农业建筑:包括饲养牲畜、贮存农具和农产品的用房,以及农业机械用房等。
二、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完整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艮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IL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夭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釆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口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建筑工程类别如何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如何划分1.住宅建筑类别:住宅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居住空间的建筑物,包括单户住宅、多户住宅、公寓、别墅等。
住宅建筑的结构和功能以人们的居住需求为导向,注重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
2.商业建筑类别:商业建筑是为商业活动而设计和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办公楼、酒店、展览馆、娱乐场所等。
商业建筑的设计注重商业功能的体现、人流量的流畅以及商业氛围的打造。
3.工业建筑类别:工业建筑是为生产和加工制造而设计和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车间、矿井、发电厂等。
工业建筑的设计注重生产流程的合理性、设备的布局和通风降温等工艺要求。
4.公共设施类别:公共设施建筑是为满足公众需求而设计和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
公共设施建筑的设计注重功能的实用性、舒适性以及对于公众的便利性。
5.基础设施类别:基础设施是指城市和区域发展所需的各种基本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等。
基础设施建筑的设计注重安全性、可持续性以及对于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
6.特殊建筑类别:特殊建筑是指具有独特用途和特殊设计要求的建筑物,包括剧院、电影院、体育馆、机场、火车站、游乐园等。
特殊建筑的设计注重特殊用途的需求、舒适性以及艺术性。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
通过合理的分类,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建筑物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推动城市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不同类别的建筑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于建筑从业者来说,了解建筑工程的分类也是很重要的。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书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市政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市政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分类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政道路工程
面积
>20000m²
>10000m²
≤10000m²
面层种类及
结构厚度
沥青砼路面>50cm
水泥砼路面>55cm
沥青砼路面>40cm
水泥砼路面>40cm
沥青灌入式路面
10、城市广场工程建设,不分面积、结构层厚度,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三类标准取费。
四、园林工程类别的划分
园林工程分为园林绿化和园林建筑两个类别。
1、林绿化包括:苗木的栽(移)植,花卉、草皮的植铺。
2、园林建筑包括:园路、园桥、假山、喷泉和亭、台、廊、牌楼等园林建筑小品以及喷灌、照明等线路的敷设安装。
>1500m2
>9m
>18m
≤1500m2
≤9m
≤18m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6000m2
>24m
>4000m2
>18m
>2000m2
>12m
≤2000m2
≤12m
锅炉房
单炉蒸发量
总蒸发量
>30T/h
——
>10T/h
>20T/h
>6.5T/h
>12T/h
≤6.5T/h
≤12T/h
人防工程
人防级别
——
2、容器、设备(包括非标设备)等制作安装。
3、6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敷设、电缆工程。
4、6千伏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及线路(包括室内、外电缆)安装。
5、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安装。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分类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民用建筑公用建筑(单层)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8m>24m>3000m2>15m>18m>1500m2>12m>12m≤1500m2≤12m≤12m 公用建筑(多层)建筑面积高度>10000m2>30m>6000m2>24m>3000m2>18m≤3000m2≤18m 住宅及其他建筑建筑面积层数>12000m2>12层>8000m2>8层>4000m2>4层≤4000m2≤4层工业建筑单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5m>33m>3000m2>12m>24m>1500m2>9m>18m≤1500m2≤9m≤18m 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6000m2>24m>4000m2>18m>2000m2>12m≤2000m2≤12m 单炉蒸发量总蒸发量>30T/h——>10T/h>20T/h>6.5T/h>12T/h≤6.5T/h≤12T/h构筑物砼烟囱高度>100m >60m ≤60m——砖烟囱高度——>50m ≤50m——水塔高度——>40m ≤40m——贮仓高度——>20m ≤20m——贮水、贮油池单体容量>5000m3 >1000m3 ≤1000m3——(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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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八、其他建筑一类:(1)层数≥5层,面积≥20000平方米的车库;(2)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3)容积≥5000立方米的冷库;(4)单炉总蒸发量≥50吨/小时的锅炉房;二类:(1)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车库;(2)层数≥2层,面积≥10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室建筑工程;(3)容积≥1000立方米的冷库;(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三类:(1)层数<3层,面积<15000平方米的车库;(2)层数<2层,面积<10000平方米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3)容积<1000立方米<>的冷库;(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四类:围墙或挡土墙。
九、构筑物一类:(1)高度≥60m且容量≥100吨的水塔;(2)高度≥100m的烟囱;(3)容量≥1000吨的贮油(水)池;(4)高度≥25m的贮仓;(5)高度≥60m的电视塔。
二类:(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2)高度≥80m的烟囱;(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4)高度<25m的贮仓;(5)高度<60m的电视塔。
三类:(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2)高度<80m的烟囱;(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
说明:1.住宅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居民用来居住、生活的非生产性建筑。
2.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商业、办公混合)、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
3.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造型特殊的公共建筑。
4.工业建筑:指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的建筑。
5.檐高:指建(构)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
设计室外地坪如有不同标高时取平均标高;檐口如设计有挑檐者计至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计至屋顶板面的高度,单层建筑物中如有女儿墙时高度计至女儿墙顶面;设计如有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间、楼梯间不超过建筑物自然层两层或7m时不计算檐高高度,超过两层或7m时计算檐高高度。
6.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层)。
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不计层数,层高2.2m以内的技术不计层数,附属层也不计层数。
7.面积:指按《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8.跨度:指结构设计定向轴线的距离。
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支护工程无论是否与其他主体工程一同发包,均单独划分工程类别。
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人工土石方与机械土石方的,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划分类别。
一个支护工程中同时出现不同类别情况时按各自类别标准单独划分。
10.单独承发包地下室部分的基础(打桩工程除外)、地下室工程按整个主体工程划分类别。
11.一个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或多栋时,较高层部分各层水平投影建筑面积之和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较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较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建筑物基础相连,内地台以上分成两栋或多栋时按一个单位工程划分类别。
12.室外游泳池根据其容量按贮水池工程划分类别。
13.某分类工程有多种情况的,符合其中一种情况的,即为该类工程;某种情况有两个以上条件的,符合所有条件,才为该类工程,直至四类。
14.改建、扩建工程按原工程类别标准划分,拆除工程统一按三类工程标准划分类别。
深圳市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安装工程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各专业安装工程类别均与相应建筑工程类别相同。
二、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一)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类:(1)系统电压≥35kV、单台容量≥1000kVA且总容量≥5000kVA;(2)系统电压≥35kV、总容量≥8000kVA;(3)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10000kVA。
二类:(1)系统电压≥35kV、单台容量<1000kVA且总容量<8000kVA;(2)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5000kVA。
三类:(1)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5000kVA;(2)系统电压≤1kV。
(二)送配电线路安装工程一类:(1)架空线路、系统电压≥35kV、单回长度≥3000m;(2)架空线路、系统电压10kV、单回长度≥5000m。
二类:(1)架空线路、系统电压≥35kV、单回长度<3000m;(2)架空线路、系统电压10kV、单回长度<5000m;(3)电缆线路、系统电压≥35kV、长度≥5000m;(4)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0kV、长度≥8000m。
三类:(1)电缆线路、系统电压≥35kV、长度<5000m;(2)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0kV、长度<8000m;(3)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kV。
(三)电梯安装工程一类:电扶梯和运行速度在1.0m/s及以上电梯分部安装工程;二类:一类工程以外的电梯、小型杂物电梯分部安装工程。
(四)室外管网安装工程一类:(1)最大管径600㎜、且管径≥600㎜的管道总长度≥40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2)最大管径1000㎜、且管径≥1000㎜的管道总长度≥5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3)最大管径400㎜、且管径≥4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二类:(1)最大管径300㎜、且管径≥3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2)最大管径800㎜、且管径≥800㎜的管道总长度≥4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3)最大管径200㎜、且管径≥200㎜的管道总长度≥200m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三类:(1)最大管径150㎜、且管径≥150㎜的管道总长度≥25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2)最大管径500㎜、且管径≥5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3)一、二类以外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四类:一、二、三类以外的室外给水、排水管网安装工程。
(五)空调通风安装工程一类:制冷量在100万大卡(1163.0kW·h)及以上,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二类:制冷量在20万大卡(231.6kW·h)及以上,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三类:一、二类工程以外的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
(六)消防安装工程一类: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二类: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中任意三个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三类: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中任意两个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四类: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其他消防安装工程。
(七)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工程一类:(1)具备检测、控制、执行功能的成套生产设备自控系统;(2)20台摄像机及以上闭路电视监视系统;(3)40门及以上工厂通讯系统。
二类:(1)仅具备检测、监控功能的成套生产设备自控系统;(2)20台摄像机以下闭路电视监视系统;(3)40门以下工厂通讯系统。
三类:一、二类工程以外的其他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工程。
(八)锅炉安装工程一类:单炉蒸发量在10吨/h及以上的散装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二类:单炉蒸发量在4吨/h及以上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三类:单炉蒸发量在4吨/h以下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
(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一类:1000kN·m以上起重设备、10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安装工程;二类:800kN·m以上起重设备、5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安装工程;三类:630kN·m以上起重设备、3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安装工程;四类:一、二、三类以外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十)各类工业设备安装、车间工艺设备安装及其相配套的安装工程一类:(1)成套装置或成套生产线。
(2)Ⅲ类以上工业管道工程(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4)全面积防爆电气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