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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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内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实施强制休假制的重要性

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内生性风险有效手段。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因此,各级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行行长要结合具体情况亲自负责,严格把关,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章强制休假的对象

第三条总行机关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技术人员,总行会计员、出纳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辖内基层行正副行长、主管会计、农贷会计、客户经理、出纳、记账员、上机操作员、信贷员。

第四章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

第五条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每一个年度原则上对其实行一次强制离岗休假制。

第六条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5 至10 天。

第五章强制休假的操作规定

第七条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机关正副经理、各支行正副行长和总行机关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基层支行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各支行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员。在

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六章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在强制休假期间,由稽核部或基层支行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强制休假人员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

面报告总行。

第七章强制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原则上休假期的一半使用年休假冲抵,其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休假时间按公休处理)。第十条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另一半调换其他公休时间冲抵。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按现有制度执行。

第八章强制休假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对在强制休假期间经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或不适宜担任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立即给予撤换,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要科学合理调度人员,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各支行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员工的强制休假工作,否则,出现问题从严追究社行长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支行要建立强制休假登记簿,以备检查。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XXX 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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