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统计员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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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统计员工作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统计员的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及对环保统计员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统计员。
2 引用标准
QB/LM·Z03.02—06 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3 职责与权限
3.1 职责
3.1.1 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实施细则》,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制度和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3.1.2 负责环保统计资料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3.2 权限
3.2.1 行使环保统计监督权。
3.2.2 有权拒绝环保统计中不合实际的领导授意。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通用部分
执行QB/LM·Z03.02标准
4.2 专用部分
4.2.1 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环保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提供工作。
4.2.2 搞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的基础工作。
4.2.3 坚持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4.2.4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搞好统计分析,定期向各级领导提供统计分析报告或资料。
4.2.5 每季各分、子公司上报环境统计报表,于下季度的首月五日前报安全保卫处,经审核后,于当月十日前环保统计员汇总上报经理,并要求附简单分析。4.2.6 每年十二月中旬布置本年年报工作,下年度元月5日前将统计报安全保卫处,经审核于八日前汇总上报各有关部门,并附分析和说明。
4.2.7 环境统计的内容有产值、产量、职工人数、排污费、用煤量、锅炉、窑炉、
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及污染治理设施,三废利用等统计与计算,要求上报内容,完整、数据确切。
5 检查与考核
5.1 环保统计员的工作由环保科科长负责检查。
5.2 对环保统计员的考核要按照标准逐条进行,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实行奖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