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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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实施“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实施“一案双查”工作报告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您准备的实施"一案双查"工作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区纪委针对某局下属单位4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启动了"一案双查"问责程序,违纪当事人被处分的同时,该局党委也被问责。

这种"下级违纪,上级同时问责"的刚性做法,是我区推进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立主体责任的新抓手。

该4名工作人员,因在单位固定资产出租转让以及菜场建立过程中,涉及失职、贪污、受贿等违纪问题,分别被处以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警告的处分。

区纪委对该局党委的监管不力问题,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此案是区纪委办理的首个"一案双查"案件。

"‘一案双查‘实现了党风廉政建立主体责任追究体系的制度化运作,能够催促基层党委深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立的‘责任田‘。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钟世祥说,今年6月出台的《北仑区纪委(监察局)"一案双查"内部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负有监视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案双查"的问责内容包括五大类,即疏于监管,导致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屡次发生的或腐败问题长期存在未发现的;同一单位有多人违纪、团伙腐败现象的;提拔使用带病干部的;对明令制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问题或行为。

第 1 页共2 页为确保"一案双查"问责制度的标准化、标准化推进,我区在原问责暂行方法的根底上进展修改、完善,印发了《北仑区(开发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方法》,对问责对象、类型等进展了明确。

对未管好"责任田"的单位,可采用对领导班子或成员的两大类14种方式进展问责。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岗双责制度顾名思义,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比如,某个业务处室的领导,他的岗位主要职责是搞好业务工作。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定义1双责”是指国有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行政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定义2:一岗双责就是指同一种岗位担负两种职责.对于系统维护员(a 岗)我们拟采用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制度,根据工作内容完成的情况,全额或者减额发放定义3:一岗双责是指每一个岗位同时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责任.实施一岗双责是双向纳入的具体化.通过一岗双责实施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网络使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一岗双责制度内容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二级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二级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

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院长每半年对全院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二)党组成员每季度定期对分管(联系)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三)二级班子成员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月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

一案双查 制度

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完整版)一案双查制度

(完整版)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是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进行行政管理,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

这种工作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推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详细方案1.明确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2)全面排查、整理各类犯罪线索,在源头上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3)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4)建立健全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侦查打击效能。

2.明确工作步骤(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犯罪活动的合力打击。

(2)全面排查、收集各类犯罪线索,建立犯罪情况数据库,做到有什么线索都能查到、查清楚。

(3)采取侦查打击、巡逻防范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控制局面。

(4)建立健全犯罪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

3.工作重点(1)建立犯罪线索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把握犯罪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犯罪线索不遗漏、不误判。

(2)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3)完善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监控、巡逻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活动的扩散蔓延。

(4)建立定期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并研判犯罪线索,提高对犯罪活动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4.工作保障(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浅谈一案双查

浅谈一案双查

浅谈“一案双查”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有人认为腐败是经济繁荣发展的“润滑剂”,这种观点十分错误。

客观讲,大力反腐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但长痛不如短痛,只有割掉腐败这个毒瘤,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在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为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各地相继制定了“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并对“发生腐败窝案串案、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等”一律实行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不仅追究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如果组织和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职、不尽责,同样要为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人民群众对中央的反腐败行动拍手称快。

然而,一件又一件案件查处,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还得依靠制度及机制,王岐山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讲:“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中央在抓腐败案件查处的同时,正在有序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一案双查”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正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如行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别人对这一规定就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这不符合“一案双查”规定,强烈要求在查处受贿人员的同时,对行贿人一并查处,否则,让违纪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不利于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内容: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案件由两个独立部门进行查处的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漏查漏处,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我拟了一份一案双查方案范文,供参考:
一、案件移送
对涉嫌违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双查。

移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等材料。

二、案件受理
受移送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三、案件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对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协商后,可以先行认定。

四、处罚决定
案件查明后,各部门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处罚决定。

五、信息沟通
一案双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沟通,避免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

对案件处理结果,也应进行信息通报。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规程,可以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部门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案双查”制度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一案双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工协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查处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一案双查”工作由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一案双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小组由纪委(监委)领导担任组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一案双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启动“一案双查”工作,应当由纪委(监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或者由上级纪委(监委)指定。

第七条工作小组在接到“一案双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重点、调查步骤、调查期限等。

第八条工作小组应当依据调查方案,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别对当事人和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调查。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以及对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条纪委(监委)应当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加强对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四、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改变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成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偏听偏信,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影响和压力。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五)立案调查。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的,承办部门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
(六)定责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一案双查”的结果认真进行剖析,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责成发案单位及其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四)初步核实。承办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初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同意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警诫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强化“一案双查”,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集材料。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

“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

“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两个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内容: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纪委的监督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关系“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

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

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

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1.个人层面: 工作敷衍、履职不到位 是主要原因。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2.组织层面: 管理不到位,内控机制流于形式
不履责的反面典型:金华税案
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浙江金华县218 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3.1 亿元,涉及全国3030个市县的28511户企业。 该案直接涉及虚开专票的犯罪嫌疑人154名, 涉及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干部中,1人 被判死刑,另有多人受到刑事、党纪、政纪 处理。其中,因玩忽职守被判入刑的有:
3.税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⑴对龙岩市国税局进出口科、永定县国税局、新罗区国税局通报批评。
⑵对原进出口科科长蓝某、原永定国税局局长邱某、原新罗区局局长黄 某,负领导责任,诫勉谈话。
⑶对6名退税人员、一般纳税人认定人员翁某、辅评人员苏某廉政谈话。
⑷对税政科科长、分管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调整交流;对主评人员吴 某,没有认真评估,没有提出移送稽查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调离 执法工作岗位。 ⑸对函调核查中不认真履职的3名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调离执法工 作岗位。 ⑹ 原新罗区局适中分局局长廖某,未保管好重要征管资料,负直接领导 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分局长职务,同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之“一案双查”
廉政勤政的模范代表----周恩来
周恩来永远活在中国的崇山峻岭和江河大川中 。
学习内容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1.两个“一案双查”的概念 2.两个“一案双查”的异同点
二、税收“一案双查”案例讲解
1.案件情况介绍 2.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3.讲廉洁规定、讲责任规定
一、“一案双查”的概念
2.组织层面:

“一案双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案双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

案双 查 ” 实 践 中 的问题 与对 策
王江波 1 , 蔡錾泽 2
( 1 . 中共 泉州市委党校 理论研究室 , 福建 泉州 3 6 2 0 0 0 ;
2 . 中共泉州市纪委驻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纪检组 , 福 建 泉州 3 6 2 0 0 0 )

要: “ 一案双查 ” 是 问责的 实施机制 , 其 工作 效率与质 量直接 影响 问责 工作 的准确性 、 科 学性 与权 威性 ,
也倒逼 “ 一 岗双责” 和“ 两个责任” 的具体 落实。各地 对“ 一案双查” 进行 了大量有益探 索, 但在 实践 中也 面临 适 用情 形不一、 责任 界定 困难 、 救 济措施 缺失 、 实施 动力不足等 问题 , 影 响 了问责的严肃性 。应 尽快 出台操
作性较 强的规 范性文件 , 对“ 一案 双查” 制度 的主体、 客体 和程序等作 出明确规 定 , 为实施《 问责 条例 》 提供
创新 和 实践 发展 。但 与此 同时 , 由于 “ 一 案 双查 ” 制 度 至今 尚未 出台全 国规 范 性 文件 , 各 地实 践 中面 临
适用情形不一 、 责任界定困难 、 救济措施缺失 、 实施动力不足等问题 , 直接导致 同一违纪情形实施不 同
问责结 果 的尴尬 局 面 , 严重 影 响《 问责 条例 》 的落地 生 根 。基 于此 , 本 文就 “ 一 案 双查 ”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
纪 违法金 额 1 0 0万 元 以上 的案件 ” 、 “ 个人 贪 污受 贿金 额 5 0万 元 以上 的案 件 ” [ 4 1 。三是 案件 的波 及范 围 或 严重 程度 , 如 宁夏 自治 区盐池 县 《 落 实党 风 廉 政建 设 责任 制 “ 一 案 双查 ” 暂 行 办法 》 规定 : “ 责 任范 围 内发 生重 大案 件 、 重 大 事故 和 恶性 事 件 , 致使 国家 、 集 体 资产 和人 民群 众生 命财 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或 者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暂行办法的内容

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暂行办法的内容

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暂行办法的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问责力度,坚持“一案双查”,对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案双查制度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案双查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通俗易懂的讲:就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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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
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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