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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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
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一)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