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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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b、对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
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稽查局 按照正常程序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将检
查结论通报相关主管国税局。主管国税局应按照纪检监察政
纪案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调查。
c、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国税机关 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公安立案案件、已查结入库税款在100万元 (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由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 违法案件,应由本局监察部门牵头,先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经办 人员开展自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税收工作中是否存在执法风险和隐患。 监察部门应对自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存在明显执 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执法监察。
(二)一案双查的目的
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 行为的监督检查 排查廉政风险和有效预防规避风险 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 行为
(三)一案双查的沿革
2011年11月· 市局 2008 年12 月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月 · 省局 宁国税发[2011]152号 国税发〔 2008 〕 125 号 苏国税发〔 2009 〕 149 号
二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一案双查实施情况
市稽查局 7件 第二稽查局 14件 第一稽查局 14件 第三稽查局 9件
2012年,44户次
12个主管局:玄武区局8件,鼓楼区 局7件,沿江区局、秦淮区局各5件, 白下区局、栖霞区局、建邺区局各4 件,下关区局3件,经开区局、江宁 区局、直属分局、溧水区局各1件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专项整治一案双查工作方案是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进行行政管理,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

这种工作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推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详细方案1.明确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2)全面排查、整理各类犯罪线索,在源头上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

(3)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4)建立健全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侦查打击效能。

2.明确工作步骤(1)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对犯罪活动的合力打击。

(2)全面排查、收集各类犯罪线索,建立犯罪情况数据库,做到有什么线索都能查到、查清楚。

(3)采取侦查打击、巡逻防范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控制局面。

(4)建立健全犯罪情况分析研判机制,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

3.工作重点(1)建立犯罪线索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把握犯罪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犯罪线索不遗漏、不误判。

(2)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力度,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效果。

(3)完善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监控、巡逻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活动的扩散蔓延。

(4)建立定期犯罪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并研判犯罪线索,提高对犯罪活动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4.工作保障(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一案双查方案范文
内容: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案件由两个独立部门进行查处的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漏查漏处,提高办案质量。

下面我拟了一份一案双查方案范文,供参考:
一、案件移送
对涉嫌违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双查。

移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等材料。

二、案件受理
受移送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三、案件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对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协商后,可以先行认定。

四、处罚决定
案件查明后,各部门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处罚决定。

五、信息沟通
一案双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保持沟通,避免重复调查、证据重复收集。

对案件处理结果,也应进行信息通报。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规程,可以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部门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解读.概要

二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一案双查实施情况
市稽查局 7件 第二稽查局 14件 第一稽查局 14件 第三稽查局 9件
2012年,44户次
12个主管局:玄武区局8件,鼓楼区 局7件,沿江区局、秦淮区局各5件, 白下区局、栖霞区局、建邺区局各4 件,下关区局3件,经开区局、江宁 区局、直属分局、溧水区局各1件
附有关证据,移交本局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
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应填写《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单》,附有关证据材料上报市
局监察室,决定不批准转交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负 责人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有利于落实全年重点工作
(二)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明确了一案双查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
市局成立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纪检
组长任组长,市局监察室主任、市稽查局局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督察内审处、政策法规处为办 公室成员单位,市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局监察室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一案双查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召集联席会。
b、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 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稽 查局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 线索移交手续。 c、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 局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决定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
在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时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流程办理线索
f、《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五)立案调查。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的,承办部门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
(六)定责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一案双查”的结果认真进行剖析,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责成发案单位及其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四)初步核实。承办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初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同意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警诫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强化“一案双查”,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集材料。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一案双查办法

一案双查办法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内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纳税人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赤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马晓林任组长,方兰萍、周勇为副组长,雷斌、游兴华、祝红仙、但楚峰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兰萍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系统内“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三)审核待岗、调岗处理决定。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在“一案双查”中所发现的地税机关、地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由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施。

稽查局负责依法检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要求一案一表,发现税务人员涉嫌违法法纪行为的,按程序上报。

监察考评科负责依据稽查局提供的线索调查和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
施办法
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发生的一起事故或事故隐患,不仅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还要进行“双查”,即开展安全责任
人问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

具体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人问责:对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包括对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进行追责。

责任人的问责应持续到位,且问责力度要适度,不得过分轻判
或过度惩罚。

2. 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找管理
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以及制度执行的不到位之处。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3. 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
作知识和技能。

4. 安全设施和装备检查: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
行和有效使用。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5.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排查
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实施“一案双查”办法,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事故预防和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强对安全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

一案双查巡查工作方案

一案双查巡查工作方案

一案双查巡查工作方案双查巡查工作方案。

一、背景。

双查巡查工作是指对某一地区、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相关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双查巡查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双查巡查工作方案,对于相关单位和工程项目来说至关重要。

二、目的。

1. 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2. 提高工程质量;3. 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4. 促进相关单位的规范运行。

三、范围。

双查巡查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2.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3. 工程项目的周边环境;4. 工程项目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内容。

1. 定期巡查。

1.1 巡查频率,每周至少一次;1.2 巡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进度、质量管理情况等;1.3 巡查人员,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师组成;1.4 巡查记录,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2. 不定期抽查。

2.1 抽查对象,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抽查对象可以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2.2 抽查频率,至少每月一次;2.3 抽查内容,包括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单位的资质、合规性等进行抽查;2.4 抽查记录,对抽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五、流程。

1. 巡查计划制定,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师共同制定每月的巡查计划;2. 巡查实施,按照巡查计划,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3. 巡查记录整理,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形成巡查报告;4. 整改跟踪,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5. 巡查总结,每月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六、责任。

1. 巡查人员,负责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进行复查。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保险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XX区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案双查”,是指对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严肃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对象是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所在行政辖区和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的党委、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其他负责人。

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一案双查”应当坚持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问,尽职免责。

第二章调查内容第五条启动安全生产“一案双查”案件后,调查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具体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任务以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党委(党组)的对本行政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调查核实以下主要职责履行情况: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近日,浙江出台了一项名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涉及的案件的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贯彻。

该实施方案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相应的责任分工,以确保该制度能够有效地执行。

根据方案的规定,涉及“一案双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腐败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这些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重大影响,因此要特别重视其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按照“一案双查”制度的要求,每当一个案件被受理后,除了传统的司法审查,还将进行行政审查。

司法审查由法院进行,行政审查由监察机关负责。

这样的双重审查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并且能够有效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方案还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的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司法和行政审查的时间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要以推进案件的审理、破案和办案质量为出发点。

另外,方案还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合作机制,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顺利合作,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并有效运行。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该制度将正式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群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将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

一案双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案双查”制度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一案双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工协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查处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一案双查”工作由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一案双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小组由纪委(监委)领导担任组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一案双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启动“一案双查”工作,应当由纪委(监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或者由上级纪委(监委)指定。

第七条工作小组在接到“一案双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重点、调查步骤、调查期限等。

第八条工作小组应当依据调查方案,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别对当事人和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调查。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以及对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条纪委(监委)应当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加强对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四、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改变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成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偏听偏信,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影响和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法[201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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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发〔2012〕138号
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内查范围
第九条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

(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

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案源传递。

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

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

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

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

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研究处理。

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

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

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内查工作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不配合的,应予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的,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监察部门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内查职责
第十六条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十七条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做到不泄密,不乱发议论,不受任何干扰影响,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

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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