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
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摘要:一、坏账的定义与分类二、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1.直接转销法2.备抵法3.债务重组法三、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四、坏账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五、企业应对坏账的税收风险建议正文:一、坏账的定义与分类坏账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由于债务人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从而造成的损失。
坏账分为确凿损失坏账和疑似损失坏账。
确凿损失坏账是指债务人破产、倒闭或无偿还能力,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疑似损失坏账是指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陷入财务困境,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较大。
二、坏账的税务处理方法1.直接转销法:企业在确认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直接将其转入损益。
这种方法简单易操作,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备抵法: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准备金,降低企业税负。
3.债务重组法:企业与债务人协商重组债务,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降低坏账损失。
三、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根据我国税收法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企业在申报坏账损失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破产证明、债务重组协议等。
四、坏账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1.合理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应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企业税负。
2.优化债务结构: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利息支出和坏账风险。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
五、企业应对坏账的税收风险建议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核算,确保坏账损失的准确计算。
2.完善税收筹划:企业应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了解,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风险。
3.加强税收风险防范: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收合规。
会计实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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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四种计提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一)余额百分比法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例:泰山企业200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 000元,企业根据风险特征估计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4%。
2007年发生坏账4 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 000元.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3 000元,上年冲销的账款中有2 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 000元.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2006年初余额为0。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提出的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我国税法对于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提取坏账准备,以确保税收合规性和财务稳健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确凿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为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予以扣除。
其次,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之前,不得随意提取坏账准备。
只有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企业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进行扣除。
此外,坏账准备的提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和确认,确保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合理、合法。
最后,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注意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
在会计核算上,应当及时、准确地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税务申报上,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将提取的坏账准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
总之,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税收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税前予以扣除。
只有做好了坏账准备的合理提取和税前扣除工作,企业才能在税收合规和财务稳健方面做到更加完善和规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保障税收的公平与合理,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着明确的原则和条件。
其中,真实性原则是首要的。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者夸大。
相关性原则也很重要,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合法性原则要求资产损失的发生和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资产损失的确认方面,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着不同的确认标准。
例如,现金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包括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存款损失应提供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坏账损失的确认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比如,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因债务人死亡、失踪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等。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如果被投资企业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也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确认损失。
在资产损失的申报方面,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
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0]945号文件中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坏帐准备税前扣除处理
坏帐准备税前扣除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般需要制定具体的坏帐准备计提政策。
制度允许采用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目前企业通常采用的计提方法主要是帐龄分析法,针对不同帐龄的应收款项规定相应的坏帐计提比例。
企业确定的坏帐计提比例通常要高于税收法规允许税前扣除比例,这样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就形成事实上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一、关于坏帐准备税前扣除标准1、内资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税前扣除坏帐准备,并明确了申请坏帐核销的条件。
2、只有从事信贷、租赁的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计提的坏帐准备;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的坏帐准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批。
二、执行坏帐计提政策当年的财税处理(一)外资企业1、当年度不存在坏帐核销和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收回时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准备余额2、当年度存在坏帐核销时坏帐核销的会计处理为:借:坏帐准备贷:应收账款(拟核销坏账数额)企业申请核销的坏账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数额允许税前扣除。
年末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坏帐准备(已核销坏帐数额+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准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已核销坏帐数额(允许税前扣除),二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样,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坏帐准备余额3、存在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本年收回时收回款项时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贷:坏帐准备借:货币资金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按照税法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末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坏帐准备(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本年度记入损益的坏帐准备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规定比例计提的年末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二是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企业需要按已核销坏帐收回数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有例题)
坏账准备如何计提?【解答】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价值。
具体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
下面通过例题的形式来系统的掌握坏账准备的业务核算:【例题】某企业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199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4‰。
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000元。
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3000元,上年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中有2000元本年度又收回。
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
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1999年初余额为0。
要求:计算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要求列出计算过程并作会计分录)。
【解答】解题思路:根据题目的要求知道本题计算的是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首先应判断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本题中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立刻反应到采用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考虑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
明确了解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后,以年为顺序一步步计算每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1)1999年应提坏账准备=800000×4‰=3200(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3200贷:坏账准备3200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4000贷:应收账款4000(2)2000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4000-3200=800(元)(借方)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980000×4‰=3920(元)则2000年应提坏账准备=3920+800=4720(元)(贷方)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4720贷:坏账准备4720(3)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3000贷:应收账款30002001年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2000贷:坏账准备2000借:银行存款2000贷:应收账款20002001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800+4720-3000+2000=2920(贷方)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600000×4‰=2400(元)(贷方)则应冲销坏账准备2920-2400=520(元),即2001年应提坏账准备-520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520贷:管理费用520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浅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多少
浅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多少
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多少?坏账内容处理是企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处理的账务内容,并且在账务内容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坏账准备是会涉及到很多企业费用金额内容的,也要学会处理坏账相关计提比例的相关知识内容。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基本特征: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坏账的发生。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计提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一、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根据新准则,坏账准备需要根据预计信用损失进行计量,与老准则下根据发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的方法不同。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量基础的不同: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预计信用损失计量坏账准备,而老准则要求根据发生信用损失计量。
预计信用损失是指基于历史经验和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对应收账款、债券等资产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结合适当的财务指标计算出的资产的预计损失。
2.计量方法的改变:根据新准则,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两种方法计量预计信用损失,即经验法和期望信用损失法。
经验法是根据历史经验和观察得出的未来违约率进行计量,期望信用损失法是基于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进行计量。
而老准则下,企业主要使用固定比例法来计量坏账准备,即按固定比例计提。
3.计提时机的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风险特征和信用风险变化的信息,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
而老准则下,企业通常是在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坏账准备。
4.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新准则对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更加详细,要求企业披露坏账准备的假设参数、风险评估方法、信用损失趋势等信息。
以上是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的主要方面。
从财务会计角度来看,新准则要求企业更加注重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预测,提高了坏账准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税务会计角度来看,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时机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可能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坏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准则,坏账准备是税前扣除项目,即扣除前的利润是包括坏账准备的。
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将减少的应收账款、债券等减少计入当期的成本或费用,从而减少当期税前利润。
2.坏账准备的缩回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在后续会计期间中,坏账准备的金额发生变动,即需要缩回或增加,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分别计入当前期间的营业外收支或税前损益。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坏账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处理:1、直接销账法。
直接转销法指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如何防范和降低坏账的产生1、选择较优的收账政策。
2、选择恰当的收账策略。
3、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制度。
4、适时进行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的监督。
财务管理: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须符合什么条件?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须符合什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会计实操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1、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节选)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税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节选)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
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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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
(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解:2002年末甲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00×5%=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2002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元;
2003年甲公司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
借: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500
2003年末甲公司的坏账准备余额应为:30000×5%=1500元;
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500-(1000-500)=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坏账准备1000
甲公司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500+1000=1500元,即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
(2)账龄分析法: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例:2003年末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及估计坏账损失如下表:
单位:元
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估计损失(%)估计损失金额
未到期20000 1% 200
过期6个月以下10000 3% 300
过期6个月以上6000 5% 300
合计36000 -800
假设甲公司200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贷方100,计算出2003年乙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
解:2003年末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应为800元,2003年年初有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00元,因此在本年中应计提坏账准备800-100=700元。
借:管理费用700
贷:坏账准备700
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700=800元,即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
(3)销货百分比法: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例:丙公司2003年赊销金额为20000元,根据以往资料和经验,估计坏账损失率为1%,200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贷方200元。
计算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
解:丙公司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00×1%=200元,
借:管理费用200
贷:坏账准备200
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200+200=400元。
注意:以上三种坏账准备计算方法中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计算的都是当年末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只有销货百分比法计算的是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即在用前两种方法计算时需要考虑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而在用后一种方法计算时不用考虑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
计算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科目余额时,先要注意题目中要求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判断是否需要考虑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按照题目的要求一步步的处理,通常在每年末都需要将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计算出,以便计算的直观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