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噪声排放,降低噪声污染水平。
2. 保障居民休息、学习和工作的环境质量。
3. 加强对噪声环境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提高社会公众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5. 不断完善噪声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辖范围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噪声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责任部门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2.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噪声环境管理任务。
五、管理措施1. 噪声源的排放控制(1) 全面落实噪声源的排放控制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源,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建设项目中,噪声源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3) 对于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加强对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管理,防止噪声超标排放。
(4) 对于存在严重噪声污染的产业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2. 噪声管控区划(1) 根据城市规划和噪声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噪声管控区域,分级管理。
(2) 噪声管控区划依据噪声分贝等级和噪声源类型进行划分,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 噪声源监管(1) 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确保其噪声污染达标。
(2) 建立噪声源排查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噪声源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规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积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噪声环境监测(1) 建立噪声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全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对于噪声环境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城市居民区、交通运输行业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噪声环评,确定噪声限值。
(二)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采用减噪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三)建设单位应设立噪声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保证噪声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一)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噪声排放标准,并制定噪声控制方案。
(二)工业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工艺措施和设备,降低噪声排放。
(三)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自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四)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噪声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条城市居民区的噪声控制(一)城市居民区应制定详细的噪声管控规划,划定各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二)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源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噪声排放。
(三)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对居民的噪声教育,提倡安静文化。
(四)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噪声问题。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减少噪声源(一)各产业部门应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二)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在居民区或噪声敏感区进行噪声扰民的活动。
(三)噪声源无法避免时,应合理布置,采取隔声措施。
(四)加强对噪声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源的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提高隔音性能(一)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和居民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隔声要求。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隔音效果。
(三)加强对新建建筑物和装修工程的噪声管理。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5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1 目的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三级标准。
3 职责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4.1 主要噪声源: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____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
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
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6 记录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是指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控制噪声环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噪声管理与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便民的方法,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第四条建立噪声源的评估与控制机制,对噪声源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噪声源的评估应包括噪声源的类型、数量、产生的噪声水平等内容,通过专业设备进行测量和分析。
第六条噪声源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包括减噪装置的安装、声学设计的优化等,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加强巡查检查等。
第三章噪声管理与监测第七条建立噪声管理与监测制度,定期对生活区、工作区、公共场所等进行噪声监测。
第八条噪声监测工作应主要监测噪声源的产生水平、传播路径、影响范围等,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噪声管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四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噪声污染防治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针对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
2.噪声排放标准:________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用于衡量噪声源是否达到规定的噪声水平。
3.噪声监测:________指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环境中的噪声进行实时或定点测量、分析和记录的过程。
4.噪声源:________指产生环境中噪声的物体、设备、工艺等,是造成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
附件:________无。
防噪声管理制度
防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施工、生活等活动,有可能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坚持污染者付出成本的原则,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防治噪声污染的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第六条生产、施工、设备设施的设计、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噪声控制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范围内,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噪声控制和管控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工人和施工人员等人身健康的危害。
第八条居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尤其是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九条进行涉及噪声控制的设施、设备安装和改造工程投资,应当与基建工程和生产经营建设工程建设投资同等对待。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噪声防治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十一条噪声防治装置、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噪声信号的检测和控制设备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其所使用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队应当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有噪声污染的生产过程,必须配备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加强对噪声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工厂厂区、厂园周围和室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隔音、隔振、降噪措施,降低噪音的辐射。
第十五条生活噪声的管理:居民区内严禁大声喧哗,违反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开发噪声的管理:进行土地、房地产、道路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对噪声进行测量,制定科学的噪声控制方案,在项目前后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生产噪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噪声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分类管理,分级控制;(三)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噪声分级标准第四条噪声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噪声:噪声值在85分贝以下;(二)二级噪声:噪声值在85分贝(含)至90分贝;(三)三级噪声:噪声值在90分贝(含)至95分贝;(四)四级噪声:噪声值在95分贝(含)以上。
第五条各类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噪声分级标准如下:(一)机械设备:按照设备噪声值进行分级;(二)电气设备:按照设备噪声值进行分级;(三)手工操作:按照操作过程中噪声值进行分级;(四)通风、空调系统:按照系统运行噪声值进行分级。
第三章噪声监测与控制第六条建立噪声监测制度,定期对生产场所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控制:(一)改进工艺流程,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噪声传播;(三)设置隔音设施,减少噪声传播;(四)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噪声;(五)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降低噪声产生。
第八条对噪声超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噪声达标。
第四章噪声防护措施第九条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采取以下噪声防护措施:(一)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二)为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噪声职业病及时治疗;(三)对噪声超标岗位进行劳动保护,确保职工安全。
第五章职责与考核第十条各部门、车间和班组应明确噪声管理的职责,确保噪声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噪声管理人员负责噪声监测、控制和防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定期对噪声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噪声作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作业人员、机械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预防和控制噪声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有效降低噪声作业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对于已经存在的噪声设备,将采取技术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辐射。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进行相关噪声危害的宣传教育,培养员工的噪声防护意识,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噪声防护设备。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将成立噪声作业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将聘请专业噪声防护顾问,提供科学可行的噪声防护方案,对噪声设备进行检测与评估。
第八条各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噪声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噪声防护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第九条公司将注重员工噪声防护技能的培训,使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噪声防护设备和工具。
第三章噪声防护设备第十条公司将为从事噪声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噪声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根据各岗位的噪声程度和工作环境,提供适宜的噪声防护设备,确保员工的个人防护水平。
第十二条员工在噪声作业时应佩戴噪声防护设备,并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将定期对噪声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噪声作业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将对所有噪声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声级测量、工作环境分析等。
第十五条噪声作业的风险评估结果将根据不同等级划分,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制度,以确保噪声作业的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噪声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噪声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产生超标噪声。
第十八条噪声作业过程中,应确保通风设备和其他噪声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噪声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员工注意噪声防护。
居民噪声管理制度细则
居民噪声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宁与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区内的所有居民及相关管理人员,居民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生活权利,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不得制造过多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条居民应当配合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管理机构进行噪声管理工作,如发现噪音扰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二章噪声管理责任第五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得制造、放任或者容许制造噪声扰民。
第六条各小区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应当加强居民噪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噪声检测及排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七条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噪声管理岗位,负责居民区内噪声污染问题的监测、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宣传普及噪声管理知识,提高居民的噪声管理意识。
第三章噪声管理措施第九条居民区内严禁使用高噪声电器设备,如高音量音响、吵闹的机械设备等,不得在夜间或者早晨等安静时间使用。
第十条居民在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施工时间规定,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等特殊时间进行噪声施工。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合理安排生活作息时间,尽量避免产生过多噪音,如播放音乐、聚会聊天等应当注意音量控制。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静,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损害他人的生活权益。
第四章噪声管理奖惩第十三条对于自觉遵守噪声管理规定,表现良好的居民,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如文明居民称号、奖金奖励等。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噪声管理规定,进行扰民行为的居民,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应当定期对居民区内的噪声情况进行排查,对于有投诉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居民区内的餐馆、超市等商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控制噪声污染,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引言1.1 背景介绍噪声污染是指在正常环境中产生的超过一定噪声水平的声音。
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1.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餐饮娱乐等产生噪声的领域。
2.噪声污染的分类与测量2.1 噪声污染的分类根据噪声来源和性质,噪声污染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2.2 噪声的测量方法噪声的测量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规定,常用的测量方法包括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3.噪声污染源的管理3.1 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筑工地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如采用降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3.2 工业噪声污染的管理工业企业应制定噪声控制计划,使用降噪设备,对超标噪声进行处置等。
3.3 交通噪声污染的管理交通噪声污染应通过合理规划道路、设置噪声屏障、对噪声车辆进行限制等方式进行管理。
3.4 餐饮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管理餐饮娱乐场所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如隔音装置、音量控制等。
4.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4.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规明确了对噪声污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2 《建筑工程噪声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工地噪声的控制标准和要求。
4.3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控制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噪声测量报告样本附件二:噪声控制设备清单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噪声指超过人体听觉阈限的声音,对人们生活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6.2 噪声污染指超过环境声音指标的噪声,对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
6.3 声级计一种用于测量环境中噪声水平的仪器。
7.结束语本制度的目的是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生活质量。
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了防治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市政工程等。
1.3 本单位成立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改进。
第二条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环保专员、设备管理员和施工班组长组成。
2.2 项目经理负责审批噪声防治方案,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3 安全总监负责监督噪声防治方案的执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4 环保专员负责监测施工现场的噪声水平,记录数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2.5 设备管理员负责确保施工设备符合噪声控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6 施工班组长负责指导班组成员遵守噪声防治措施,及时反馈问题。
第三条噪声控制措施3.1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噪声防治方案,包括施工计划、设备选择、隔音措施等。
3.2 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3.3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高噪声作业。
3.4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屏或隔音墙,减少噪声传播。
3.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治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噪声监测与记录4.1 在施工现场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监测噪声水平。
4.2 环保专员负责记录监测数据,分析噪声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3 建立噪声监测档案,保存监测记录和相关报告。
第五条应急处理5.1 建立噪声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5.2 一旦发现噪声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5.3 对周边居民进行及时通知和沟通,减少噪声污染的影响。
第六条教育培训6.1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的培训。
6.2 通过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强化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监督检查7.1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防治措施进行检查。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1、安全环保部负责噪声的预防、监测、控制管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作业场所、厂界噪声的日常监测。
3、技术部负责噪声隐患的立项、委托设计、资金落实和改进工艺,减少噪声污染的管理。
4、机械动力部负责噪声防治设备的管理。
5、各使用单位负责噪声防治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噪声监测1、噪声监测频率为每半年一次。
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2、岗位噪声监测方法按GBJ122-88执行,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厂界噪声监测采用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监测方法》进行。
3、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4、环境监测站将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对全公司噪声监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三)预防控制措施及要求1、在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控制和减少高噪声源。
2、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 Aeq,8≥85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
3、各单位要根据作业环境噪声性质和基本情况,分别采取设置隔音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对混响声较强的场所做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进行隔振处理等措施。
4、在购买、引进或加工制造中,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零件和新工艺,代替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同时对消除噪声危害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购买、引进、投用。
5、未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拆除消音处理设施。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四)处罚1、对公司内部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严重程度扣发奖金。
2、对违反本制度的外来相关单位和个人,按合同条款给予处罚。
噪声作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噪声作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岗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噪声作业卫生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噪声作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免受噪声危害。
第二章噪声作业场所管理第五条噪声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噪声作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噪声排放不超过法定标准。
第七条噪声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劳动者注意防护。
第八条噪声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隔音屏障、吸音材料、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噪声作业人员管理第十条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噪声危害知识培训,掌握噪声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对噪声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符合从事噪声作业的健康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为噪声作业人员提供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内噪声低于法定标准。
第四章噪声监测与评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噪声监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整改,确保噪声排放达到法定标准。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噪声作业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文化娱乐场所、商业设施等。
第三条噪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噪声污染;(四)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第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排放标准;(二)噪声测量方法;(三)噪声评价方法;(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七条噪声排放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三)交通运输噪声排放标准;(四)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一)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二)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三)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加强维护保养,减少噪声排放;(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二)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减少噪声排放;(三)使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四)对厂区内噪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二)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和技术;(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遮盖,减少噪声传播;(四)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使用低噪声、环保型交通工具;(二)加强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噪声;(三)对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四)加强道路绿化,降低噪声传播。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轻噪声对员工的危害,制定本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操作、维护、清洁等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噪声防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控制噪声风险的发生;(二)科学评估,合理设置噪声防护标准;(三)采取技术措施,降低噪声产生和传播;(四)个体防护与集体防护相结合,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噪声防护意识;(六)监督检查,改进噪声防护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第二章噪声评估与监测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对噪声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并进行定期监测。
第六条噪声评估包括噪声源的识别与定位、噪声指标的测定、噪声的时间和空间分布等内容。
第七条噪声监测应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对于超过噪声防护标准的场所,还应进行专项监测。
第八条噪声监测的方法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噪声监测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操作证书。
第九条对于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噪声防护标准的场所,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露点或隔离噪声源。
第三章噪声作业防护措施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噪声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噪声作业防护措施方案。
第十一条噪声作业防护措施应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两方面。
第十二条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二)加装隔振、隔音设备;(三)优化作业流程,减少噪声产生;(四)改进工作方法,减少员工的暴露时间;(五)合理布局、隔离噪声源;(六)提供噪声防护设备,如耳塞、耳罩等。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健全噪声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设立噪声防护专职人员;(二)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噪声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维护噪声防护设备;(四)建立噪声作业台帐,记录噪声作业情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噪声事故的应对措施。
噪音管理制度
噪音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营造安静、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噪音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公共区域等场所。
三、噪音标准四、噪音污染防治措施1. 设备选型: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音、减震处理。
2. 噪音源隔离:对产生噪音的设备和场所进行封闭、隔离,减少噪音传播。
3. 噪音监测:定期对噪音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噪音污染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五、噪音投诉与处理1. 员工有权对违反噪音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
2. 投诉渠道: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书面形式或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3. 投诉处理: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 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六、违规处理1. 违反噪音管理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2. 对整改不力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七、持续改进与监督1. 公司将持续关注噪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
2. 设立噪音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噪音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噪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八、宣传教育1. 通过公司内部刊物、公告栏、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噪音管理制度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噪音污染防治意识。
2. 开展“静音行动”,倡导文明生产、文明办公,营造和谐安静的工作环境。
九、跨部门协作1. 各部门应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噪音管理工作。
2.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相关部门需充分考虑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符合噪音管理要求。
噪声治理管理制度
噪声治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宁,加强噪声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噪声治理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企业、建设工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噪声的场所和活动。
三、噪声治理管理要求1. 公共场所(1) 商业娱乐场所应设置隔音设施,合理安排音响设备,制定活动噪声控制方案,并定期检测和评估噪声水平。
(2) 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加强场内噪声控制,提升室内环境舒适度。
(3) 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应合理设置隔音措施,保证乘客安静舒适的出行环境。
2. 生产企业(1) 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定期进行噪声排放检测和治理。
(2) 相关部门应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噪声治理措施,保障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3. 建设工地(1) 建设工地在施工前应编制噪声预测和控制方案,采取隔音、降噪等技术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声不超出国家标准,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四、噪声治理管理措施1. 立法和政策(1) 完善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噪声排放的监测、控制和处罚要求。
(2) 制定相关噪声治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单位履行噪声管理的责任。
2. 监测和评估(1) 建立健全噪声监测网络,加强对噪声源的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
(2) 对公共场所、生产企业、建设工地等单位的噪声排放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不超出国家标准。
3. 技术支持(1) 加强噪声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供隔音、降噪等技术支持,帮助相关单位改善噪声环境。
(2) 推广先进的噪声治理设备和技术,提升噪声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4. 教育和宣传(1) 加强对公众的噪声管理知识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噪声污染的危害,并树立环保意识。
(2) 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噪声管理培训,提高其噪声治理技能和意识。
五、噪声治理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 加强对噪声治理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全社会加强噪声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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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管理制度
(HBQY-AH-17)
1 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 管理规定
4.1管理处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 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发电机、空调、厨房设备等。
--- 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 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 其它。
4.2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d)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循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 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
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管理处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f)做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路面质量,在相关路段设置隔音屏障。
4.2.3养护、其他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b)施工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声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2.4对其它类噪音的控制措施
a)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并且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
b)在办公室区域内,尽量减少各种办公设备的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
4.2.5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
4.2.6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在购置新的车辆及设备时,应进行评价,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及车辆,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4.3 接受者的防护
4.3.1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4.3.2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