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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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
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
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
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
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
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
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
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
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
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
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及时、公正、严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附件:
1·噪声源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表格
2·噪声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样本
3·噪声监测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和结果。
3·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