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小区噪音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噪音污染防治,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商户及物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小区噪音管理,降低噪音污染,营造安静、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噪音污染源管理第四条限制噪音产生时间:1. 住宅区域:22:00至次日7:00,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施工等活动。
2. 商业区域:22:00至次日7:00,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限制噪音产生强度:1. 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2. 装修、施工等活动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75分贝。
第六条噪音污染源管理措施:1. 业主、住户、商户应自觉遵守噪音污染源管理规定,减少噪音产生。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噪音污染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噪音投诉处理第七条业主、住户、商户发现噪音污染问题,可向物业服务机构投诉。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以下措施:1. 对违规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2. 对噪音污染源进行整改,降低噪音强度;3. 对情节严重的噪音污染行为,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噪音投诉记录,包括投诉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自觉遵守噪音污染源管理规定,积极举报噪音污染行为的业主、住户、商户,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噪音污染源管理规定的业主、住户、商户,物业服务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整改,恢复原状;2. 通报批评;3. 限制或禁止其在小区内从事产生噪音的活动;4.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环境噪声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承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 控制噪声源(1)工业噪声:企业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原材料,对噪声源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噪声排放。
(2)建筑施工噪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3)交通运输噪声: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减少噪声排放。
2. 环境噪声监测(1)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掌握噪声污染状况。
(2)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1)企业应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与处罚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举报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噪声管理制度12篇

噪声管理制度12篇【第1篇】噪声防护管理制度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平安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平安,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部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实行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平安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天天对噪声举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检测,每三年举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准时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需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需实行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在无法彻底消退噪音的状况下,必需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削减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伤害。
9、企业应支配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举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举行乐观治疗。
:小学绿色网吧管理制度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卫星接收站管理制度前厅部仪容仪表管理制度【第2篇】施工环境管理体系:施工噪声的监测施工噪声的监测项目平安环保部负责对施工现场举行场界噪声测量并填写测试记录。
a) 测试的时光:结构、装修等各施工阶段,于施工开头后3 日内举行1 次;各阶段施工正常举行后再举行一次, 测量时光分为昼间及夜间两部分,夜间测量为在22 时以后举行。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3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宁、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控制噪声排放,降低噪声污染水平。
2. 保障居民休息、学习和工作的环境质量。
3. 加强对噪声环境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提高社会公众的噪声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5. 不断完善噪声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辖范围本噪声环境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噪声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责任部门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2.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噪声环境管理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噪声环境管理任务。
五、管理措施1. 噪声源的排放控制(1) 全面落实噪声源的排放控制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源,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建设项目中,噪声源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3) 对于交通工具的噪声污染,加强对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管理,防止噪声超标排放。
(4) 对于存在严重噪声污染的产业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2. 噪声管控区划(1) 根据城市规划和噪声环境状况,划定不同噪声管控区域,分级管理。
(2) 噪声管控区划依据噪声分贝等级和噪声源类型进行划分,对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 噪声源监管(1) 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确保其噪声污染达标。
(2) 建立噪声源排查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噪声源进行排查,并进行整改。
(3) 对于违规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积极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噪声环境监测(1) 建立噪声环境监测体系,监测范围覆盖全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对于噪声环境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噪声污染是指超过规定限值,扰乱或损害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环境噪声的治理要采取综合防治的方式,包括源头治理、传输途径治理和受体治理等。
第二章噪声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噪声治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噪声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噪声限值标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提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前期评估和环评审批,确保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噪声污染治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噪声污染源应当采取噪声减排措施,包括改进技术和工艺、安装隔音设备、降低运行噪声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设置相应的噪声防护设施和控制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噪声管制时间,不得在法定时间段内进行噪声污染活动,如施工作业、机动车辆行驶等。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和评估,确保噪声污染控制效果达标。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监督和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排放,改善企业声环境,减少对人和环境造成影响,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公司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3.3偶发噪声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1.3.4噪声污染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3.5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噪声的最大排放值。
工业噪声许可排放许可限制包括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制和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管理职责2.1集团安全环保部2.1.1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2.1.2负责对各子公司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
2.2集团各部门2.2.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辖范围内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2.2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子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2.3各子公司3.3.1负责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制度,开展教育与培训;3.3.2负责实施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3.3.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与考核。
3要求3.1总体要求3.1.1工业噪声排放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排污许可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城市居民区、交通运输行业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噪声环评,确定噪声限值。
(二)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采用减噪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三)建设单位应设立噪声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保证噪声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一)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噪声排放标准,并制定噪声控制方案。
(二)工业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工艺措施和设备,降低噪声排放。
(三)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自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四)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噪声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五条城市居民区的噪声控制(一)城市居民区应制定详细的噪声管控规划,划定各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二)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源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噪声排放。
(三)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对居民的噪声教育,提倡安静文化。
(四)城市居民区应加强噪声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噪声问题。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减少噪声源(一)各产业部门应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源的产生。
(二)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在居民区或噪声敏感区进行噪声扰民的活动。
(三)噪声源无法避免时,应合理布置,采取隔声措施。
(四)加强对噪声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源的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提高隔音性能(一)建设项目、工业企业和居民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隔声要求。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隔音效果。
(三)加强对新建建筑物和装修工程的噪声管理。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5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1 目的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三级标准。
3 职责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4.1 主要噪声源: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____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
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
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6 记录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是指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控制噪声环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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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身
体健康和生活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噪
声源的发展和利用、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噪声监测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等。
第二章噪声源的发展和利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噪声源开发利用前,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噪声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源进行巡查和
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噪声源开发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噪声源的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并经
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噪声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噪声源采取自行维护或委托
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噪声监测和治理
第十条噪声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噪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照
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噪声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噪
声污染治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噪声污染达标。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
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
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相关行政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及时、公正、严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附件:
1·噪声源运行数据和治理情况报告表格
2·噪声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样本
3·噪声监测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和结果。
3·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