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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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质量,规范本市体育竞赛的工作秩序,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体育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对象,是指参加上海市体育局主办的计划内的市级体育竞赛须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工作应本着真实、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参赛证》是运动员注册参赛的资格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当年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由市体育局委托相关注册管理单位统一颁发。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各单项比赛,除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确定外,其它按照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注册管理部门

第六条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奥(全)运项目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委托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奥(全)运项目的成年运动员注册委托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其中足球项目青少年和成年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的有关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军体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市军事体育俱乐部负责管理,棋类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委托上海棋院负责管理,其他非奥(全)运项目注册由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章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详见附件一;足球项目青少年和成年运动员注册办法由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奥(全)运项目(除足球外)的成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军体项目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军事体育俱乐部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棋类项目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棋院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其他非奥(全)运项目注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市各单项运动协会为注册实施单位。落实本项目运动员的注册资料备案、代表单位和注册资格审核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每一位注册运动员均有一个注册号,注册号由注册单位序号(详见附件二)、注册项目序号(详见附件三)、首次注册年份、性别序号和人数序号构成。奥(全)会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号都在网上统一由电脑自动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青少年或成年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与西部省市联办的运动员除外),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凡一名运动员违反规定同时与多个注册单位签订协议,并在注册时引起争议的,从查实之日起,停止其注册,由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罚。

第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使用违禁药品、打架斗殴、未经注册参赛等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停止其今后两年的注册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金、奖牌和证书。情节严重者,由管理部门进行追加处罚。

第十五条对运动员注册单位或参赛资格存有异议者,申诉单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注册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注册委托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诉材料3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相关裁定。申诉单位若仍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市开展的群众性、各类商业性体育竞赛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体育局2001年发布的《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经市体育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市体育局。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

附件二:各注册单位序号一览表

附件三:各注册项目序号一览表

附件一: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注册有效期从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注册之日止。

第二条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采取电子注册、网上核对、文本备案的方式。首次注册的信息是运动员的基准信息。

第三条注册单位须准确填报《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以及提供相关注册材料,并协助采集青少年运动员的指纹和电子照片,配合做好骨龄检测和飞行抽查等工作。以上信息作为运动员身份核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参赛的项目:主项一个,兼项一个。

第五条青少年运动员应按照代表的区(县)、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上海体院附属竞校或经上海市体育局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

(一)本市运动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运动员、或父母具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1年以上)、或持有市教委发放的高中生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简称“市体校”,下同)、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简称“市二体校”,下同)、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简称“竞校”,下同)、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自主招生且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除外。

(二)外省市运动员:指不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6个月以下)或暂住证的借读生运动员,以及与外省市联办的运动员。

1.借读生运动员:因父母在沪工作或学习等原因,本人在沪就读并已取得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社保学籍卡的外省市运动员,以及在本市有关区(县)长期训练后,输送到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

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且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的外省市运动员。

借读生运动员在沪参加市单项体育竞赛或市综合性运动会,须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年办理登记手续(见第十二条);第二年办理首次注册手续(见第十三条);第三年办理确认注册手续(见第十三条),原则上首次注册后必须参加一次市级正式单项比赛,方可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外省市运动员第一年办理登记手续后,第二年当年注册当年参赛)。

在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中专、职校、技校等单位高中阶段的借读生运动员参赛还须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在有关区县训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借读生的登记手续(见第十二条);持有本市电子学籍号。

2.与外省市联办运动员:指本市区(县)训练单位与外省市联合培养的运动员,运动员注册与参赛代表资格,按照《上海市有关训练单位与外省市联办奥运后备人才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竞赛规程执行。

(三)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1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的子女在沪参赛,按照借读生运动员注册办法办理注册。

第六条代表上海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注册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如参加本市计划内的青少年体育比赛,必须代表注册单位在本市注册。

第七条变更注册是指升学、转学、搬迁、输送(三线向区办、学校办二线的输送,下同)、交流(本市运动员,下同)、合作办训和协议期满等原因,需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需提交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中须注明当年注册单位。协议中有关计分计牌,原则上协议双方各半或归属一方)。有关协议必须在注册前一个月上报注册主管部门批准。

交流运动员仅限于本市运动员,交流后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完全归属当年注册单位,交流期限不得少于2年(含2年)。

第八条市体校、市二体校、竞校、市体育局直属场馆、各项目训练中心等单位的二线本市运动员均由原输送单位注册。上述训练单位的外省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代表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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