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会计核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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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会计核算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国际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公司及实际所控制的关联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未涉及事项,集团财务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制度补充规定修订。

第四条本集团实行独立核算,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会计报表使用中文编制。

第五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本集团的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价原则为各项资产除按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价外,一般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六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按集团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七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本集团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八条本集团定期组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跌价,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或跌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本集团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一条本集团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算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集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工作,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集团对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性业务,按业务收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入账。期末货币性项目中的非记账本位币余额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外币折算差额在所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资本化外,其他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当年度财务费用。接受外币投资时,按合同约定或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高、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一)本集团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集团金融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1、本集团为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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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集团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本集团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回收金额固定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

4、本集团除上述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本集团除上述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二)确认和计量

1、本集团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为获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发生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为获得其他类别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交易费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本集团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3、本集团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摊销时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本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单位等设置客户、供应商档案,进行辅助往来项目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本集团期末时应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集团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本集团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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