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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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种类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则从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彼此相关,但是有条件的双务,即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有在约定事故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符合合同: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舍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自拉丁文,意为玩骰tou子的人,表不确定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阅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

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故称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财产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

? 特定式保险合同(分项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

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都可获得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 总括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

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部分损失财产的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内,都尅一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 流动式保险合同(报告式保险合同):指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

承担最高责任的限额。保险人按约定的办法预收并结算保险费,投保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期财产的实际价值,只要其报告属实,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就在约定最高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大型周转性仓储业)

? 预约式保险合同(开口式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一定的业务范围签订

的无限期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费结算办法及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需要就每笔业务向保险人及时书面申报,凡属于约定范围内的标的均自动承保。

3、按合同性质分类

?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来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等,货运、船舶多采取

此种合同方式。

? 不定值保险合同:

分三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 单一风险合同

? 综合风险合同

? 一切险合同

6、按照保险人的承包方式

? 原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

?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须与投保标的指间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 受益人: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注意:受益人并无特别限制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除通知保险人外,不承担任何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 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 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 保险价值?

?

?

?

?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赔偿和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正义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打成那个协议的法律行为。

?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简易的明确的意思

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 承诺: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

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单

? 暂保单(一般为30)

? 保险凭证(小保单)

? 其他书面形式

3、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一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实务中,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上签章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并不标志着保险合同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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