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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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流程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京卫医字〔2006〕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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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1月1日启动
新的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与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改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时,应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医疗广告管理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同时还须进行网上填报。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除在完成网上填报后,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
(二)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三)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受理大厅申请。
二、受理
(一)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广告的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盖章,且注明仅作为医疗广告发布时使用及盖章日期。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及网上填报。
(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首都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