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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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七条
Leabharlann Baidu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 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 典 型案例裁判理由》中收录了一个案例:冉某自2008年 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 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 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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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孙先生自己不愿意签,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不 予采信。由于该公司直到去年11月免去孙先生技术 部部长一职时,仍然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 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孙先生以公司违反《劳 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法院予 以支持。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 孙先生的月薪为7000元,该公司应支付给孙先生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77000元; 并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孙先生在公司 工作时间为1年零4个月,故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金为———10500元。最后,温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模 型研制公司共支付孙先生8.75万元,并为孙先生缴 纳在职期间的社保。
• 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 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08年11月 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
广东一僧人起诉寺庙讨“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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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释某某自称从2009年开始在韶关南华寺研修佛 学三年,成为获颁戒牒的僧人。2014年1月3日,他进 入宝峰寺投宿修行。在寺里,他说自己除了遵守出家人 的清规戒律外,还每天值班看守殿堂,早晚各诵一个多 小时的经。之所以被宝峰寺逐出寺门,是因为没有回到 自己的住处就寝。据他称,在宝华寺与其他僧人住在宿 舍,嫌人多嘈杂,于是移居寺内大殿一杂物间,寺里认 为他违反了寺内规定。宝峰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除上 述原因外,涉事僧人还经常擅自外出下山。 • “他们说我违反规矩,被赶出寺是我的孽障,这我 承认,但吃饭坐车都需要钱啊,我当时就问寺里要几百 元作为路费,他们都不给。”僧人说他每月的“薪水” 为3400元,其中“工资”3000元,“补贴”400元,但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起诉状中,他要求宝峰寺发 放1月份和5月份拖欠他的3000元及3400元“薪水”, 同时赔偿他五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共计2.34 万。
第四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 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 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 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 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 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 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 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 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 酒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 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 决之日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 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 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前一日。
▲休息权(德国《商店关门法》) ▲劳动保护权
§ § § § §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定期健康检查权 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拒绝权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法华商遇文化冲突 商店周日“被休息”
• 从1906年开始,“商店周末不得开门营业” 的制度就在法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国人 认为,周末休息是与生俱来的福利。然而,对于 居住在巴黎13区的华人来说,周末却是“赚钱黄 金时间”,正好开门营业。多年以来,这两套生 活哲学一直在巴黎和平共处,相安无事,直到最 近,一纸禁令打破了这个微妙的平衡。 • 4月底,法国劳动监察局发出通知,禁止华人 商铺在周日营业,否则要处以罚款。政府认为, 这是为了保障雇工的权益,而华人则抱怨称,他 们“被礼拜”。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 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 ▲ ▲ ▲
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权 组织劳动的权利 处分职工的权利 知情权(不能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
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 而用人单位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劳动者隐私权是 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劳动者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 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 态。而用人单位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在本质上要求 尽可能多地了解劳动者的信息(包括隐私)。二者是此消彼长的 关系。正是因为如此,用人单位知情权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应该 受到劳动者隐私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不得 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所知悉的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包 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工作技能及 职称等。至于劳动者的种族、肤色、血型、身高、家庭状况、婚 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嗜好、信仰、心理特征、生活经 历等方面的资料,通常被认为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 除非用 人单位能证明所聘职位确实需要这些方面的资料,否则用人单位 知悉劳动者个人资料的范围一旦超越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就有可 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
实例解读
• 去年11月,温江一家模型研制公司免去员工孙 先生技术部部长职务。随后,孙先生以公司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温江劳动 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 司应支付给孙先生8.75万元,并为孙先生补缴在职 期间的社保。 • 模型研制公司不服裁决,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 他们表示,既然任用技术部部长一职并非终身制, 所以免去其职务是企业的自主权。“他不打招呼, 擅自离开单位,属于擅离职守。”公司方称,孙先 生受聘后,他们曾多次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 孙不愿签订。孙先生反驳称:“我并非擅自离职, 而是鉴于公司不缴社保、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 ■ ■ ■ ■ ■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 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保障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用工后订合同
过一天就 算违法 一个月 支付两倍 工资 正好一年 就算违法
用 工 之 日 合法
一年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权 是指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 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包 括: §职业获得权 §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
▲劳动报酬权
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 位提供一定劳动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包括:
§劳动报酬谈判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报酬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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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释某某是获颁戒牒的僧人,其自愿 到被告宝峰寺挂单修行,作为被告的宝峰寺,只 是为释某某提供修行的场所和必要的生活补助, 原、被告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我国实行“自治、 自养、自传”的宗教政策,各宗教应坚持独立自 主自办的原则,对寺院内部纠纷,应遵循寺院相 关规定和佛教教义、习俗等处理;寺院财产来源 于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具有公共性质,应用于 与佛教教义相符的宗教活动,并按照“利和同均” 的分配制度,使僧人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 情况下专心修行。寺院的僧人追求共同修行的精 神性目的,而非带有财产性目的。
调解协议书可直接申请支付令,无需经过 仲裁程序,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的一种 方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非讼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 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 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都是关系到劳动者的生 存问题,需要尽快解决,而且都是金钱给付事项,比较适 用支付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可以尽快的解 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 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 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 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 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 求。 争议焦点: •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 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 •
降低出租车“份子钱”难在哪里?
• 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平均每天工作14个小时,每 月工作时间427小时,也基本没有节假日。 如果一位出租车司机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每日 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21.5天,再除去法 定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休假,同时不算婚 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其他应享受的假期, 再除去回公司交车、回公司开会和两班倒交接班 的时间,每辆车每月收入约6450元。可每月扣除 车份钱的平均数4800元,燃油费1800元,修理费 400元,车上用餐215元(每日10元),罚款100 元,出租车车辆计价器年检费每月30元,个人收 入调节费每月60元,合计支出7000元。如此,出 租车司机每月还要亏损550元。因此,司机只有 靠延长工时、疲劳驾驶来增加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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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的一个星期天,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旅法华 人黄先生记得,当天,法国劳动、就业与卫生部下属的 “劳动监察局”监督员来13区调查,他们逐一走访开门的 店铺,华商以为,这只是例行检查。孰料第二个星期,开 门的店铺都收到一份通知函,信函中指出,“在最近的调 查中发现你们商号周日营业,这是不合法的。”信件勒令 商家从5月1日起,遵守“周日停业”的规定,同时警告称, 如不遵从法律,将面临罚款。 • 根据法国法律,以销售食品为主的商店,星期天只能 开到下午1点。其他店铺则必须整天关门,比如服装店、 家具店、超市等。而餐饮业是特殊行业,被允许保证职工 权益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周日可开业。但必须在 星期一到星期六中找一天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