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交易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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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交易与刑讯逼供

司钦山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法律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并要求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给其相应的/实惠0作为/交换0条件,从而真正把自首从轻、坦白从宽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使我国的自首、坦白制度具有实实在在的感召力,这也是遏制与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之一。为此,法律应借鉴西方/辩诉交易0制度,赋予侦查人员一定的/控辩交易0权和自由裁量权,通过机动灵活的谈判/交易0,使控辩双方均感受益,从而达到既减少刑讯逼供又能使犯罪得到基本惩罚的目的。

关键词:刑讯逼供;控辩交易

中图分类号:D 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2)06-0023-05

采取灵活变通的/互惠0方法,合理借鉴西方的/辩诉交易0制度,把我国的自首从轻和坦白从宽制度作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作/交易0的重要条件,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的/实惠0来促使其主动自愿地交代其犯罪事实,这应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出路和重要措施之

一。为此,法律应赋予侦查人员相应的辩诉交易权,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以此来确保辩诉交易的正确运行。

一、辩诉交易与司法实践

辩诉交易,是公诉方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过协商与讨价还价达成的一份协议,以被告方承认某些罪名来换取公诉方不予追究或以较轻罪名、较轻刑罚予以追究的承诺。也就是说它是一种通过控辩双方谈判,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来换取检察官对其从宽处理的制度。辩诉交易既可以降格指控,如强奸罪改控为猥亵罪,从而获得从轻判处;又可以是减少罪名,如犯二罪只控一罪;也可以是从轻求刑,如本应可能判处三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求法官判处五年徒刑;还可以是建议适用缓刑。此外,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为了换取其提供证言以实行对主犯的有效定罪,检察官有权对其进行刑事赦免,以免除其罪来换取其作证。同样,在具体案件中如受贿案件,为了换取对受贿人的有效定罪,检察官有权对行贿者进行刑事赦免,以换取其作证,从而保证对主要犯罪者的重点打击。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0。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的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0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5联邦刑事诉讼规则6明确将/辩诉交易0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这种类似合同的控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在美国正被广泛地应用和实践。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都是23收稿日期:2002-09-09

作者简介:司钦山,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基金项目:公安部科研资助项目(993203300)

以这种形式加以处理的。在侦查和起诉程序中,假如被告人同意作有罪答辩,警察可能停止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或向法官建议允许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保释;检察官可能减轻指控;在审判开始前或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易。一般来说,假如被告作有罪答辩,量刑将减少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在美国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可以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处理。如1990年纽约市被捕的重罪犯共11.8万人,有6.4万人在侦查阶段就做了交易处理,余下按重罪起诉到法院的5.4万人中,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占9.24%,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只占7.4%(4000人)。[1]现在美国的辩诉交易被视为公诉人和被告人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双方都希望从交易协定中受益。一旦协议被法官接受,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官一般也都予以确认并直接根据公诉方的起诉予以判决。即使公诉方根据交易内容放弃对被告方的追诉,法官也不予以过问。诉辩交易协议在美国不但像商业合同一样被人们广泛尊重与信守,而且这项制度还有判例与成文法上的法律依据。

(二)加拿大的辩诉交易

在加拿大,如果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那么被告人将从检察官那里寻求到如下方面的让步,即检察官可承诺下列清单中的潜在利益:

1、关于指控的交易

(1)将指控减少到较少;

(2)撤销或停止进行其他指控或承诺不将其他可能的指控引入程序;

(3)承诺不指控被告人的朋友或家人。

2、关于判决的交易

(1)承诺采用简易审判程序而不采用可诉性程序;

(2)承诺检察官在有关判决方面做出特别建议;

(3)承诺不上诉反对审判得出的判决;

(4)承诺不适用更严厉的刑罚;

(5)承诺不采用预防性拘留期;

(6)承诺在有关监禁地点、处罚方式等方面作出提议;

(7)承诺安排由特定法官进行判决。

3、关于事实的交易

(1)承诺不/主动提供0伤害被告人的信息(例如根据刑法典225条不引用有关被告人以前的犯罪作为证据)

(2)承诺不提及可能被法官解释成为加重因素(而且由此得到程度更严厉的惩罚)的犯罪情况。[2]

(三)德国的辩诉交易

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辩诉交易程序,并表现为审前交易与审判中的交易两种形态。在审判前,公诉人与辩护人可就是否接受处罚令进行交易,如果被告人答应接受,则检察官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或者是被告人承认检察官的指控内容,只需向国家或慈善机构交付一定金钱,就不再接受有罪判决,甚至也不必接受处罚令。审判中的交易主要是指在审判大的商业案件中,被告人对任何指控都提出异议并予以否认,使诉讼拖延,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对法官说,若法官同意判以某种较轻刑罚,被告人就会对某个指控予以承认,法官则要求被告人承受某个指控才会得到某种较轻的判决。协议达成后,在开庭时,法官按照其与辩护律师达成的协议询问公诉人的意见,问他是否同意撤销某项指控,据此案件在几个小时中就得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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