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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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②公序良俗原则③绿色原则④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的原则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②~~内容③客体

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概念: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5、宣告失踪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答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司法程序。

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须经法院宣告。

法律效果:①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员。②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6、宣告死亡的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普通期限4年,适用于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特别期限2年,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此期限自事故放生之日算起。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经法院宣告。

法律效果:①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②其继承人可继承其财产。③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

7、合伙的概念:依法成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设立条件:①合伙人达到法定的人数,且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

承担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的责任。

8、民法法律行为的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9、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⑤使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运行的因素,称为特别有效要件。

10、法人的概念:具有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设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住所的法律意义:①是确定准据法根据之一。②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③是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④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⑤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⑥是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12、无效法律行为的分类: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④其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法律行为。

1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②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

行使:①实现撤销权。②变通实现撤销权。③抛弃撤销权。④怠于行使撤销权。

14、代理的概念:通过他人缔结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种类:①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

15、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

法律效果:①确定无权代理之法律效果时的价值选择。②无权代理生效。③无权代理无效。

16、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7、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①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

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②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的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③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

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得时效期间

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

重新开始其算时效期间

18、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种类: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3名誉权;荣誉权;

4信用权;

5自由权;

6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7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19、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得利益为内容4物权具有排他性

20、什么是物权公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各以什么方式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作为其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21、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

22、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的

2相邻权基于土地相邻关系或建筑物相邻关系而发生;地役权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而发生3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大

4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3、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物权

3典型担保物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4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和留置性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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