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
【老会计经验】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
所谓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分立应作财产分割, 公司分立的涉税问题, 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引起的。
也就是说, 公司分立要从被分立公司分割财产到新公司(以下称分立公司)。
被分割的财产既会引起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净资产的变化, 也会引起被分立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 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被分立公司而言, 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一般情况下, 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 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 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 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 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
对价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
一般情况下, 如果公司分立后, 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 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 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分立后, 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 如果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 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 属于分配的股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 如果低于投资成本, 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 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高于投资成本, 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 对分立公司而言, 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如何重新确定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企业分立怎么做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怎么做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因素,将其业务进行分离、独立成立为新的企业。
在进行企业分立时,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税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税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益。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方法。
首先,在企业分立之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务核对和清算工作。
这包括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对,对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费用进行预估,确保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能够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分。
其次,在进行企业分立之前,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时,需要提交企业的注销申请书、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
此后,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报税义务,完成最后一期纳税申报,并进行结账。
在注销税务登记后,新成立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需要携带新成立企业的财务报表、业务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并填写相关的税务登记表格。
税务机关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旧企业并重新注册新企业后,新企业需要及时办理税务代理委托手续和税务缴款。
税务代理委托是指新企业委托专门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税务事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新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准确、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同时,新企业还需要按时缴纳相关税款,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通常需要按季度或者按月进行缴税。
新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纳税年限、税收政策等因素,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缴税。
缴纳税款时,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税款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税凭证。
此外,在进行企业分立时,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转让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将原企业的固定资产转让给新企业。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的税务处理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将⼀个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为,分⽴后的公司的股东是不会改变的,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效率。
但是企业分⽴后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那么公司分⽴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公司分⽴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分⽴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的⼀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当事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分⽴企业对分⽴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进⾏处理;4、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5、业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式(不满⾜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此时,税务处理如下:1、业分⽴出去的资产⽐如⼟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3、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股权⽀付额,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分⽴,被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件规定进⾏清算。
被分⽴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业分⽴的⼯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件;2、分⽴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4、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五条规定:企业分⽴,分⽴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件第九条规定执⾏;注销的被分⽴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有时候会出现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处理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处理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损失。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为读者提供一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家新企业的过程。
在企业合并中,税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合并前后的税务责任和税务资产负债。
下面将从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税务纳税义务和税务准备金等方面进行讨论。
1. 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合并前后的税务资产负债需要进行合并调整。
一般而言,合并前的纳税义务和债务应由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的权益份额承担。
合并后的利润和损失应按照新企业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
此外,还需要对合并前后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税务纳税义务在企业合并后,新企业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新企业的纳税义务,需要重新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还需要核对合并前各方的纳税记录和资料,确保准确无误。
此外,如果新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 税务准备金在企业合并后,新企业需要根据合并前各方的税务争议情况,合理设立税务准备金。
税务准备金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或纳税调整而设立的预留资金。
设立税务准备金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供合并后企业的稳定性。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自身的一部分业务或资产划归到新的独立企业中的过程。
在企业分立中,税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税务责任和处理税务资产负债。
下面将从税务分立协议、税务资产负债和解散清算等方面进行探讨。
1. 税务分立协议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需要制定税务分立协议。
税务分立协议是指各方就分立后的纳税义务、债务和资产划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税务分立协议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依法签订和履行。
2. 税务资产负债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需要对税务资产负债进行合理的划分。
企业分立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分⽴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公司分⽴之后税务处理是很多⼈都不太清楚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公司分⽴后税务的处理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企业分⽴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企业分⽴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论是存续分⽴还是新设分⽴,按股权价款⽀付⽅式的不同,将其⼜进⼀步分为免税分⽴和应税分⽴。
1、免税分⽴的税务处理。
如果分⽴企业⽀付给被分⽴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企业股权以外的⾮股权⽀付额不⾼于⽀付的股权票⾯价值,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当事各⽅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分⽴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但如果被分⽴企业股东以被分⽴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股权⽀付额,且企业分⽴被核准为免税分⽴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股权⽀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企业承继。
被分⽴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例进⾏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企业继续弥补。
(3)分⽴企业接受被分⽴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企业的账⾯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调整。
2、应税分⽴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分⽴不符合免税分⽴条件,或未履⾏规定的审批⼿续,规定:“被分⽴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企业接受被分⽴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论是免税分⽴还是应税分⽴,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经验】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①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注意:条件的规定是为避免有人利用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来进行股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
)②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③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①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②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③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案例:假如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即被分立企业悦来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需要确认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悦来公司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A公司=(1000-800)×(56÷1000)=11.2(万元)B公司=(1000-800)×(24÷1000)= 4.8(万元)[注意:大家共同讨论----应该除以800万,还是1000万,因其中包括着200万元债务。
除以800万,得出与银行存款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所得共为20万元,而不是16万元(11.2+4.8)]对于悦来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分立以原有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划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按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的对价方式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相结合。
笔者一一探讨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
流转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51号和2013年第66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如何掌握“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未作规定。
笔者建议将“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明确为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不发生变动。
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分立业务可以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为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些企业往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做文章,实务中应当严格执行其标准。
企业如果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分立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后期经营时会相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法对自然人股东在分立时取得新设企业的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精神,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是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00%,且该自然人股东在新设企业中股权比例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则该自然人股东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作为新设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分立过程中的个人所得。
企业分立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分立的税务如何处理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当满则⼀下充⾜条件时,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例。
(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本通知规定⽐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对其交易中的股权⽀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和股权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收购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在该股权收购发⽣时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被收购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在该资产收购发⽣时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取得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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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根据经营或的需要,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组行为,包括公司、公司分立、对外等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需经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
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持续着企业的。
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将公司分立业务的及税务处理说明如下:
一、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出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
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改组)的条件,应以原为原则确定。
企业按照账面原价计提折旧,按照计税基础计算税法折旧,每一纳税年度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应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将来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照计税成本扣除。
二、及土地处理
《》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提供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有偿,是指取得、货物或者其他利益。
《土地》第二条及《土地》第二条规定,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公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其中,转让公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的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是非“转让”),其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土地》规定的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属转移是个大概念,不适用合并、分立的情形。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8号)中规定,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的房地产转移到合并方,免征土地增值税(确切地说,应当是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0号)规定,原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公司分立为财保、人保,以及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等分立改组业务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处理
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和之和与原被分立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相比,新增金额由新设企业贴花,适用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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