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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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
【摘要】我国有数千年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史,包括从未间断的警治禁卫安全管理文化,中国历代治安在中华民族安全生存与文明发展的长途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和粘固作用。而中国近代治安,是在引进西方近代警察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百年近代史不同发展阶段的治安需要而建构起来的。所以研究我国自有文明史以来的国家治安管理和社会治安状态,探讨其中的规律性,将有助于全国把握中国的管理文化,强化我们的制度文明理念,加深理解从历史深处走来的今天,为当代治安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中央机构治安管理;地方机构治安管理;基层治安管理;治安管理
没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团结就难以实现。因此社会治安问题便成为古今中外一个永恒的热门话题。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和政府,都把如何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从中国历史上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社会治安的管理。尽管阶级社会的治安管理处于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有与人民大众相对立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治安管理中具有可资借鉴的内容。在今天社会主义治安管理活动中,我们应该从古代治安管理中汲取有益的东西来为现实服务。因此发掘研究古代社会治安管理的经验与精华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在这里我将简单的介绍下各朝代的中央与地方基层的治安管理:
一,夏商与西周时期的治安管理
1,夏商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夏王朝建立后,为适应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统治的需要,在原有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设立了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夏的管理机构的职能中,指定刑律和实行监狱管理是其体现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表现。公元前17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商王朝继夏王朝而起。商王朝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夏王朝上继续向前发展,中央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划分为政务性管理机构、事物性管理机构以及军事性管理机构。在地方管理上,殷墟都城的管理体系较为健全,殷墟是商王朝的统治中心,“百姓”“里居”
是管理地方的职官,在他们的职责中可能包含着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能。
2,西周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从西周中央职官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位居周天子之下、百官之上的止政大臣是“三公”。“三公”是西周王朝最有影响的执政贵族,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周王重大军政决策并主持重大的事务。此外,西周时期还形成了权利很大的两大职官管理系统,即太史寮和卿事寮。太史寮主要掌管册命、制禄、图籍、记录历史、祭祀、占卜、礼制、天文、历法、耕作等。在卿事寮所辖的管理机构中,司徒、司马、司寇等均具有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能。西周时期地方管理机构,公分六乡,乡设乡师四人,总管六乡的治安行政事物。乡师下设乡大夫,乡大夫下设州长,州长下设党正,党正下设族师,族师下设闾胥,闾胥下设比长。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治安管理
1,春秋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掌管着刑狱和揪捕盗贼。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贼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治安管理的职能。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最明显的是齐国的“三国五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2,战国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其他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管司法的称为士师。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制。
三,秦汉时期的治安管理
1,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是以三公以及猪卿的设置。三公:秦朝时期,习惯上把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丞相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是有皇帝的亲信御史发展而来,负责治安职责的是御史中丞和绣衣御史,太尉是皇帝的均是顾问,也有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诸卿:三公之外设有许多分理各项事物的职能部门,习惯上与三公合称为三公九卿。
2,秦汉时期地方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的政权管理组织,凡是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和治安等事宜,都有乡里官吏们来直接主管。秦统一后,普遍是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制度。乡、里、亭都承担这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的责任。在乡、亭之下,设有居民的基层组织里和什伍,以协助乡、亭对居民进行教化和维护社会治安。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治安管理
1,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官吏和秦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汉时期形成的三公九卿此时位卑权削,而从少府中独立出来的尚书省逐步夺走了九卿的政务权利,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形成三省制,成为皇帝直接领导下的重要机构。与此变化相适应,在中央的治安管理上,一方面是三公九卿中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一方面是新形成的尚书省、中书省以及门下省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
2,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邻三长制,职责是:校比民户,催征租调徭役。由于当时行政与治安的只能合二为一,因此地方及基层的机构及组织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五,隋唐时期的治安管理
1,隋唐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盛时期,他的各种典章制度继承了魏晋南北朝四百余年的调整修正后的成果,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央机构的管理权限中,与治安管理有关的主要变现在中央政令机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事务机构九寺五监以及监督机关的部分职能之中。隋唐时期,经过对以往三省制的厘正调整,确定了尚书省在三省中的执行地位,从而使之成为全国的政务中枢,尚书省的六部成为政令机关,名称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四司,分掌本部政务,合起来为二十四史。吏部掌管文官的考课、封爵、授勋之事;户部掌管全国记帐、户籍以及公私宅租调等事;兵部司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及周边少数民族归化之事;
刑部司管辅佐尚书律法及全国判决案;公部司管京都衢巷、苑囿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