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系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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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成五大类

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成五大类

龙源期刊网 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成五大类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15年第64期科学导报讯记者翟泽宇 8月30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根据全省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优化整合省级财政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包括对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

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全省各相关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据了解,优化整合后的五大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设立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重点支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应用基础研究;支持支撑应用基础研究需要的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探索等。

设立科技重大专项。

围绕煤炭“六型”转变、煤炭产业“清洁、安全、低碳、高效”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围绕产业发展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设立科技重大专项,开展联合攻关,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整合设立重点研发计划。

围绕山西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做好煤与非煤两篇大文章的需求,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攻关计划(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农机局、省农综开发办等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同类型的财政科研资金和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省重点研发计划。

整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

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包括火炬项目、星火项目、科技惠民项目、“首台套”新产品项目、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等)和有关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归并。

将有关部门管理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整合归并,建立省成果转化基金。

《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

《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三)明确定位使命。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全省发展重大需求,着眼长远和全局,准确定位省重点实验室, 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为重点,做本领域特色鲜 明、优势显著的科技“特长生”,成为承担省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主要力量,建设以国家实验室山西基地、在晋国家 级重点实验室为引领,以省实验室为标杆,以省重点实验室为主体,以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行业部门重点实验 室为补充,层级多样、品类完整的全省实验室体系。
(十六)强化结果运用。通过优化重组提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引导激励省重点实验室争先进位、担当作 为。对优化重组成效显著,在引领科技创新、产业进步和区域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给予重点支持;对于优化重组成 效较差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把握好稳定与调整的关系,重组期间尚未完成重组的省重点实验室原有政策不变 ,保持现有科研队伍稳定和既有科研攻关任务进度。
(六)优化整合力量。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五个一批”方式对现有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 严格省重点实验室重组标准和建设要求,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通过联合共建提升实 验室建设水平。
——充实提升一批战略需求导向突出、长期运行良好、作出重大贡献的省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 充实研究队伍,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建设水平,择优建设省实验室;纳入省实验室的省重点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保留省重点实验室牌子。
(二)依托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所 属
学科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依托单位须在山西省内注册,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拥有发明专 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其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实验室相关总量的 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 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或博士学位授予点, 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企业共建。鼓励产学研用融通发展,鼓励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牵头或参与 组建,全部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

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因不可抗力致使科技项目难以完成或者失败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和有关的财政、审计、金融部门共同研究已投入经费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开发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骗取科技经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财政拨款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其他科技投入为补充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再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逐步扩大科技进步基金。
科技进步基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专项拨款;本级部分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科技进步基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技投入的重点,协调有关部门配置科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经费应当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未达到最低数量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9年选拔推荐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和数量(一)选拔对象选拔对象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要紧紧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选拔我省“三大目标”急需的人才以及在教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文化等行业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数量2019年我省选拔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50名。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条件,择优推荐候选人。

(三)推荐名额省教育厅30人;省卫健委25人;其它省直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大型企业每个单位不超过5人;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10人;各市5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5人。

二、选拔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技术水平应在本领域学科处于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位置;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起带头、促进作用;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2、省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国家级奖项获得者;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5、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年拔尖人才;6、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全职引进人员;7、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8、省名师名家培养工程入选人员;9、在其它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山西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计划)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2号)精神,结合软科学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计划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针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软科学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安排部署要求解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各市针对行业、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迫切需要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任务。

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组织申报,经评审确定的研究任务。

第四条软科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应用、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五条软科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项目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省软科学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计划的规划、布局、指南编制与发布、评估和监管等,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查、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是软科学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软科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软科学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软科学计划项目具体实施及其相关的过程管理,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完成软科学项目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条件第八条省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指南》,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申请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原则上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材料。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各市科技局,有关企业: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2021年度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山西省)项目指南”也一并发布,涉及我省43个重点支持研究方向。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升申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针对我省基础研究薄弱、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从“0”到“1”源头创新匮乏等问题,通过积极争取,加入到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行列。

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全力以赴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申报相关工作,为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基础研究短板问题,实现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加强政策解读。

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有关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深刻领会相关改革政策精神,主动进行宣传发动,系统解读国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和落实好申报时间节点、具体任务、实施步骤等各项要求,加强对科研人员的跟踪服务,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及时、准确掌握项目申报重点内容和要求,及早启动组织申报工作。

三、提升申报质量。

国家基金项目是一个单位科技竞争力和显示度的重要体现,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有关企业要举全单位之力,整合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和数量“双提升”。

山西科学技术厅科技评价工作规定

山西科学技术厅科技评价工作规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省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省级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及项目,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评估,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工作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科技评估工作制度和规范;推动科技评估能力建设;牵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规划、政策的评估;组织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估。

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相关省级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机构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项目评估活动。

第五条科技评估工作旨在优化科技管理决策,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加强科技监督问责。

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可信、有用的原则,推动评估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确保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加强评估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六条加强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科技活动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和任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中约定科技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精神,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重点规范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条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五条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条计划项目及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过程管理第七条计划任务书签订后,进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阶段。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汇总相关数据,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本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针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展报告和各单位年度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备案,并组织进行年度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晋财教[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4]1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与科技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技研究与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资金为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于山西转型跨越和低碳发展,聚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的导向作用,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省级科技计划。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和重大项目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重新设立。

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晋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5日印发的《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方案确定出资额,将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

现有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对于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资金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山西省30项专项整治内容讲述

山西省30项专项整治内容讲述

山西省专项整治内容1、整治“文山会海”、“三公”经费管理不严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2、整治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

重点整治行政审批权力滥用、暗箱操作等问题;整治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整治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问题;整治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仍然难办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3、整治涉煤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煤炭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业歪风、庸俗习气和潜规则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煤炭厅4、整治矿产资源配置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矿产资源配置管理混乱,违反“招、拍、挂”规定,“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不规范行为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5、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突出问题。

全面排查近3年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重点整治以改造坡地、荒地、荒山等土地整治项目为由,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问题;整治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6、整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行为;整治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的随意拨付、贪污挪用、管理不严问题;整治工程质量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7、整治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问题。

重点整治执法人员无证上岗,随意设立交通限制标志,随意或非法拦截车辆,重复处罚问题;整治以罚代管、只罚不纠,以及将罚款与收支挂钩、收费罚款不开发票或不据实开票问题;整治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为违法车辆提供“保护伞”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8、整治房地产开发管理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在房地产开发、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工作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产权登记难的问题,住宅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整治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虚假招标、违法分包等问题;整治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设租寻租等问题。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第二章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第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责任:(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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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台基地专项是指列入山西省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中的平台基地部分。

平台基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

第三条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

第四条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等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建设
第五条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评审。

第七条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省内外专家网评)、现场考察、经费预算评审、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

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

第九条平台基地建设期为2-3年。

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
式,验收结果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开放与共享
第十一条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设立省级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促进平台基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平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平台基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
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六条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开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

第十七条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平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平台基地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于每年10月发布平台基地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平台基地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

定期评估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撤销平台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通过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平台基地如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单位重组、核心人员调动等重大变化,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平台基地专项经费分为建设引导经费和绩效考评补助两种类型。

其中,建设引导经费用于对新立项的平台基地给予建设支持,或对已建平台基地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制)给予支持,促进重点平台基地建设和发展;绩效考评补助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对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补助,促进平台基地提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六条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平台基地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
的研发、设计、检测、咨询等服务进行补助,推动平台基地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平台基地建设的支持,从政策、条件等方面支持平台基地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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