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安“五失本”“三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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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五失本”、“三不易”
一道安其人
道安(314-385)又称“释道安”,南北朝时期的名僧,师从佛图澄。俗姓卫,常山扶柳(今河北省衡水县南)人,出身士族。十二岁时出家受戒。公元364年后南下襄阳,居十五年,专门讲习般若,与名士习凿齿相遇。晚年劝苻坚迎鸠摩罗什来长安,鸠摩罗什在西域也闻道安之名,称他是“东方圣人”。可惜这两人始终未见过面(鸠摩于公元401年到达长安)。
对佛教的贡献:一、总结了汉以来流行的禅法与般若二戏学说;二、确立成规;三、主张僧侣以“释”为姓,为后世所遵行;四、整理了新旧译的经典,编出目录(《综理众经目录》,第一部经录,已佚,但在梁僧佑作《出三藏记集》时已将其内容全部收入)。
二道安译经的历史文化背景
道安是译经第二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生于前秦。这一时期佛经翻译其原本既有梵本,也有“胡本”(即转译的西域文本)。公元383-395年,前秦苻坚开始有组织地翻译佛经(支谦时译经尚未得到政府的支持,而是在民间信徒们的资助下分散进行的),官方主持人是秘书郎赵政。赵政主张直译法:“传胡为秦,以不闲方言,求识辞趣而,何嫌文质?文质是时,幸勿易之。经之巧质,有自来矣。唯传事不尽,乃译人之咎而。”道安也同意这一观点。关于译文的“文”“质”问题,他们采取这样的原则,即经文的文质是由其本身决定的,译大乘经可以“文”一些,译戒律就非“质”不可了。至于毗昙一类,有一定的格式,不能删略。
三“五失本”与“三不易”
《祐录》卷八《摩诃钵罗若波罗密经钞序》:
‚译胡为秦,有五失本也。一者,胡语尽倒而使从秦,一失本也;二者,胡经尚质,秦人好文,传可众心,非文不可,斯二失本也;三者,胡语委悉,至于咏叹,叮咛反复,或三或四,不嫌其烦,而今裁斥,三失本也;四者,胡有义说,正似乱辞,寻说向语,文无以异,或千、五百,刈而不存,四失本也;五者,事已全成,将更傍及,反腾前辞,已乃后说,而悉除此,五失本也。
然《般若经》,三达之心,覆面所演,圣必因时,时俗有易,而删雅古,以适今时,一不易也;愚智天隔,圣人叵阶,乃欲以千岁之上微言,传使合百王之下末俗,二不易也;阿难出经,去佛未久,尊者大迦叶令五百六通,迭察迭书;今离千年,而以近意量裁,彼阿罗汉乃兢兢若此,此生死人而平平若此,岂将不知法者勇乎?斯三不易也。
涉兹五失本,三不易,译梵为秦,讵可不慎乎?‛
(注:马祖毅的引文中用的是‚梵‛而不是‚胡‛。)
理解:(参教材P11)
补充:曹明伦在《“五失本”乃佛经翻译之指导原则——重读道安<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抄序>》一文中列出了对这一翻译思想理解的四种意见,六种说法:
‚道安的意思是,翻译梵文经典,有五种情况容易使译文失去原来面目‛——马祖毅‚‘五失本’显然是指他(道安)认为不理想或不正确的五种译法,而不是赞同这些译法的‛——陈福康
‚实际上,道安的‘五失本’是他通过比较研究而总结列举出的梵汉两种与文之间的五对矛盾,既不是标准,又不是原则,也不是方法‛——刘超先
‚简单说来,有五种情况是不能与原本一致的:第一,语法上应该适应中文结构;第二,为了适合中国人好文的习惯,文字上必须做一定的修饰;第三,对于颂文的重复句子,要加
以删略;第四,删掉连篇累牍的重颂;第五,已经说过了,到另一问题时却又重复前文的部分,这也要删。‛——吕溦
‚然依安公之意,梵语文轨,或有不合中文法式这,自不能胶执,全依原本译之。(一)梵语倒装,译时必须顺写。(二)梵经语质,而不能使中国人了解者,则宜易以文言。(三)原文常反复重言,多至数次,译时须省节。(四)原文中每杂以语句之解释,均行译出,亦嫌重复,并宜删去。(五)梵经中常后段复引前段,删之实不失原旨。凡此五事,虽失本文,然无害于义。‛——汤用彤
‚‘五失本’的意思是,在用汉语翻译佛经时,有五种情况允许译文与原文不一致。‛——季羡林
四译界对其评价
姚秦时僧叡非常推崇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评价说:
‚予既知命,迂此真化,敢竭微诚,属当译仼,执笔之际,三惟亡师五失及三不易之诲,则忧惧交怀,惕焉若厉。‛
隋代彦悰在其《辨证论》中赞美道:
‚详梵典之难易,论译人之得失,可谓洞人幽微,能究其隐‛
梁启超在《翻译文学与佛典》中,对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做了简要的评论:
安公论译梵为秦,有‚五失本,三不易‛。……要之翻译文学程式,成为学界一问题,自安公始也。
钱钟书:‚吾国翻译术开宗明义,首推此篇。‛
五从客体和主体角度解读——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1翻译的客体及对文本的认识
翻译的客体指的是需要进行翻译的话语、文本;笔译的客体指的是文本。
道安的翻译思想中明确地指涉了“文本”,尤其是在“五失本”中他从“梵本”(胡本)语言与汉语的异质性说起,总结了五种失本的情况。之前的“文”“质”只是笼统从文艺美学的角度看待翻译,而这里道安则从源语和译入语语言分析入手,这是道安的过人之处。
纽马克将文本分为两大类:有效文本(valid text)和有缺陷文本(deficient text)。纽马克认为,有效文本在原则生应“受到尊重”,有缺陷文本则“不可能是神圣”的,译者可以酌情作出必要处理。(孙致礼,2007:15;Andrew&Rogers, 2003:58-59)这一理论的价值主要在于承认文本的“缺陷”,从而颠覆了原文本“拥有权威”的神话,为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译者的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客观基础。
2 翻译的主体及译者主体性
以现代阐释学为基础,许均提出(1999:351):“……我们可以把译者视为狭义的翻译主体,而把作者、译者与读者当做广义的翻译主体。”其中,译者无疑是翻译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译者与作者、译者与读者、甚至译者与文本中的“人”构成了一种“主体间性”关系。这一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译者的主体性。
根据穆雷的发现(2008:140):译者的主体性不仅体现在其主动性中,还体现在其受动性中。
3 中国译学传统中的“主体问题”
根据刘宓庆的研究,中国译学传统彰显的是“主体决定论”,早期的佛经翻译更是如此。
前面我们说过道安是赞成赵政的“直译法”的,那么道安是否完全偏离了中国的译学传统而完全否认译者的主体性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需要我们对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思想从主客体角度作一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