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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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援助制度简论

发布时间:2010-08-18 15:35:1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王舸*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方式。身为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近年来结合国情所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历史沿革

在日本,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法律援助”又称为“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由于战后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恶化,许多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来自法律的帮助,故政府开始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且日趋完备,并于1952年成立了一个全国统一性的专门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即“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协会”(「財団法人法律扶助協会」)。1[1]该法律扶助协会隶属于法务省,且按地域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称为“支部”。

截至2004年以前,法律扶助协会在全国共设52个支部,并在高等法院所在地设置了一级起承上启下联络作用的机构,称为“地区协议会”,负责法律扶助协会及其支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法律扶助协会依据《民事法律扶助法》负责全国民事法律扶助业务,而刑事部分则仅规定了起诉后的法律扶助由国选律师负责,对于起诉前的法律扶助却无规定。

2004年6月2日,考虑到随着内外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依法解决纷争显得更为重要,为求国民更加方便地利用裁判及其他依法解决纷争,并旨在实施并完善律师、律师法人及司法书记员等其他相关法律专职者的服务更为平易近人的总合性支援体制,在确定国家的责任义务等其他基本性事项的同时,推动形成更

为自由与公正的社会,日本公布并正式实施《总合法律支援法》(「総合法律支援法」,平成16年法律第74号)。2006年4月,根据该法设立了由最高法院参与设立与运营、以独立行政法人为结构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并于同年10月作为总合法律支援体制运营的主体,正式开始法律扶助业务至今。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经费保障

日本司法支援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法务省,并设有评价委员会定期负责评估其执行2[4]。自2006年10月起,涉及日本全国法律扶助的业务均由司法支援中心统括性、总合性地开展。亦即,原民事法律扶助业务随着《民事法律扶助法》(2000年法律第55号)的废止3[5],全部移交给司法支援中心负责处理,由其继承原法律扶助协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4[6]。刑事法律扶助部分则由法院指定国选辩护人之后,交由司法支援中心负责律师派任、缔约及酬金发放等业务。

(一)司法支援中心的机构设置

司法支援中心本部设于东京都千代田区市之谷,目前设理事长1人,任期4年;理事4人,任期2年;监事2人,任期2年。理事长代表支援中心总理其业务,5[7]由法务大臣从具备支援中心运作事务及事业相关高级知识并能够进行适当、公正且中立的业务运营者(法官或检察官或者任命前两年内从事该类职业者除外)中任命。6[8]至于理监事及职员的报酬,则在综合考量业绩与业务的实绩后给予。本部下设有事务局长1人,全国专任职员400余人,同时设有审查委员会,由学者与实务家等担任委员,负责对日常运营加以监督,目前分会事务所共50处,支部、派出所17处,地域事务所10处。地方事务所内设所长1人,由律师担任,并负责选出审查委员组成地方扶助审查委员会,同时提名委员长以主管其审查事务。

法务省内设司法支援中心评价委员会,负责决议未来重要计划与目标。另外,为解决司法资源不均问题,招募专职律师近30人,配置在全国司法资源缺乏地区以设置法律事务所,协助当地居民处理各式法律问题。7[9]

(二)司法支援中心的经费保障

截至2004年,法律扶助协会的经费一直不全由政府出资,其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是日本律师联合会,8[10]其思想根源在于,将法律扶助当成律师的一种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民众义务提供免费法律资源的责任。直到2004年《总合法律支援法》制订,才确定司法支援中心的运作全面由国库补助。换句话说,直到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日本才正式确认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应担负的义务。根据规定,司法支援中心的资本金全部由政府出资,且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之外的其他人不得向司法支援中心出资。9[11]

司法支援中心应于每个事业年度制作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有关利益处分或损失处理的文件,以及其他法务省命令确定的文件及其附属明细书(以下称“财务诸表”。),并于该事业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并获得其承认。法务大臣在根据该规定承认财务诸表时,应事先听取评价委员会的意见。司法支援中心在获得上述承认时,应毫不迟疑地在官方报纸上公示财务诸表,且将财务诸表及第二款的事业报告书、决算报告书和记载监事及会计监查人意见的书面材料备置于各事务所内,在法务省命令规定的期间供一般性阅览。对于各项核算业务,遇有每事业年度、损益计算中发生利益的,在补偿前事业年度遗留损失后仍有剩余时,一般应将该剩余金额定为公积金;遇有每事业年度、损益计算中发生损失的,在从公积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仍不足以弥补时,一般应将该差额定为遗留亏损金。10[12]

三、法律援助业务范围

2004年6月开始实施的《总合法律援助法》及据此成立的司法支援中心,改革了此前刑事方面法律扶助未纳入国家法律制度的局面,在法律资讯提供、民事法律扶助、应对司法资源不均现状、犯罪被害人支援及刑事国选辩护支援业务方面大有作为。此外,在接受法律扶助资格方面,也通过制定《日本司法支援中

心业务方法书》(「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業務方法書」),对扶助要件等事项进行了详实规定。

为实现迅速而适当地从事与总合法律支援有关的事业为目的,根据《总合法律支援法》第30条的规定,司法支援中心负责的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共八项。

(一)法律资讯提供业务

为免费提供一切相关法律咨讯,司法支援中心建立了一个多达30人的话务中心,欢迎民众随时拨打全国专线0570-078374,除就一些常见法律争执提供法律建议外,还积极提供可供协助的司法资源情报。11[13]

具体而言,收集和整理下列情报及资料,根据利用情报通信技术的方法及其他方法,以供一般利用,或应个别托付而提供。

1、有助于有效利用裁判及其他依法解决纠纷制度的。

2、有关律师、律师法人及相关法律专职者的业务,以及律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及相关法律专职者团体活动的。

(二)民事法律扶助业务

向无力支付在民事裁判等程序中为实现自身权利而准备及实行所必需费用的国民,或在我国有住所且合法居留者(以下称“国民等”。),或者主要依赖该应支付费用为生的国民等提供下列业务援助。

1、垫付因民事裁判等程序的准备及实行(包含先于民事裁判等程序的和解谈判中,被认为是特别必要的情形。)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及该代理人处理事务必要费用。

2、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垫付,并约定向司法支援中心支付该规定的与报酬及费用相当金额的人,应让合适的契约律师等负责第1款中代理人所处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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