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与答案(2015年12月修订)第十五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三十七章)一、单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推定过错原则D.过失责任原则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3.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B、婚姻法律关系C、经济管理关系D、税收关系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A、独立性B、无形性C、专有性D、法律确认性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A、健康权B、监护权C、用益物权D、选举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二、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从2009年12月 26日起施行。
(错)2.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对)3.侵权行为与合同都是债的发生依据。
(对)4.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
(错)5.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
(错)6.有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
(错)7.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对)8.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
(错)9.李某家苹果树枝伸至田家,大风吹落苹果至田家院中,田子食之,构成不当得利。
(错)10.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错)三、简述题1. 简述侵权责任法律特征(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之欧阳术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可以获得何种赔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四章,涵盖了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第一章:概述概述章节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它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合同纠纷、行政责任等领域。
第二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章节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人身侵权包括人身伤害、人身自由侵犯和名誉权侵害;财产侵权包括财产损害、侵占和侵犯其他财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心理痛苦、精神苦闷等损害。
此外,侵权行为章节还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做出了区分,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章节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上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究他人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此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导致的损害,还应承担赡养、抚恤或者扶养等经济责任。
第四章:侵权赔偿侵权赔偿章节详细说明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
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涵盖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它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中国侵权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红色为法条重点,蓝色为对法条的把握,侵权的法定性使得侵权不再是一种债)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功能】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相对权债权、亲权、一般人格权)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呢???新增加发现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法国抽象式+德国列举式=一般条款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2)第一节归责原则 (2)第二节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6)第一节监护人责任 (6)第二节用人者责任 (6)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 (7)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 (9)第五章产品责任 (9)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11)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2)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12)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13)第十二章适用效力 (14)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
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大家也感受到该编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以及完善,例如,针对于精神损害的特点,进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增强了保护力度,反映了时代需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解读,深度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意义。
一、被侵权人的救济路径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本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侵权责任法全文侵权责任法全文2018
侵权责任法全文-侵权责任法全文2018侵权责任法全文以下内容已过滤百度推广侵权责任法全文2016201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普通侵权责任法全文_2016最新侵权责任法全文_法律快车-搜狗网页2016年10月9日-侵权责任法全文_2016最新侵权责任法全文_法律快车-搜狗网页2016-10-09 | 阅: 转: | 分享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普通侵权责任法全文2016(2)侵权责任法全文2016(3)2016年7月7日-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普通2016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2016年3月10日-2016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普通2016年厚大公开课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法(钟秀勇2016年11月29日).doc...2016年4月19日-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2016年厚大公开课讲义:侵权责任法第一部分规律与方法一、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普通《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2016年2月15日洪雨律师_百度文库2016年2月17日-《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2016年2月15日洪雨律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洪雨律师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主讲...百度文库。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受侵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条则规定了在受侵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一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与第三十八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本条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应当在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的同时,鼓励其广泛地参加各类学校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利于其更好、更有效地学习、成长。
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课以学校较重的举证负担,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不再组织春游、参观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互相追逐打闹等,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成为推行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最终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熟。
同时,在判断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也可以通过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这个编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了人民法院给予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和赔偿的范围。
这个编条文中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重要,对我们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一步,侵权行为的成立。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才能够真正成立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人的行为、主体、客体以及侵权的原因。
在确定成立侵权行为时,需要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方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步,责任承担范围的划分。
在侵权行为构成之后,需要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范围进一步进行划分。
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消除违法后果等。
这些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确保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三步,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经济损失赔偿中的赔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编条文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
需要侵权人根据条文中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第四步,诉讼程序的执行。
在侵权行为成立后,被侵权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也可以进行辩护和申辩。
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在完成对相关事实的查明之后,做出对侵权人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的判决。
因此,诉讼程序的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总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条文,在我们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们需要在生活中遵守法律,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新高考政治一轮复习PPT-第三十九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考点一
考点二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 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 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 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 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 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C、D两项错误。
[写秦军势如破竹,说明故事的背景。] 16.《离骚》中屈原表达趁着迷途未远,赶紧回到正路的两句:回朕车以复路兮,及行迷之未远。
(2)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 2.了解作者生平及概况,正确理解作者的写作意图如作品的思想内容,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艾青因为生他时母亲难产,后来又因为一个算命先生说他克父母,而被送到大堰河家整整抚养了5年。那么,诗人在这个不属于自己的家庭里得到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第 四节。
现大堰河对自己的深爱? 狼烟起,危机四伏,谁能出征?想父母,含辛茹苦,何惧献身!保家卫国,抛头颅,洒热血,在所不辞。“我愿守土复开疆,堂堂中国要让四方来贺。”最后,请我们来欣赏8.1班同
本案中,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演唱的《精忠报国》!
29.表现诗人洁身自好、自我完善的诗句: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 大堰河的梦正是她对诗人最美好的祝愿,她期望他能长大成人,成材成家,生活幸福美满。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梦实现了,有一个娇媚的媳妇叫她一声“婆婆”,她会有怎样的 表情呢?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doc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侵害公民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版权、专利权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行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如果行为人被推定有过错,并且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他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其规定。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造成他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相同损害,可以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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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
一、填空题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有()。
A.共同加害行为
B.共同危险行为
C.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D.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2.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司考题)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二、多项选择题
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B 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
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
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过错有形态包括哪些?()
A.共同故意
B.共同过失
C.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D.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混合过错
3.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A.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B.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C.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
D.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须存在共同过错
四、不定项选择题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
A.积极侵权行为
B.消极侵权行为
C.共同加害行为
D.共同危险行为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的包括()
A.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B.只有数个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C.行为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
3.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
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C.补充责任
D.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名词解释题
1.共同侵权责任
2.共同加害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
六、判断题
1.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
√×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3.甲和乙共同殴打丙,甲打伤了丙的眼睛,乙打伤了丙的脚,甲和乙要对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七、简答题
1.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条件。
2.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八、案例分析
原告鲁某,被告姚某、刘某、李某、王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3年2月15日,姚某和刘某商量好一起到某县中医院住院部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儿,并邀请李某一起去,当时与李某一起的王某也跟着上楼去玩。
当四被告到住院部楼顶平台后,便用楼顶平台上堆放的砖头动手搭屋玩,同时还将碎砖头往楼下丢。
正巧,有一块丢下去的砖头,砸在从楼下厕所出来的原告之妻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头部受伤住院抢救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近3千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 连带责任
2. 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
4. 连带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 A
2.C
2.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B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CD
2.C
3.AB
五、名词解释题
1.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
2.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判断题
1.√
2.×
3.×
4.√
七、简答题
1.答: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
(2)只有数个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在共
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由于数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相同的,因而无法判断谁是侵权人。
(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
这种共同过失表现在:数个行为人都应当知道其行为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为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因疏于注意而导致结果发生。
2.答: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两个方面:(1)共同侵权人的外部承担。
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内部分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九、案例分析
答:本案中的四被告的监护人应对于沈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中姚某等四人在楼顶平台上用砖头搭屋玩,并将砖头往楼下丢,这是对他人的财产、人身有严重危险的行为,随时都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沈某被四被告丢下的一块砖头砸伤,但无法确定是何人丢的砖头砸伤沈某,四被告丢砖头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沈某损害的可能性。
因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由于四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四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