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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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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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来自百度文库有居所,则依 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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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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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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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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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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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居所
住所 构成 因素
身素:居住的事实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心素:久住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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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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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2、均为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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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 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13
导入案例解决
▪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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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 一、自然人的国籍
▪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外交保护
▪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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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取得
继受取得
自愿丧失 2.丧失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
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又
把他作为敌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 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
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定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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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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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非自愿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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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国 籍 取 得 的 原 因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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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国内法的原因
国际法的原因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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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丧 失 的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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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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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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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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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 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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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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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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