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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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探讨

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探讨

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叉车制动距离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指标,也是安全技术规范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N0001)要求的检验项目。

N0001规定叉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以下简称GB/T18849)的要求。

其中GB/T18849对制动性能的定义为:“由与车辆制动初始速度有关的制动距离和/或制动力,以及将车辆保持在某一坡道上不动的能力来衡量”。

关键词:叉车制动;距离;检验方法引言随着物流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叉车已成为工业装卸领域应用最广泛的特种设备。

叉车是一种十分典型的特种机电类设备,也是当下国内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常用机械类型,应用时容易发生制动不同步的情况,可能会引起人员伤残情况,明显降低工业生产效率,使企业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确保工业生产安全、稳定,检修人员应从多个方面解剖造成叉车制动不同步的原因,以完善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案。

1叉车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在叉车实际作业中,当外力向下作用(驾驶员脚踩)制动踏板,使与制动踏板相连接的制动总泵的推杆向右移动,制动总泵中液压油产生压力,再经制动油管进入制动分泵。

在液压油的压力作用下,分泵的活塞及推杆向外移动,使制动蹄与制动毂接触,利用摩擦力产生制动作用。

当外力作用消除(驾驶员松开踏板),制动总泵活塞因回位弹簧的弹力而回位,使制动系统中的油压降低,制动蹄的回位弹簧使制动蹄脱离与制动毂的接触而回位,制动分泵内的油液流向总泵,即解除了制动作用。

2叉车制动不同步的成因分析2.1漏油漏油是造成叉车制动装置出现不同步情况的常见原因之一,其原因可能是叉车起升油缸油封与活塞杆之间的油封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导致叉车漏油问题显著提升。

大量的生产实践表明,油缸内部的液压油为叉车系统行进的主要动力来源,如果油管发生漏油情况就会直接导致制动操作叉车时缺乏足够动力或叉车实际制动效率显著降低,最后出现叉车制动不同步的问题。

关于TSG N0001—2017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TSG N0001—2017的分析与探讨
关 于 TSG NO001— 201 7的分 析 与探 讨
陈 东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天 津 300192)
摘 要 :结合 多年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实际检 验经历 ,对 2017年颁布施行的《场(厂 )内专 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进行 总结 分 析 ,分 别 阐述 了该 规 程 颁 布 实施 的 重 大 意义 与 编 制 条 款 的 时代 紧迫 性 与 内容 创 新 性 。此 规 程 是 顺利 开展 场 (厂 )内专 用机 动 车 辆使 用管理监管检 验的重要 法规依据 ,也是保证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安全使 用的 关键所在。 关键词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管 ;使用 ;要求 中图 分 类 号 :U491.5+4 文 献 标 识码 :B DOI:10.16621 ̄.cnki.issn1001-0599.2018.07D.02
在新修订 的《特种设备 目录》的基 础上 ,进一步加深 了监管 范 围。所 监管 车辆必须是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 以外仅在工厂厂 区、旅游景 区、游乐场所等特定 区域使 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 ,对 于
不在这 3类特定 区域使用 的车辆不再 进行监管 。对叉车的含义 给出 了明确解 释 ,必须具有 门架和货叉 ,并且 是 自行式 的车辆 。 实际检验中 ,经常遇到无货叉并使用其他属具的叉 车 ,按照该规 程规定 ,此类设备 已不在监管范围之 内。同理 ,一些运行依靠人 力的叉车 ,由于不符合 自行式车辆 的要求 ,也不在监管范 围。此 外 ,将原 《特种设备 目录》中的 内燃平衡重式叉 车和蓄电池平衡 重式叉车整合 为平衡 重式叉车一个 品种 ,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 内燃侧面叉 车更 改为侧面式叉车 ,删除原《特种设备 目录》中 的防爆叉 车这一品种 。这些变化都充分体 现了科学分类的理念 , 改变 了原有 的既根据结 构型式 又根据使 用环境 的混乱分 类模 式 ,更加严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规程在备注 中强调 了可拆卸 式属具不在叉 车监 管范 围 ,加之被监管叉 车的含义 中必须具有 货叉这一规定 ,本 规程创新性 的具体强化明确 了使用单位 的主 体责任与 自行管理的有机结合 ,在叉 车 日常使用过程中 ,如果不 适用货叉 ,或者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 ,则该设备 的使用安全 由 使用单位负责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大于或者等于6 人,但不得大于23人;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注意:如果观光车速度超过30Km/h,查看制造厂 家的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 按30Km/h检验。
目录
• 一、场车使用区域、类别 • 二、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三、使用安全管理 • 四、检验项目及要求 • 五、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回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 2.2.3.2 叉车
• 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不低于5。
• 2.2.3.3 观光车辆
•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 CCC认证产品。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是指其所用绝缘材料的耐热等级,分A、E、 B、F、H级。是指电动机允许温升的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升 高的限度。
•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 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观光列车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2.1 基本要求
• 2.1.1 义务和责任 •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 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 车。
•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 施;
• (4)境外制造且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 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 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 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 2.1.2 一般技术要求
•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 要求;
•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 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 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区别于 高尔夫球车)
• 2.2 设计
• 2.2.1 一般要求
•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 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 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等;
•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 当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 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的规定;
前移式叉车
• 前移式叉车是指带有外伸支腿,通过门架或货叉 架移动进行载荷搬运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 2.2.2.1 叉车
•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 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当叉车承受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 主要受力结构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2)货叉符合GB/T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 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 35°;
• (5)叉车的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稳定性验证试验 的要求;
•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 第1部分:蓄 电池工业车辆》、 GB/T26950.2-2015 《防爆工 业车辆 第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 2.2.2.2 观光车辆
•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 结构、座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 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 (2)座椅有足够强度,并且固定牢靠。
• 2.2.3 主要零部件
• 2.2.3.1 一般要求
•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 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 叉车蓄电池
• 2.2.4.1.2 观光车辆 •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
• 注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算,其中,每位乘客 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 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2017总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2017总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叉车使用特定区域的请示》(粤质监〔2017〕21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63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82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

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

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单的公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时间: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止。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017-01-16 2017-08-0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2017-01-16 2017-08-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程》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 1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改单《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2017-01-16 2017-08-01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 2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要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要求
(3)场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因气候变化原因,使用单位可以采取遮风挡雨等措施,但是不得改变观光车辆非封闭的要求。
观光车辆的行使线路图
使用
单位
作业
人员
每年至
少一次
3.1.3
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行驶线路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线路图,并且按照线路图在行驶线路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线路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上配备灭火器;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业环境
审查
使用
单位
作业
人员
每年至
少一次
3.1.2
(1)场车的使用环境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场车的作业环境;
(2)观光车行驶的线路,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的行驶线路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7)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期间,在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10)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
单位
作业
人员
每月一次
3.2.2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旨在统一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牵引车、搬运车等,适用于对这些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维护的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该规程的目的是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或损坏。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动车辆的监察和操作。

1.2 术语定义本规程中的主要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用于场(厂)内物料搬运、运输工具、牵引工具等专用车辆。

(2)安全技术监察: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要求2.1 安全技术监察制度(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制定安全技术监察制度,明确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等管理要求。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原理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并持证上岗。

2.2 日常检查和维护(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系统、照明设备、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2)驾驶人员应定期清洁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外观整洁,同时保证车辆内部机械结构的正常运行。

2.3 定期检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标准、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灯光配备、仪表功能等。

第三章:操作要求3.1 车辆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性和安全性设备。

(2)驾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人员和设备的周边环境,避免碰撞和伤害。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完整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完整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10

托盘堆垛车
• 托盘堆垛车是指货叉位于外伸支腿正上方的堆垛 用起升车辆。
三向堆垛车
• 三向堆垛式叉车是指能够在车辆的运行前方及任 一侧进行堆垛或取货的高起升堆垛车辆。
• 窄通道用三向堆垛式叉车一般是由轨道进行机械 引导或由电缆感应引导的。
防爆叉车
• 防爆叉车是叉车的一种功能,而不是叉车的一个 种类。
• 2.2.4 系统与装置
• 2.2.4.1 动力系统
• 2.2.4.1.1 叉车
• (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 要求;
• (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 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 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 (3)内燃叉车排气和冷却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 引起操作者的不适;
目录
• 一、场车使用区域、类别 • 二、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三、使用安全管理 • 四、检验项目及要求 • 五、国家质检总局文件 •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回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 观光列车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2.1 基本要求
• 2.1.1 义务和责任 •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 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 车。
• 如果观光列车速度超过20Km/h,查看制造厂家的 制造许可证,要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保证书,按 20Km/h检验。

关于站驾式车辆与乘驾式车辆的识别与辨析

关于站驾式车辆与乘驾式车辆的识别与辨析

关于站驾式车辆与乘驾式车辆的识别与辨析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9年第2期文李岩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17 年1 月16 日颁布,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

该规程2.2.5.2 规定,叉车护顶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 T 5143-2008《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而该国家标准中又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等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于涉及到是否需要安装护顶架的问题,对乘驾式车辆与步驾式车辆的识别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实践中不少同志对此问题存在模糊,感到难以把握,笔者在此问题上与大家一起来学习理解标准,厘清有关概念以便工作中准确进行识别判断。

相关标准条文根据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 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以下简称“GB 10827.1-2014 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低起升高度最大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此时,载荷质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100mm。

3.2 步驾式车辆由一个以步行跟随车辆的操作者通过如舵柄或遥控装置控制的车辆。

注:这种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

3.3 乘驾式车辆由一个坐在座位上或站在操作平台上的操作者控制的车辆。

注:带有操作者座椅的站驾式工业车辆属于站驾式车辆。

3.7 操作者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资格,负责控制工业车辆运行及载荷搬运的专业人员。

注1:根据车辆的类型,操作者可以乘驾、步驾(如舵柄控制,电缆控制)或遥控(如无线电遥控)车辆。

注2:国家的法规可以适用。

4. 安全要求和/ 或保护措施4.2.3 运行速度4.2.3.1 步驾式车辆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单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km/h,加速度不应超过0.5m/s2,并且只应设计成低起升高度。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吴占稳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纲1 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22主要解决的问题3有关实施意见规程正文和引用标准结束语4 53一、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十二五”期间场车事故情况事故频发,存在发生较大事故风险。

2015年度,叉车事故31起,观光车事故1起,死亡33人。

均发生在使用环节。

年度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设备总数(万台) 41.03 48.29 55.36 61.66 63.02 事故起数 34 17 18 38 32 占特种设备事故总数比例 12.36% 7.46% 5.93% 13.43% 12.45% 4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制造环节:5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TSG Q7012—200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改造修理环节:?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使用环节: ?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6国质检特函[2013]84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综合: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二、主要解决的问题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91.2 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施行中定期检验相关问题探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施行中定期检验相关问题探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施行中定期检验相关问题探讨黄莲华;傅顶和【摘要】文中通过对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施行后,各地检验机构、监察机构,以及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反馈的涉及定期(含首次)检验环节的疑难问题进行搜集、整理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供从事场车检验及检验管理工作的同行参考.【期刊名称】《质量技术监督研究》【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7页(P44-50)【关键词】场车规程;监管范围;场车本体;技术资料;型号;定期检验【作者】黄莲华;傅顶和【作者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福建漳州 363000;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福州 350008【正文语种】中文1 前言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场车规程》”)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后,各地检验机构在实施定期(首次)检验过程中陆续发现一些问题,监察机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也有不同反馈,文中针对各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

2 监管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监察管理范围,属于法定检验范畴。

适用《场车规程》监管范围的场车是: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1]。

《场车规程》施行之前,各地监察机构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目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的“等”“特定区域”有不同解读,有的理解是“等”外监管,有的将“特定区域”限定在“封闭管理、特定区域行驶”、有社会车辆交集运行的区域不纳入监管,形成各具地方特色的监管样态。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原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明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原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明确了场车监管的特定区域,仅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这3个区域,不带附加条件,制止“等”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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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制造且在境使用的场车,由境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燃观光列车。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基本要求
2.1.1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围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N0001-2017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pecial Purpose Motor 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1.2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适用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特殊规定
1.3.1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2含义和适用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围,规定了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附录ab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20)
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21)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益高电动车辆制造吴国军
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龙工控股英华
五菱汽车工业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1总则……………………………………………………………………………(1)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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