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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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沈建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2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机制,规范拆除工程备案和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构筑物等拆除工程,适用本通知。
抢险救灾房屋、临时建筑、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等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交通、水利、电力、危化品、军队设施工程及违法建设房屋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备案管理部门)。
备案管理部门在出具备案表时,要将拆除工程信息同步告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二)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应提交监理合同;(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确定可实施的建设规模要与拆除工程规模相对应);(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须附专家论证意见);(六)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方案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或属于超危大工程,须附专家论证意见);(七)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16db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c.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0日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乡结合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打造“整洁、有序、安全、智慧”的城乡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着力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质量,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不断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依据沈阳市振兴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立足区域实际,合理划分治理区域,实现“打造一批、达标一批、带动一片”。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规划决策,集中精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造效果符合群众意愿。
条抓块保,属地负责。
市级牵头,定任务、定标准、定目标、定政策;区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和市民共建,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工作格局。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依托区域自然资源、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科学谋划项目,合理确定改造方案,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城乡结合地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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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再用2-3年,实现我市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棚户区改造是国家确定的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推诿、不延误,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为后续工作争取时间。
二、确保完成任务省政府2014年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是,8月末完成70%、9月末完成80%、10月末完成90%、11月末完成100%。
我市2014年工作目标是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验收标准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建设的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要对照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要求,查找自身差距,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三、加快房屋征收拆迁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机构,靠前指挥,倒排工期,落实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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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创新改革的起跑之年。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项目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项目年各项任务,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全市经济稳步发展,市政府决定2016年为全市项目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落实中央7号文件,紧紧抓住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机遇,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部署,按照“四个着力”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抓好“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工作重点,以抓好项目质量和效益为切入点,千方百计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增加有效合理投资,提高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后劲,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一)确保完成省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全年完成投资5646亿元。
2.437个投资亿元以上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复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93个。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335个市重点项目9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复工建设,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241.3亿元,其中,第一批市重点项目285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111.0亿元;第二批市重点项目50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30.3亿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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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平安沈阳”创建为目标,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为核心,以落实安全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运用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电梯安全行动计划为重点,以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通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手段,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日常维保,指导各地区房产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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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通过创新方式,解决旧住宅区管理决策难、维修难、服务差、收费低等突出问题,打破旧住宅区改造后“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现状,将旧住宅区建设成为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1+1+N”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格局,实现一年见成效、二年有提高、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全市旧住宅区要建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确立管理模式;9月底前,全部落实管理服务主体。
2019年、2020年全市旧住宅区共管模式规范化率分别达到50%和90%以上。
二、完善综合管理体制(三)建立三级政府四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街道和社区要层层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政府责任,凝聚部门合力,发挥社区作用,提高共管效率。
(四)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
房产、执法、公安、发展改革、司法、文体等部门以及水、电、气、暖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旧住宅区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
“责任清单”要在旧住宅区内公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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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25万户,并对棚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或购买房源安置。
各地区政府要积极为棚改居民搭建购买商品住房平台,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方便棚改居民购买满意住房。
二、积极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凡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方式解决。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80万元。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基准利率。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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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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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事件分级(2)1.4.1 特别重大(2)1.4.2 重大(2)1.4.3 较大(2)1.4.4 一般(3)1.5 基本原则(3)2 组织机构与职责(4)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4)2.2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5) 2.3 区县(市)级组织指挥机构(9)2.4 电力企业(9)2.5 重要电力用户(10)2.6 专家组(10)3 监测预警(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10)3.2 预警发布与行动(10)3.3 预警解除(11)4 应急响应(11)4.1 响应分级(11)4.2 响应措施(12)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12)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13)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13)4.2.4 维护社会稳定(13)4.2.5 加强信息发布(14)4.2.6 组织事态评估(14)4.3 响应级次(14)4.3.1 Ⅰ级响应(14)4.3.2 Ⅱ级响应(15)4.3.3 Ⅲ级响应(15)4.3.4Ⅳ级响应(16)4.4 响应终止(16)5 后期处置(16)5.1 处置评估(17)5.2 事件调查(17)5.3 善后处置(17)5.4 恢复重建(17)5.5 改进措施(17)6 保障措施(18)6.1 各部门保障能力(18)6.2 电力企业的队伍、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18)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8)6.4 资金保障(18)7 附则(19)7.1 预案管理(19)7.2 预案解释(19)7.3预案实施时间(19)沈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沈阳地区电网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在可预见范围内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快速、有效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电网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5b0d1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4.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1•【字号】沈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日沈阳市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中期评估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各项试点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内容通过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发展、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商贸、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和品质化方向发展。
二、总体要求按照“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围绕构建规模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强大、引领经济发展、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总体目标,继续加快促进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扩大有效和高端服务供给,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服务需求,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
三、工作任务(一)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和改革创新举措。
1.成立“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及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0]7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0]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29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e.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0]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推动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进程,加快沈阳经济区发展速度,为我市承办第十二届全运会提供最佳的城市环境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我市道路桥梁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本着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和“放权、明责、让利”的原则,重新界定市、区、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形成“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为基础、社区为前沿”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一)市城建局是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负责制定城市维护作业和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城市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道桥设施维护经费和环卫作业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管各区维护作业落实情况,管理以奖代拨资金和监督各区维护作业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维护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建局共同制定和审核。
(二)区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
按照市制定的维护作业标准,组织辖区内道路桥梁设施维修养护、环卫“三清”作业和设施设备管理;按照市制定的经费标准和市区投资比例配套相应的经费,落实道桥维护和环卫作业经费;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三)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基础,负责具体组织所属区域内各种设施的养护及环卫工作。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efc2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4f.png)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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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沈阳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审批发布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规划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48号)以及涉及全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的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地区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该地区的细化和落实,是市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
二、规划审批层次及发布方式(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955a0d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fb.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沈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
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分布的房屋,结构以砖木、砖混结构为主;使用年限40年以上为主,质量差;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应按照“政府主导、区域负责,多渠道融资、货币化安置,明确任务、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区、县(市)政府实行约谈问责。
沈阳加装电梯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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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加装电梯规章制度文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建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沈阳市城市建设中对已建成住宅楼进行电梯加装的管理。
第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四条:加装电梯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加装电梯项目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加装电梯项目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加装电梯项目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九条:加装电梯项目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加装电梯项目的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电梯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
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加装电梯规章制度,如上所述,共计600字。
以上是对沈阳市加装电梯规章制度的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详细了解或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9c96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8.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沈政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特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市建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为加强居民小区加压供水泵站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压供水泵站改造的目标按照区域化集中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原则,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居民的力量,利用2年时间,基本上将全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改造,达到全部微机操作,24小时全天供水。
改造后的供水泵站原则上交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调度,实行专业化管理,达到改善加压供水环境,提高居民用水质量,实行优质服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的预期目标。
二、加压供水泵站的改造与接收(一)凡独立向居民供水的泵站、原则上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统一安排改造,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
个别规模大、管理好的泵站也可由单位自管。
(二)公建与居民合用的泵站(含各类与居民合用的泵站),要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以公建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由公建供水单位自行改造和管理;以居民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统一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对这部分公建供水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三)对我市部分高档住宅小区的供水泵站,已由物业部门进行管理的,可继续由各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原加压供水泵站资产的处理原则(一)划清债权债务界限。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51ca1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6.png)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沈城建发[2005]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城建发[2005]17号)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排水处、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市政工程建设处:现将《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标准(试行)一、梁维修养护(一)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要求,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测。
(二)桥面铺装破损且防水层漏水,应先修理防水层,再修复桥面。
若损坏面积较大,经核定负荷能力,可加铺一层沥青混合料或水泥混凝土结构层。
(三)桥面的排水管和排水槽要及时清理疏通。
伸缩缝要经常养护,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四)栏杆要经常保持完好,水平杆件要伸缩自如。
遇有缺损,应及时修理补齐。
(五)桥头出现沉陷、坑槽或跳车,应及时修理,避免破损扩大。
(六)钢筋混凝土构件发生剥落、露筋等现象,应及时清除钢筋的锈迹,并凿去松动的保护层后,再予修补。
若损坏面积不大,可用环氧砂浆或水泥砂浆补修;损坏面积过大,应支模重新浇注混凝土或高强水泥砂浆,使新老混凝土粘结牢固。
(七)钢筋混凝土构件应经常观察受拉区、剪切面等区域内的裂缝,裂缝宽度在允许范围内(小于0.2mm)时,对裂缝进行封闭处理。
一般涂刷水玻璃或环氧树脂,当裂缝宽度大于允许值时,可采用压力灌注环氧树脂填缝。
当裂缝大于0.4∽0.5mm时,应使裂缝见新茬并将其清刷后,再用环氧砂浆或高标号水泥砂浆补修。
(八)应做好钢桥的保洁、防水、除锈涂漆,以及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铆钉(螺栓)牢固,接点完好和杆件完整等养护工作。
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印发,每部最高补贴2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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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印发,每部最高补贴
24.5万
佚名
【期刊名称】《电梯工业》
【年(卷),期】2022()6
【摘要】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1月15日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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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8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5【实施日期】2016.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5日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电梯安全状况,加强在用电梯安全监管,有序推进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电梯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2000年以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行动计划:1.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对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无维修资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分批次进行更新、改造。
2.主要任务:按照使用年限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升级改造或停机大修;开展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二)2000年以后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1.工作目标:对2000年6月29日后安装使用、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从根本上消除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2.主要任务:(1)2016年底前,各区、县(市)要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已进行风险评估且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从现在起,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2000年以后安装使用的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辖区电梯监管数据库,形成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维修、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
二、基本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政府鼓励”的原则,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三、总体安排(一)深入排查、形成计划。
结合各区、县(市)住宅电梯排查汇总情况,形成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
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提出更新、改造的意见。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二)工程招标、更新改造。
根据评估报告,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对列入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设备进行分批次招标,原则上选择地产电梯制造企业生产产品。
由本地有电梯制造能力的A级资质施工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的原则,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改造。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工程验收、建档立制。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电梯使用单位须向区、县(市)电梯监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维保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房产局)四、保障措施(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沈阳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质监局、财政局、房产局、建委、安监局、审计局、民政局、金融办、督考办、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有关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县(市)政府)(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全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方案;组织、协调、考核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住宅电梯整治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更新改造意见;对更新改造后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负责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市房产局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整治工作意见;对各区、县(市)提报的拟更新、改造电梯是否交纳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复核;指导、监督电梯产权人建立维修资金以及各区、县(市)房产部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指导各区、县(市)政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市安监局负责以市安委办名义对市质监局提请的住宅电梯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对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非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企业,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并协助制定困难群体承担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减免政策。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后的电梯责任保险招标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施工单位及设备招标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更新、改造电梯的采购事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调查电梯产权归属、运行现状及安全状况,并向市质监局提出更新、改造申请;组织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安全评估及技术鉴定的申请和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电梯的更新、改造及工程验收;安排区、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组织收缴电梯产权人应承担的整治资金和整治完成后的长期维修费用;落实电梯整治完成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程资金。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鼓励、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以奖代补。
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以外的各地区,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30%;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50%。
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并履行政府审批手续后,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除市政府奖励资金以外的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电梯产权人共同承担。
其中,由电梯产权人更新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1000元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改造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200元费用,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在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程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或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电梯产权人补缴维修资金,保证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等支出。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全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低保边缘对象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60%。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质监局)(四)加强审计管理。
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市及区、县(市)两级审计部门应对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于骗取或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市)政府)五、长效机制(一)建立电梯日常维修改造工作机制。
对于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要由区、县(市)政府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房产、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电梯使用者做好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房产局、质监局)(二)建立电梯保险制度。
经更新、改造的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经济补偿功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理赔”运行机制,增强电梯责任保险适用性、投保便捷性、赔偿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科学性。
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在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等新险种,强化事前防范,降低事故风险。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质监局、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实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安排,统筹推进。
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精心施工,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更新、改造的电梯免费质保期为5年。
检验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检验,确保在用电梯安全性能。
电梯使用管理者、维保企业要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创新机制,完善法制。
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工作职责,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做好依法监管工作。
使用单位要在电梯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将设备纳入监管范围。
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
建设部门要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工作。
(三)市场运作,推进保险。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推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发挥电梯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救助赔付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众安全感。
(四)强化宣传,规范引导。
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普及电梯安全使用规范和应急处置常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能力。
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开展电梯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乘坐电梯。
房产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各区、县(市)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附件1沈阳市2000年以前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流程图附件2沈阳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